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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及地方新个税精中选精特色问答123问

写在前面:税乎网根据税务总局、地方税务机关、12366问答、发布会、互动交流会等整理,截止2019年1月5日,总共精选非常有特色的问题共123个,以飨读者。均有官方来源,请大家放心参考学习!

目录

专项附加扣除——子女教育(19问)

专项附加扣除——继续教育(12问)

专项附加扣除——住房贷款利息(8问)

专项附加扣除——住房租金(17问)

专项附加扣除——赡养老人(10问)

专项附加扣除——大病医疗(5问)

专项附加扣除——通用(52问)

专项附加扣除——子女教育(19问)

       1、我不是孩子亲生父母,但是承担了他的抚养和教育义务,这种情况下我可以享受子女教育扣除吗?

       一般情况下,父母负有抚养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可依法享受子女教育扣除;对情况特殊、未由父母抚养和教育的未成年子女,相应的义务会转移到其法定监护人身上。

       因此,假如您是孩子的法定监护人,对其负有抚养和教育的义务,您就可以依法申报享受子女教育扣除。

       2、在民办学校接收教育可以享受扣除吗?

       可以。无论子女在公办学校或民办学校接受教育都可以享受扣除。

       3、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属于子女教育还是继续教育,由谁扣除?

       属于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由其父母按照子女教育进行扣除;属于非全日制的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由纳税人本人按照继续教育扣除。

       4、新闻里说个人可以扣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了。我想问下,我孩子正在读大学,我父母也70多了,应该是可以扣这个扣除吧。另外,我扣这些,是不是要提供什么证明资料?

       您好。根据您所述的情况,您可以享受子女教育和赡养老人2项专项附加扣除,而且享受的时候,只需要填报相关信息,不用提供证明资料。

       根据有关规定,享受子女教育扣除,只用填报配偶及子女的身份信息,子女接受教育的信息。赡养老人,只需要说明自己是否独生子女,并填报老人的身份信息就可以。如果不是独生子女的,还需填报共同赡养人的身份信息和扣除分摊方式。其中,非独生子女采取均摊方式的,只有填报信息即可,不用留存资料;采取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并由纳税人自己留存备查。

       此次税法修改,新设立了专项附加扣除制度,这既是改革的亮点,也是难点。为了让专项附加扣除制度更好地落实,方便纳税人享受,我们实行“申报信息即可享受,部门协作事后核验,严重失信联合惩戒”的征管方式。因此,纳税人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只需填报相关信息给单位或税务机关;相关资料,既不用提供给扣缴单位,也不用给税务机关,您自已留存备查就可以了。如果税务部门事后核验时,发现您填报的信息与相关部门信息核对不上,我们会找您核对,这时需要您出示相关的资料,也希望大家能够支持和配合。

       5、填报子女教育支出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1)有子女符合以下两个条件之一:①扣除年度有子女满3岁且处于小学入学前阶段;②扣除年度有子女正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2)同一子女的父亲和母亲扣除比例合计不超过100%。

       6、同一子女、同一受教育阶段是否需要细化填写?如,义务教育阶段是否需要区分小学、中学分别填写?

       无需细化填写。对于同一子女的同一受教育阶段,即使在一个年度中间,子女存在升学、转学等情形,只要受教育阶段不变,也无需细化填写。

       7、同一子女某个受教育阶段中间就读学校或者就读国家(地区)发生变化的,是否需要分别填写?

       无需分别填写,只需要填写填表时的就读学校即可。

       8、何时填写教育终止时间?

       子女因就业或其他原因不再继续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时填写。当前受教育阶段毕业,但还会继续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无需填写。

       个人从填报的教育终止时间次月起,不能再继续享受该子女的此项扣除。

       9、子女满3周岁,但未入幼儿园的,是否需要填写就读学校或者就读国家(地区)?

       需要填写。如果不填写,将可能导致此条信息之后信息采集失败,影响个人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子女处于满3周岁至小学入学前的学前教育阶段,但确实未接受幼儿园教育的,仍可享受子女教育扣除,就读学校可以填写“无”。

       10、再婚之后对方带来的子女可以享受子女教育支出专项附加扣除吗?

