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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考县“袭警站长”齐君璐已于5月2日刑满!!




从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刑事判决书获悉:齐君璐等人妨害公务一案,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已于2018年5月2日宣判,齐君璐亦于当日刑满,而其叔齐红卫的刑期已于2018年4月9日止(是否获得国家赔偿就不得而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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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8)豫0225刑初160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齐君璐,女,1984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大专毕业,兰考县兰阳街道办事处文化站站长,住兰考县。因涉嫌阻碍执行公务于2018年1月3日被兰考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8年1月7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妨害公务犯罪,经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月19日被兰考县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穆英琦、徐廷印,河南明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齐红卫,男,1967年8月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兰考县粮食局粮食行政执法大队副队长,住兰考县。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8年1月10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妨害公务犯罪,经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月19日被兰考县公安局逮捕。2018年4月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朱雷,河南国银(许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以兰检诉刑诉〔2018〕1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齐君璐、齐红卫犯妨害公务罪,于2018年3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4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齐君璐及其辩护人穆英琦、徐廷印,被告人齐红卫及其辩护人朱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1月2日下午,在河南省兰考县城关镇裕禄大道与健康路交叉口,因红绿灯停电维修,兰考县交警大队辅警李某3受交警大队正式民警张某的安排用手势指挥交通。下午5时许,被告人齐君璐驾驶白色奥迪A4轿车不听指挥强行过路,李某3对其进行劝阻,被告人齐君璐即下车与李某3发生争执,对李某3辱骂并进行厮打。同时纠集被告人齐红卫等人到场对李某3进行殴打、拦截、辱骂,在此过程中致李某3受伤。二被告人的行为严重妨害正常社会管理秩序,造成交通堵塞。后经鉴定,李某3的损伤构成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齐红卫到公安机关投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齐君璐、齐红卫采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致一人轻微伤,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二被告人当庭认罪,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齐红卫系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齐君璐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不持异议,当庭自愿认罪。

辩护人穆英琦、徐廷印的辩护意见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齐君璐构成妨害公务罪的罪名不持异议。但辩称,被告人具有如下从轻处罚的情节。一、本案中,交警作为执法者,并未严格依法执行公务,其在执法过程中存在过错。1、辅警李某3在案发现场指挥交通时,并未按照《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的规定程序执勤。2、辅警在看到被告人的车辆直行时,采用拍打被告人车辆的方式制止,并且语言粗暴。在双方发生语言争执后,更是殴打被告人,使双方之间矛盾激化。在之后双方撕扯过程中,与齐君璐对打、互殴,最终导致本案的发生。3、本案中,从事件开始到派出所民警将双方带回派出所,中间长达三四十分钟时间,在场交警任由被告人齐君璐与辅警李某3撕扯,未对事情作出果断处理,导致大量群众围观,致使事态恶化。4、李某3在案发路口执勤制止被告人齐君璐时,并未按照规定开启执法记录仪,从而导致能证明本案发生起因的重要证据缺失。二、被告人齐君璐患有甲状腺甲减症,患该病症者易怒,易急躁,易出现间歇性暴躁。三、被告人齐君璐的犯罪行为情节轻微,在案发后齐君璐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深刻悔过,并取得了被害人李某3的谅解。故辩护人请求对被告人齐君璐从轻处罚。

被告人齐红卫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不持异议,当庭自愿认罪。

辩护人朱雷辩称,一、被告人齐红卫具有自首情节,应当对其免除处罚。二、被告人齐红卫涉嫌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对其免予处罚。1、虽然齐红卫的某些行为对执行公务的相关人员的公务活动存在影响和妨害,但后果并不严重,只是造成了十几分钟的交通拥堵。2、齐红卫到场后看见其侄女手捂肚子蹲在地上哭诉,其大哥与当事辅警纠缠在一起,便试图将他们分开,庭审中齐红卫承认了当时处于激愤踢了当事辅警一脚的事实。但当事辅警的受伤程度并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3、本案中当事辅警在执行公务活动中存在严重过错,也是本案的起因。三、齐红卫系初犯且一贯表现良好,其亲属也与当事辅警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其谅解。综上所述,被告人齐红卫具有从轻处罚的法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对其免予刑事处罚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要求和法律规定。故请求对被告人齐红卫免予刑事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8年1月2日下午,在河南省兰考县城关镇裕禄大道与健康路交叉口,因红绿灯停电维修,兰考县交警大队辅警李某3受交警大队正式民警张某的安排用手势指挥交通。下午5时许,被告人齐君璐驾驶白色奥迪A4轿车未按照李某3指示行驶,李某3采取手拍车的方式对齐君璐进行劝阻,被告人齐君璐即下车与李某3发生争执,之后对李某3辱骂并与其厮打。同时纠集被告人齐红卫等人到场对李某3进行辱骂、殴打、围攻,致李某3受轻微伤,造成交通堵塞。该事件被上传至网络,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另查明,被告人齐红卫于2018年1月9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害人李某3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齐君璐、齐红卫予以谅解,请求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一、书证

