关于民间借贷利息的规定
2015年8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利率的规定是民间借贷的核心问题。工作中常常发现,广大群众对利息的了解还停留在“同期银行贷款利息4倍”等等之上。为了大家能够对现行利息规定有一定的理解,现在简单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里面关于利息的规定。
一、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则不支持期内利息,但可以主张年利率6%的逾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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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利息的,期内利息分三个区域予以相应处理。
1.年利率24%(即我们通常所说的月息2分)之内的,予以支持;
2.年利率超过36%(即我们通常所说的月息3分)的,不予支持,已经支付的,可以请求返还;
3.年利率大于24%小于36%的,属于自由调整区间,法律不加以干涉。即支付的年利息大于24%小于36%的部分,如果未支付,请求支付,法院不予支持;已经支付的请求返还,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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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约定了利息、违约金等的逾期利息的计算
有约定,从约定,但不得超过年利率24%的红线(注意,如果只是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起诉时笼统要求支付逾期利息,存在只按年利率6%支持的风险,因为约定了违约金、其他费用不等于约定了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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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四、借款时预先扣除了利息,本金如何计算
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实际出借的金额为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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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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