       可以。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子女,是指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继子女、养子女。父母之外的其他人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比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11、外籍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属于居民纳税人,能否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其子女在国外接受的学历教育支出能否扣除?其本人在国外发生的大病医疗费用呢?

       居民个人可以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纳税人子女在中国境外接受教育的可以扣除,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七条 纳税人子女在中国境外接受教育的,纳税人应当留存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相关教育的证明资料备查。”

       纳税人在国外发生的大病医疗费用与基本医保无关,不得扣除,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十一条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12、子女高中毕业后出国留学,在高中到本科之间会在国外读一年的语言学校,就读语言学校期间能否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五条 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因此,需要判断该国外语言学校是否属于全日制学历教育,属于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才能扣除。

       13、子女已经年满15岁但是因为身体残疾生活不能自理,无法接受教育,请问可以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吗?

       不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第五条 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学历教育包括义务教育(小学、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工教育)、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因此,该情况不符合政策规定的扣除条件,不能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14、是否必须在子女满3周岁之后才能填写?

       本扣除年度内子女即将年满3周岁的,可以在子女满3周岁之前提前填写报送相关信息,子女满三周岁的当月即可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无须待子女实际年满3周岁之后填报。

       15、一个扣除年度中,同一子女因升学等原因接受不同教育阶段的全日制学历教育如何填写?

       可以分两行,分别填写前后两个阶段的受教育情况。

       16、不同的子女,父母间可以有不同的扣除方式吗?

       可以。对不同子女,可以在父母间有不同的扣除比例,扣除比例只能为50%:50%,以及100%:0。其中一方为100%的,另一方无需采集该子女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17、对于寒暑假是否中断享受?

       不中断享受。只要纳税人不填写终止受教育时间,当年一经采集,全年不中断享受。

       18、孩子本科期间保留学籍参军,参军结束后返校继续读本科,参军期间能否继续扣除子女教育支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第三条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学历教育和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期间,包含因病或其他非主观原因休学但学籍继续保留的休学期间,以及施教机构按规定组织实施的寒暑假等假期。”参军一般属于自主选择,因而属于主观原因,不能继续扣除。

       19、对于存在离异重组等情况的家庭子女而言,该如何享受政策?

       由子女父母双方协商决定。一个孩子总额不能超过1000元/月,扣除人不能超过2个。

专项附加扣除——继续教育(12问)

       1、假如我在2019年取得两个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可以享受多少钱的继续教育扣除?

       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规定,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可以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因此,您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取得多个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也按照3600元的定额扣除。

       2、职业资格教育的扣除开始时间?

       申报享受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填报的相关证书发证或批准日期应该在2019年1月1日(含)之后。 专项附加扣除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因此发证(批准)日期在这一时间之后的才能依法享受扣除。

       税乎网注:根据总局的申报提醒编写的提问,答复内容为总局原文。

       3、同时接受多个学历继续教育或者取得多个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是否均需要填写?

       只填写其中一条即可。因为多个学历(学位)继续教育不可同时享受,多个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不可同时享受。

       4、学历(学位)继续教育与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可以同时享受吗?

       可以。

       5、学历(学位)教育,是否最后没有取得学历(学位)证书也可以扣48个月?

       凭学籍信息扣除,不考察最终是否取得证书,最长扣除48个月。

       6、如果可以,48个月后,换一个专业就读(属于第二次继续教育),还可以继续扣48个月?

       纳税人48个月后,换一个新的专业学习,可以重新按第二次参加学历(学位)继续教育扣除,还可以继续扣48个月。

       7、如果纳税人在接受学历继续教育的同时取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或者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的,如何享受继续教育扣除?

       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纳税人接受学历继续教育,可以按照每月400元的标准扣除,全年共计4800元;在同年又取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或者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的,且符合扣除条件的,可按照36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因此对同时符合此类情形的纳税人,该年度可叠加享受两类扣除,当年其继续教育共计可扣除8400元(4800+3600)。

       8、如果纳税人已就业,又在接受本科以下学历继续教育,有几种抵扣选择方式?

       可以选择由其父母按照子女教育,也就是每月1000元来扣除,也可以由本人选择按照继续教育,也就是每月400元来扣除。

       9、学历(学位)教育,是否最后没有取得学历(学位)证书也可以扣48个月?