1、二被告人户籍证明、身份证明,证明被告人齐君璐2004年至案发时在兰考县兰阳街道办事处工作;被告人齐红卫案发时任兰考县粮食局行政执法大队副队长,自收自支事业编制。二被告人均达到负刑事责任年龄。

2、兰考县公安局城关镇派出所证明二份,证明二被告人无违法犯罪记录。

3、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及侦破报告、出警经过及嫌疑人投案情况说明,证明案发后被告人齐红卫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4、兰考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李某3、陈某1、省志勇、陈某6、田某、王某1系兰考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县城一中队辅警。

5、工作牌、聘用合同、交通警察大队证明、张某警察证复印件和身份证明,证明李某3系聘用辅警,从事辅助县城交通管理岗位工作,兰考县裕禄大道交通秩序维护、交通违法查处由交警大队授权县城一中队中队长张某负责,一中队辅警李某3等人由张某指挥并监督。张某系交警大队科员、一级警司,现任兰考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县城中队中队长。

6、辨认笔录及辨认说明,证明李某3、王某1辨认出齐红卫、齐某、齐君璐为2018年1月2日下午与交警发生冲突的嫌疑人。冯某辨认出齐君璐为2018年1月2日下午与交警发生冲突的嫌疑人之一。

7、李某3住院病历、伤情照片、警服照片、齐君璐受伤照片,证明李某3受伤、警服被损坏,齐君璐受伤。

8、兰公(城)行罚决字[2018]10030号、兰公(城)行罚决字[2018]10070号、兰公(城)行罚决字[2018]1004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齐君璐因阻碍执行职务被行政拘留十日;梁某1因寻衅滋事被行政拘留七日;齐某因阻碍执行职务被行政拘留七日。

9、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明涉案奥迪车车主系齐君璐,齐君璐持有C1证。

10、保证书一份,证明齐君璐认错,并保证以后端正态度、配合好执法人员的工作。

11、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明案发现场情况。

12、谅解书两份、询问笔录两份,证明案发后被告人齐君璐、齐红卫家属向被害人李某3道歉,取得被害人李某3的谅解,该两份谅解书经核实,系被害人李某3的真实意思表示。

二、证人证言

1、证人张某证言证明,2018年1月2日上午9时许,其发现北关岗西口红绿灯不亮后,安排北关岗的执勤辅警李某3维修期间用手势指挥交通,其本人在大队办理案件和开会。开会时,队员省志勇给其打电话,汇报了李某3被打的事。会议结束后张某先去医院看了李某3。辅警李某3在北关岗执勤指挥交通是张某给他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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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证人王某1、陈某1、省志勇、田某四人均系兰考县交警大队辅警,且案发时均在现场,其证言从不同角度证明,2018年1月2日下午17点钟,李某3在北关岗中国银行路口执勤指挥交通时,一辆白色奥迪A4由南向北不听指挥行驶造成交通堵塞,李某3敲这个车的车窗,女司机不愿意,和李某3发生了争执。女司机撕李某3的衣服领子,辱骂李某3,并打电话叫人说交警打她了,还朝李某3脸上扇了几巴掌打了几拳。一个穿西装白衬衣的男的到场后朝李某3身上跺了一脚。女司机的父亲到场后骂李某3,朝李某3身上跺,叫他把警服脱了。一个光头和一个40多岁的男的到场后,打李某3,朝他身上打了几拳又朝裤裆跺了一脚。李某3受伤了,脸上有明显抓痕,有血丝,被光头男的朝裤裆里跺了一脚。当时造成了严重的交通堵塞,现场群众聚集,影响极坏。

3、证人齐某、梁某1、李某1、孟某、梁某2均系被告人齐君璐、齐红卫的亲友,其证言从不同角度证明齐某接到许某1的电话后赶到现场,梁某1、齐玉荣、孟某、梁某2接到齐君璐的电话后赶到现场,听齐君璐称交警殴打她后,齐某、齐红卫、梁某1三人辱骂交警,撕扯交警衣服并让交警将警服脱掉。梁某1抓住交警的胳膊并扭到后面。李某1抓住交警的头发厮打并殴打交警。齐君璐骂交警骂得很难听。

