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不得担任见证人的人员——有职权,影响大,不能辨别和表达】
具体规定如下:
《高法解释》第六十七条规定: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刑事诉讼活动的见证人:
(一)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具有相应辨别能力或者不能正确表达的人;
(二)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人;
(三)行使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等刑事诉讼职权的公安、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或者其聘用的人员。
由于客观原因无法由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见证人的,应当在笔录材料中注明情况,并对相关活动进行录像。
28.【院长或者庭长组织相关审判人员共同讨论的案件范围——一群分新难(谐音:一群分心男)】
“一”是第三种情形,群是第四种情形,“分”是第二种情形,“新”是“新类型案件”,“难”是“重大、疑难、复杂”。
具体规定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第七条规定, 除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外,合议庭对评议意见一致或者形成多数意见的案件,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下列案件可以由审判长提请院长或者庭长决定组织相关审判人员共同讨论,合议庭成员应当参加:
(一)重大、疑难、复杂或者新类型的案件;
(二)合议庭在事实认定或法律适用上有重大分歧的案件;
(三)合议庭意见与本院或上级法院以往同类型案件的裁判有可能不一致的案件;
(四)当事人反映强烈的群体性纠纷案件;
(五)经审判长提请且院长或者庭长认为确有必要讨论的其他案件。
上述案件的讨论意见供合议庭参考,不影响合议庭依法作出裁判。
30.【刑事简易程序适用的条件——证据足,事实对,同意简易和认罪】(不得简:不认罪,不构罪,辩无罪,盲聋哑,精神病,重大疑难复杂)
具体规定如下:
《刑诉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
32.【二审应当开庭审理的情形——抗诉、死立执、影响罪刑之事实上诉】
具体规定如下:
二审应当开庭审理的情形:
①检察院抗诉的案件;
②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
③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上诉案件;
④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没有上诉,同案的其他被告人上诉的案件;
⑤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
33.【二审应当发回重审的程序违法情形——公开回避组织剥权】
具体规定如下:
《刑诉法》第227条规定:二审法院发现一审法院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法定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
①违反本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
②违反回避制度的;
③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④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
⑤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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