       凭学籍信息扣除,不考察最终是否取得证书,最长扣除48个月。

       10、如果只有学位没有学历,相关支出是否可以扣除?

       如果您所从事的继续教育没有学历,只有学位,在学习过程中,您也可以按照每月400的标准,享受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11、没有证书的兴趣培训费用可扣除吗?

       目前,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的范围限定学历继续教育、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和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上述培训之外的花艺等兴趣培训不在税前扣除范围内。

       12、纳税人终止继续教育是否需要报告?

       纳税人终止继续教育,应当将相关变化信息告知扣缴义务人或税务机关。

专项附加扣除——住房贷款利息(8问)

       1、填报住房贷款利息支出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一是本人或者配偶购买的中国境内住房;二是属于首套住房贷款,且扣除年度仍在还贷;三是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和住房租金支出未同时扣除。

       2、如何知道贷款买房是不是符合住房贷款利息扣除的条件?

       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规定,纳税人本人或其配偶单独或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可依法享受扣除。其中,“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您的住房贷款是否符合这一条件,可以查询贷款合同,或者向您的具体贷款银行咨询确认。

       税乎网注:总局在另一个回复中解释为“首套住房贷款,在实际操作中,可以按照纳税人用贷款购买首套住房的情形来掌握,即纳税人第一次用贷款购买住房的利息支出可以扣除。”两者回复有矛盾,需要总局澄清。

       3、父母给孩子买的住房,预售合同/销售合同上写的是孩子的名字,但是还款人是父母双方,房子还没有办房产证,这种情况下,父母可以扣除住房贷款利息吗?

       不可以。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十四条 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该情况不属于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

       4、婚前男方贷款购买的住房,婚后可以由女方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吗?

       可以。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十五条 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5、住房贷款利息支出采集表中需要填写“房屋证书号码”,但现在尚未办理房产证,只有房屋代码、合同编号和买卖合同,应该如何处理?填写“贷款期限”时,总是提示日期格式不正确?

       该表“房屋证书号码”前面一项是“房屋证书类型”,证书类型包括: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房屋买卖合同、房屋预售合同,“房屋证书号码”对应填写首套贷款房屋的产权证、不动产登记证、商品房买卖合同或预售合同中的号码。如所购买住房已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填写产权证号或不动产登记号;所购住房尚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填写商品房买卖合同号或预售合同号。“贷款期限(月数)”应输入大于0的整数。按合同约定还款月数填写,如果提前结清贷款,填写实际还款月数。

       6、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了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婚后能否选择其中一套房子,由双方分别按照50%的比例扣除?

       不可以,只能由该套住房的购买方按照100%扣除。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十五条 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7、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主体是谁?  

      答: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 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税乎网注:不能父母买房借款,儿女扣;也不能儿女买房借款,父母扣。

      8、个人购买住房发生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但是由于银行方面的原因放款晚了三个月,在填7、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表-住房贷款利息支出》中的“首次还款日期”时,应填写实际还款日期还是贷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日期?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附件《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及填表说明》的规定,“首次还款日期”应填写住房贷款合同上注明的首次还款日期。

专项附加扣除——住房租金(17问)

      1、纳税人首次享受住房租金扣除的时间是什么时候?

      纳税人首次享受住房租赁扣除的起始时间为租赁合同约定起租的当月,截止日期是租约结束或者在主要工作城市已有住房。

      税乎网注:有房后记得更新信息,不要享受租赁扣除了。

      2、一个月同时租住两处住房或者年度中间换租住造成中间有重叠租赁月份的情况,如何填写?

      一个月同时租住两处住房的,只能填写一处;中间月份更换租赁住房的,不能填写两处租赁日期有交叉的租赁住房信息。

      如果此前已经填报过住房租赁信息的,只能填写新增租赁信息,且必须晚于上次已填报的住房租赁期止所属月份。确需修改已填报信息的,需联系扣缴义务人在扣缴客户端修改。

      3、员工无房产,目前长包酒店房间居住,每月金额自负,这种情况是否可视为租房?

      可以视为租赁住房,但请纳税人保留部分相关票据,用以证明相关事实。

      税乎网注:不是只要合同吗,怎又要票据了?

      4、员工宿舍可以扣除吗?