4、证人许某1证言证明,齐君璐和交警发生冲突的原因是齐君璐没按照指挥行驶,交警拍车引发口角,交警把齐君璐按倒踢了几脚,齐君璐还手,许某1就打电话给许某2,接着齐某、齐红卫等人先后到现场,齐红卫和梁某1跟交警理论。

5、证人许某2证言证明,其是兰考县高级技工学校办公室主任,齐君璐的丈夫,接到许某1的电话称交警打齐君璐,赶到现场听齐君璐说交警跺住她的肚子小便失禁,肚子、腿疼,膝盖有红伤,事后听齐君璐说她没有看见交警指挥交通被交警拍车骂人,二人发生口角被交警撕住头发按倒踢跺。

6、证人杨某、袁某、范某、冯某、陈某2、李某2、马某、刘某1、黄某、程某、常某、陈某3、付某、陈某4均系在案发现场附近工作或路过人员,其证言从不同角度证明,案发时看到一个女的在骂交警,骂得很难听,还殴打交警。一个50多岁的男子撕着那个交警的衣服领子让交警把衣服脱了,一个光头男子朝交警的裤裆跺了几脚,一个男孩也打交警,造成当时交通堵塞,听说是因为那个女的不听从交警指挥,交警拍车她不愿意引发的。后来现场视频在朋友圈传开,感觉有点过分。

7、证人陈某5、刘某2、安某证言证明,三人出警时看到齐君璐一直在骂那个交警,一自称报警的男子说交警打他朋友。周围交通堵塞。

8、证人刘某3证言证明,其是报警人,2018年1月2日17时许,其路过中国银行十字路口,看见一个交警打一个女的,交警将那名女子按倒地上打,用脚朝肚子上面踢了一脚,那个女的指着那个交警骂,那名交警用手朝那名女子的脸上扇几巴掌,那名交警按着那名女的在地上没法报警,那女的让刘某3帮她报警,她儿子给他爸打电话让他爸来。后其同当事人被民警带走。正准备走时,女的不让走让去当证人。有人给刘某3一盒帝豪烟和200元让其作证。

9、证人王某2证言证明,证明刘某3有精神病,平时胡言乱语,当天回家后发现身上多了一盒帝豪,第二天发现多了200元钱。

10、证人陈某6、凡宏康、闫某证言证明,李某3在被拉往医院时及到医院后,遭到齐君璐家属辱骂、威胁,在医院李某3家属和齐君璐的家属争吵。

三、被害人李某3陈述证明,2018年1月2号下午17点左右,他和王某1受张某指派在北关岗--中国银行路口执勤,当时路口红绿灯出现了故障,他在路口中间指挥交通。当时打手势是南北方向左转行驶,有一辆奥迪A4从北向南行驶,就打手势让这辆车左转,之后回到路口继续指挥交通,扭头一看这辆车未听从交通指挥继续向南行驶,影响了其它车辆行驶,就过去拦下了这辆车敲了一下车前盖,这个女司机不让拍她的车并直接从车上下来,朝他脸上扇了一巴掌,将他带的警帽打到地上了,之后女的一直撵着骂他,又朝他脸上打了一巴掌,朝他身上跺了一脚,李某3还手推了女司机一下,朝女司机身上跺了一脚,这个女的就骂他,又朝他脸上抓了几下,将他的脸抓破流血了,这个女的打电话说李某3打她了。过了几分钟过来一个穿正装的男子,朝李某3头上打了。过来一个稀头顶的男的,朝李某3脸上扇了一巴掌,拉着李某3衣服领子朝他身上继续打。之后又过来一个光头戴眼镜的男的和一个40多岁的男子,这个光头男的推了李某3一下,朝李某3裤裆里跺了一脚,跺住李某3的睾丸。之后派出所民警到达现场后,将双方带到城关镇派出所了。