      如果个人不付费,不得扣除。如果本人付费,可以扣除。

      5、某些行业员工流动性比较大,一年换几个城市租赁住房,或者当年度一直外派并在当地租房子, 是否支持该项专项附加扣除?

      对于为外派员工解决住宿问题的,不应扣除住房租金。对于外派员工自行解决租房问题的,对于一年内多次变换工作地点的,个人应及时向扣缴义务人或者税务机关更新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允许一年内按照更换工作地点的情况分别进行扣除。

      税乎网注:租金扣除标准是按扣缴义务人所在地城市标准还是租赁房屋所在城市标准需要总局澄清。

      6、夫妻双方无住房,两人主要工作城市不同,各自租房,如何扣除?

      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不同,且都无住房,可以分别扣除。

      7、两人合租住房,住房租金支出扣除应如何操作?

      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十九条,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合同的承租人扣除。因此,合租租房的个人,若都与出租方签署了规范租房合同,可根据租金定额标准各自扣除。

      税乎网注:只要有租赁合同就可。

      8、住房租金支出扣除“主要工作城市”的范围,某市下属县有住房,到该市区工作的租房支出能否享受扣除?

      “主要工作地”的填写,纳税人可通过电子模板中的城市列表中下拉选择。纳税人或其配偶在“主要工作地”有住房的,不可以再填报住房租金扣除。

      9、租房租金怎么扣除?

      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

      (二)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                                  

      市辖区户籍人口,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税乎网注:需要总局明确计划单列市、市辖区和下文提及的副省级城市的范围或参考文件。

      10、填报住房租金支出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一是本人及配偶在主要工作城市无自有住房;二是本人及配偶扣除年度未扣除住房贷款利息支出;三是本人及配偶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该扣除年度配偶未享受过住房租金支出扣除。

      11、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主体是谁?

      答:根据《办法》规定,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扣除。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即承租人)扣除住房租金支出。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不相同的,且各自在其主要工作城市都没有住房的,可以分别扣除住房租金支出。夫妻双方不得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和住房租金扣除。

      12、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中的主要工作城市是如何定义的?

      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规定,主要工作城市是指纳税人任职受雇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全部行政区域范围。

      13、个人的工作城市与实际租赁房产地不一致,是否符合条件扣除住房租赁支出?

      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规定标准定额扣除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14、住房租金要求留存备查的合同,有模板格式要求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第十五条的规定,纳税人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填报主要工作城市、租赁住房坐落地址、出租人姓名及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或者出租方单位名称及纳税人识别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租赁起止时间等信息。

      留存备查的住房租赁合同或协议,并无统一的模板要求,纳税人应参照以上规定,签订真实的租赁合同或协议,完整披露以上信息。

      税乎网注:因需要披露出租方的信息,此问题最近已引起了出租方和地产中介机构的关注

      15、夫妻双方中,一方在北京工作有住房,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另一方在上海工作无房,产生的住房租金可以扣除吗?

      不可以。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二十条 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16、个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无自有住房,在父母家居住,与父母签订了租赁合同且支付租金,是否可以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可以。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十七条 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因此,满足政策规定条件即可扣除。

      17、个人租赁他人转租的住房,在填写《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表-住房租金支出》中的出租方信息时,填写房主信息还是转租人信息?

      应填写与该承租方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出租人信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附件《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及填表说明》的规定,应具体填写住房租赁合同中的出租方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

专项附加扣除——赡养老人(10问)

      1、纳税人父母年龄均超过60周岁,在进行赡养老人扣除时,是否可以按照两倍标准扣除?

      现行规定是按照父母均健在的情形进行设计的,即按照两位老人的赡养标准测算的。按照规定只要父母其中一位年龄达到60周岁就可以享受扣除,不按照老人人数计算。

      2、独生子女家庭,父母离异后再婚的,如何享受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

      对于独生子女家庭,父母离异后重新组建家庭,在新组建的两个家庭中,如果纳税人对其亲生父母的一方或者双方是唯一法定赡养人,则纳税人可以按照独生子女标准享受每月2000元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在填写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时,纳税人需注明与被赡养人的关系。

      3、对有兄弟姐妹、但已经过世目前仅剩纳税人一人的,能否按照独生子女标准扣除?

      按现行政策规定,独生子女是指一对夫妻生育的唯一子女,因兄弟姐妹去世只余一人的,不属于独生子女。

      4、由于纳税人的叔叔伯伯无子女,纳税人实际承担对叔叔伯伯的赡养义务,是否可以扣除赡养老人支出?

      按照现行规定,被赡养人仅指纳税人的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或其他法定赡养人。如果纳税人年满60岁的叔叔伯伯属于上述所说的被赡养人范围,是可以享受赡养老人扣除政策的。如果不属于上述范围,则不能扣除。

      5、赡养岳父岳母或公婆的费用是否可以享受个人所得税附加扣除?

      不可以。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6、非居民个人符合条件转变为居民个人后,是否可以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赡养老人的费用?

      非居民个人符合条件转变为居民个人后,可以在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赡养老人的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7、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主体是谁?

      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主体包括:

      一是负有赡养义务的所有子女。《婚姻法》规定: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二是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均已经去世,负有赡养义务的孙子女、外孙子女。这主要是考虑与《婚姻法》有关隔代赡养的规定保持衔接(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义务)。

      8、填报赡养老人支出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一是扣除年度被赡养人已年满60(含)岁(被赡养人包括:①父母;②子女均已去世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二是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可选择赡养人平均分摊,赡养人约定分摊和被赡养人指定分摊;若属于赡养人约定分摊的或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的,需已经签订书面分摊协议。

      9、在多子女情况下,存在子女中只有1人工作,其他子女未成年或丧失劳动力的情况,工作的1个子女也只能按50%扣除?

      是的。按照目前政策规定,非独生子女,最多只能扣除1000元/月。

      10、父母均要满60岁,还是只要一位满60岁即可?

      父母中有一位年满60周岁的,纳税人可以按照规定标准扣除。

专项附加扣除——大病医疗(5问)

      1、我的家人生病了,他发生的医疗支出能不能在我的工资收入里扣除?

      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纳税人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其配偶一方扣除,未成年子女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

      假如您的配偶或孩子在一个年度内发生的在医保目录范围内的医药费用支出,扣掉医保报销后自付超过1.5万元的部分,就可以在8万元限额内据实扣除。需要注意的是,纳税人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需要单独按人归集计算,不能把多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混合累计。比如张某的妻子在一个年度内共计发生医药费用1万元,儿子在一个年度内共计发生医药费用4万元,其妻的医药费用没有达到享受扣除的条件,但其子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超过1.5万元的部分为2.5万元,符合扣除条件且没有达到每年每人8万元的扣除限额标准,因此据实扣除,即张某或其妻可选择一方申报其子的2.5万元大病医疗扣除。祝您的家人早日康复!

      2、夫妻同时有大病医疗支出,想全部都在男方扣除,扣除限额是否按16万?

      夫妻两人同时有符合条件的大病医疗支出,可以选择都在男方扣除,每人最高扣除限额为8万元。

      税乎:每人上限是8万,依据上例,如果夫妻选择都在男方扣男方上限为16万?

      3、丈夫去世,妻子独自承担赡养公婆的支出能否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

      不可以。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父母,是指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

      4、纳税人父母的大病医疗支出,是否可以在纳税人税前扣除?

      目前未将纳税人的父母纳入大病医疗扣除范围。

      5、享受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时,纳税人需要注意什么?

       纳税人日常看病时,应当注意留存医疗服务收费相关票据原件(或复印件)备查,同时,可以通过医疗保障部门的医疗保障管理信息系统查询本人上一年度医药费用情况。纳税人在年度汇算清缴时填报相关信息申请退税。纳税人需留存医疗服务收费相关票据复印件备查。

通用及申报问题(52问)

       1、实施条例修订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一是明确对符合居民个人标准的境外人士的税收优惠。新个人所得税法将判定居民个人的标准由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调整为满183天。为吸引境外人才,加大对符合居民个人标准的境外人士税收优惠力度,实施条例规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不满六年(现行实施条例为五年)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来源于中国境外且由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任一年度中有一次离境超过30天的,其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的连续年限重新起算。