四、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1、被告人齐君璐供述证明,2018年1月2日下午5点左右,齐君璐驾驶其所有的车牌号为豫B××的白色奥迪A4轿车,由北往南,经过河南省兰考县城关镇中国银行所在的那个红绿灯路口时,因未按照交警的指挥行驶,交警就使劲拍她的车,齐君璐下车后质问交警为什么拍她的车,交警称自己在指挥交通,之后齐君璐与交警发生撕扯,交警抓着她的头发把她推倒在地,踹了她左边肋骨下面,然后还打她的头,齐君璐用右手抓了交警的脸,用右脚朝他身上跺了一脚,用手打她的头。交警弯腰捡东西的时候,齐君璐朝他身上踹了几脚,交警又踹了齐君璐几脚,这个时候儿子许某1来拉架了,交警还推了儿子几下,然后另外和他一块儿执勤的交警就过来拉架,让那个动手打她的交警离开,齐君璐就拉着不让他走,儿子就打电话了,一会儿父亲齐某就过来了,问那个交警为啥打齐君璐,那个交警说齐君璐先动的手,父亲就拉着他不让他走,说让那名交警脱掉警服,那名交警也没有脱掉警服。齐君璐当时给姑父梁某1打电话让他快点来。跟那个交警撕扯的时候,同学李某1看见就过来劝架,一会儿父亲齐某也过来了。看热闹的人越来越多把路口给堵了,后来叔叔齐红卫还有姑父梁某1也到了现场,他们来了以后齐君璐就被拉开了,后来不知道谁报了警,派出所民警就过来了,把齐君璐和那个交警带到了兰考县城关镇派出所。打架后那个交警脸被齐君璐抓破了。儿子的手破了点皮,打架后发现,咋破皮的不知道。当时现场很混乱,围观的群众很多人,车把路都给堵了,堵了很长时间直到这件事情结束。

2、被告人齐红卫供述证明,其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2018年1月2日17时左右,齐红卫和妹妹齐玉荣一家在人民医院北边家门口准备外出吃饭,齐玉荣接到齐君璐电话让赶紧到北关中行路口有事,外甥女梁某2开着车一行五人就绕道建行往南走到兰考县中心医院跟,齐红卫和妹夫梁某1、妹齐玉荣三人就先下了车步行走到中行路口,看到在东北角联通公司门口围了许多人,就赶紧过去,看见大哥齐某正在和一个辅警纠缠,齐君璐捂着肚子半蹲着说交警打他了,便和那名辅警理论问他为啥打人,停一会派出所民警就过来了,双方就回派出所处理此事了。齐红卫当时光头,戴个眼镜,外穿黑色带毛的衣服。除了齐君璐辱骂了那名辅警外没有注意其他人辱骂辅警,自己是否朝辅警裆部踢了一脚没有一点印象。

五、鉴定意见

(兰)公(刑)鉴(法医临床)字[2018]004号、005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明李某3的损伤构成轻微伤;齐君璐的损伤构不成轻微伤。

六、视听资料

1、制作光盘说明、调取证据通知书、光盘,内容为交警执法仪视频所记录的案发经过、微信圈传播视频资料记录案发经过,及兰考县人民医院大厅、电梯、六楼大厅视频记录,证明案发的详细经过。

2、万华手机店、老凤祥银楼监控光盘,证明案件过程及造成交通堵塞情况。

3、同步录音录像光盘5张,证明梁某1、齐红卫、齐某、许某2讯问、询问过程。

以上证据已经法庭质证,证据来源合法,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案事实。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辅警李某3在正式民警张某的安排下依法执行指挥交通职务,被告人齐君璐违反道路交通法规,不听从交通指挥,违章行驶,在辅警李某3对其制止时,对李某3辱骂、殴打,并电话召集齐红卫等亲属辱骂、殴打、围攻李某3,致其受轻微伤,并造成交通严重拥堵,被告人齐君璐、齐红卫的行为严重阻碍了交通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形象,并侵害了李某3的人身权利,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齐君璐当庭自愿认罪,并取得被害人李某3的谅解,酌情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齐红卫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系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取得被害人谅解,亦可对其从轻处罚。二被告人的行为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酌情可对其从重处罚。故对于二被告人的辩护人关于二被告人具有从轻处罚情节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辅警李某3系正常履行职务,其用手拍被告人齐君璐的车系对被告人齐君璐违法行为的提醒,虽然在案发的过程中,辅警李某3有还手的行为,但该行为并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被害人过错,故对于二辩护人关于辅警李某3执法不规范,殴打被告人具有过错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结合本案案情及造成的社会影响,以及被告人齐红卫在犯罪中的表现,被告人齐红卫不属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故对于其辩护人关于请求对被告人齐红卫免予刑事处罚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齐君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二、被告人齐红卫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齐君璐的刑期自2018年1月3日起至2018年5月2日止;被告人齐红卫的刑期自2018年1月10日起至2018年4月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马俊超

审 判 员  刘瑛瑛

人民陪审员  周 琰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日

书 记 员  孙霄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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