       二是完善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方法。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将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统一调整为经营所得。为支持鼓励自主创业,对个体工商户等经营主体给予家庭生计必要支出减除,实施条例规定: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三是明确相关事项的政策界限。实施条例明确了个人所得税征收中一些重要事项的政策界限,包括个人所得税法所称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包括个人缴付符合国家规定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购买符合国家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支出,以及国务院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项目;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以居民个人一个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额,一个纳税年度扣除不完的不结转以后年度扣除等。

       四、优化个人所得税相关征管措施。为方便纳税人、优化纳税服务,实施条例规定:工资、薪金所得可以由扣缴义务人在扣缴税款时减除专项附加扣除,其他综合所得在汇算清缴时减除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可以委托扣缴义务人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办理汇算清缴。扣缴义务人未将扣缴的税款解缴入库的,不影响纳税人按照规定申请退税,税务机关应当凭纳税人提供的有关资料办理退税。

       2、实施条例施行后,现行个人所得税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是否继续执行?

       答:新个人所得税法授权国务院制定税收优惠政策,为确保新个人所得税法顺利平稳实施,财政部、税务总局对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进行了梳理,与新个人所得税法相衔接,经报国务院批准,继续保留现行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并由国务院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3、刚才提到新的个税实施条例中有对境外人士继续有优惠的安排,我们对比了以前的政策,还有征求意见稿,发现在表述上、具体的政策方面有一些变化,包括免税的年限,从过去的5年变成6年,请您对新的政策进行一下解读。

       答:我们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继续考虑了境外人士,包括港澳台人士有一些特殊的情况,作出了一些优惠的安排。

       新税法对居民个人的时间判定标准作了调整,由一年调到183天。为了吸引境外人才,并维持政策预期稳定,新条例平移了原来条例中对无住所居民个人境外所得的免税规定,并适当加大了政策支持力度,简化了免税办理手续。也就是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其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不满6年的,对其来源于中国境外且由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主要有几方面的内容:

       一是将原来的条例无住所居民个人境外所得免税的条件,由构成居民个人不满五年,放宽到构成居民个人连续不满六年,又放宽了一年。

       二是明确在构成居民个人的任一年度中有一次离境超过30天的,重新计算连续居住年限。

       三是将原条例中规定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改为“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简化了管理方式,方便了纳税人。

       按照上述规定,对来华的境外人士,包括港澳台居民,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符合条件的都可以享受优惠,有利于扩大开放和吸引境外人才。

       4、之前财政部、税务总局都曾就这个《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征求之后这个办法做了哪些完善?

       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一是将技工教育纳入了子女教育扣除范围。

       二是将大病医疗支出的扣除范围由纳税人本人扩大到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并将扣除限额由6万元提高到8万元。

       三是明确规定,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住房,由购房方按月扣除1000元,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分别扣除500元。

       四是适当提高住房租金扣除标准。将第一档城市的扣除标准由每月1200元提高到1500元;将第二档城市扣除标准由原来的1000元提高到1100元;第三档城市维持800元的标准不变。

       五是对《办法》进行了文字性修改。这些都是吸收了各方面意见的结果,在这里我就不一一列举了,非常感谢大家提出的宝贵意见和建议。

       综合考虑目前征管配套条件等方面的因素,还有一些意见没有吸收进来。需要说明的是,专项附加扣除是一项全新的制度安排,具体情况十分复杂,对税收征管乃至整个政府管理都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客观地说,在目前征管及配套条件下,制定一个完全公平合理而又可操作的理想方案困难是比较大的。按照循序渐进的原则,我们先建立起基本制度框架,随着各方面配套条件逐步完善,《办法》将适时进行调整和完善。谢谢。

       5、公司为我申报的信息我能修改吗?我申报的信息公司能够修改吗?

       您申报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您的扣缴义务人只可以查看不可以修改。扣缴义务人为您申报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您可以修改,您修改之后,扣缴义务人不可以再次修改。

       6、我实际享受的专项附加扣除金额与预期不一致,应如何处理?

       1.请检查您填写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是否有误。

       2.与扣缴义务人确认是否存在其录入金额错误或未及时下载您填报的扣除信息等问题。

       3.在您与扣缴义务人均填写正确的情况下,可进一步咨询专业人士或税务机关。

       7、扣除年度什么意思?可以选择多年吗?

       扣除年度指可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年度,每次只能选择一个年度。对于子女教育支出、赡养老人支出、房贷利息支出等连续多年的扣除需要每年重新填写或确认。

       8、如何选择申报方式?不同的申报方式有什么区别?

       您可将采集的信息提供给扣缴义务人,由扣缴义务人在扣缴个人所得税时进行专项附加扣除;也可在年终汇算清缴时,自行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一般来说,指定扣缴义务人申报可以在取得收入时就可享受扣除,而自行申报更适合注重个人隐私的纳税人。

       大病医疗支出只能由本人年终汇算清缴时自行申报扣除。

       9、我申报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什么时间生效?

       一般来说,当月申报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在您指定了扣缴义务人申报的情况下,扣缴义务人在三天后即可下载。您需要及时通知您的扣缴义务人下载,以便扣缴义务人在计算工资、纳税申报等情况下使用。为保护您的隐私,您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将作脱敏处理。

       若您选择了自行申报,则需要在次年办理汇算清缴时扣除。

       10、纳税人专项附加扣除的信息填错了怎么办?

       纳税人自行提交、自行核实。进行专项扣除时,系统会显示之前已扣除的信息,可自行再次确认核实。若税款已缴纳,也可在汇算清缴时进行修改,多退少补。

       11、我是单位的财务,对我们单位的人提供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是不是得核实下才能给他们办理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第五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办理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税款时,应当根据纳税人报送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为纳税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第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填报要素完整的,扣缴义务人或者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受理;填报要素不完整的,扣缴义务人或者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也就是说,扣缴单位在为纳税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时需要做两件事,一是需要核对下纳税人填报的要素信息是否完整,因为填报的要素信息不完整将影响纳税人享受扣除或者事后核验;二是需要根据纳税人填报的信息为其办理扣除。而相关扣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二十五条规定,由纳税人自己负责。

       税乎网注:该回复表明扣缴义务人可以不用依据政策去判定纳税人提供信息的准确性。

       12、员工提供的信息,企业怎么核实是否真实?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纳税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予以扣除,不得拒绝,也不得擅自更改纳税人提供的相关信息。

       但扣缴义务人根据其所掌握信息,发现纳税人提供的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可以要求纳税人修改。纳税人拒绝修改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处理。

       13、我是单位财务,现在办理专项附加扣除都是个人填的,如果他们填的不对,我们单位需不需要负法律责任啊?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对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第二十七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发现纳税人提供的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可以要求纳税人修改。纳税人拒绝修改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报告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因此,对纳税人填报的信息,由其自己负责。扣缴义务人发现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即可。

       14、请问企业是否要留存员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第二十条规定,“纳税人选择纳税年度内由扣缴义务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按下列规定办理:(一)纳税人通过远程办税端选择扣缴义务人并报送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根据接收的扣除信息办理扣除。(二)纳税人通过填写电子或者纸质《扣除信息表》直接报送扣缴义务人的,扣缴义务人将相关信息导入或者录入扣缴端软件,并在次月办理扣缴申报时提交给主管税务机关。《扣除信息表》应当一式两份,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签字(章)后分别留存备查”。第二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应当将《扣除信息表》及相关留存备查资料,自法定汇算清缴期结束后保存五年。纳税人报送给扣缴义务人的《扣除信息表》,扣缴义务人应当自预扣预缴年度的次年起留存五年”。

       因此,如果员工是通过直接向扣缴单位报送纸质或电子模板《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的,需要由单位和员工双方签字后留存备查。员工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相关资料,由纳税人自行留存,单位既不需要查看,也无须留存备查。

       税乎网注:远程提交的不用留存信息表

       15、专项附加扣除的办理听起来比较繁琐,如果我们单位财务不肯帮我办理的话,我该怎么办呢?

       对您提到的这种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予以扣除,不得拒绝。此外,《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发现扣缴义务人提供或者扣缴申报的个人信息、支付所得、扣缴税款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有权要求扣缴义务人修改。扣缴义务人拒绝修改的,纳税人应当报告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处理。

       因此,如果您单位不愿意帮您办理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您应当报告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处理。

       16、如果扣缴义务人不接受纳税人提交的专项附加扣除资料怎么办?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2018年第60号)第二十四条:纳税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予以扣除,不得拒绝。

       17、看专项附加扣除办理规定,要享受就得报信息。可是有些信息我不太想告诉单位,我可以自己去办理吗?

       在新税法的制度设计和专项附加扣除的征管操作中,已经充分考虑了这种情况。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第四条规定,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可以向支付工资、薪金所得的扣缴义务人提供有关信息,由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税款时办理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18、我们一家人都在农村务农,是不是不能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我能够享受哪些方面的税收优惠?

       根据修改后的税法规定,纳税人取得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综合所得,可以减除专项附加扣除。您如果从事个体经营,同时没有这些综合所得的,也可以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现在很多人进城打工,也有工资收入,可以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对于您在农村务农,没有综合所得,如果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和捕捞业取得的所得,国家是予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总体看,您享受的税收优惠力度大于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19、预缴工资薪金的个税,发现预缴申报有错,多缴纳了,是可以当期办理退税还是等办理了汇算清缴再多退少补?

       区分具体情形办理:如果是由于申报错误、与实际不符而导致多缴的,可以选择当期办理更正申报申请退税;如果是未及时报送或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导致多缴税款的,由于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采取累计预扣法申报纳税,纳税人可通过扣缴义务人在补充专项附加扣除申报信息的下月办理预扣预缴申报时,申报享受,准确缴纳预缴税款。

       20、为让人民群众切实享受到个税改革红利,税务机关在加强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方面有哪些新举措?

       针对个人所得税纳税服务投诉,税务部门提出进一步畅通受理渠道、压缩处理时限等要求,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对于未执行到位新个人所得税法的扣缴单位或税务机关,纳税人可通过网站、12366热线、信函、现场等多个渠道向税务部门投诉。税务部门一方面将涉及个人所得税的投诉受理审查期限由2个工作日压缩为1个工作日。另一方面将服务态度类的投诉、服务质效类中未履行一次性告知和未履行首问责任制的投诉、侵害权益类中要求纳税人提供规定以外资料和妨碍纳税人行使纳税申报方式选择权的投诉的办结时限压缩为3个工作日。同时对其他类别的纳税服务投诉,税务部门应于受理投诉后3个工作日内,向纳税人反馈投诉处理进展情况,并按照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规定的时限尽快办结。

       21、起征点提高后,我现在每月不用交税,是不是就开不了完税证明了?

       这个问题涉及到了两方面内容,一是完税证明;二是开具内容。

       一、为适应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和落实国务院减证便民的需要,税务总局对涉及个人所得税的《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进行了调整,将纳税人所属期为 2019 年 1 月 1 日(含)以后的个人所得税的《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调整为了《纳税记录》。

       对于纳税人2019年1月1日以前的个人所得税缴税情况,税务机关暂时仍然开具《税收完税证明》,其开具式样、开具内容均保持不变。

       二、考虑到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后,相当一部分人将享受到改革红利,不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对于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并由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办理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或根据税法规定自行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的,不论是否实际缴纳税款,我们在《纳税记录》都将进行全面反映。

       22、“零纳税”情形下能否开具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个人所得税<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调整为<纳税记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5号):“二、纳税人2019年1月1日以后取得应税所得并由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办理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或根据税法规定自行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的,不论是否实际缴纳税款,均可以申请开具《纳税记录》。”

       ‘零纳税’是指纳税人取得了应税收入但未达到起征点而没有实际缴纳税款的情形,在这种情形下仍然可以开具《纳税记录》。不会因税法修订或起征点提高而中断纳税人的纳税记录。 ”

       23、2019年以后发放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如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为确保新税法顺利平稳实施,稳定社会预期,让纳税人享受税改红利,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发了《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以下简称《通知》),对纳税人在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可以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奖金全额除以12个月的数额,按照综合所得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以避免部分纳税人因全年一次性奖金并入综合所得后提高适用税率。

       对部分中低收入者而言,如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并入当年工资薪金所得,扣除基本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等后,可能根本无需缴税或者缴纳很少税款。而如果将全年一次性奖金采取单独计税方式,反而会产生应纳税款或者增加税负。同时,如单独适用全年一次性奖金政策,可能在税率换档时出现税负突然增加的“临界点”现象。因此,《通知》专门规定,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可以自行选择计税方式,请纳税人自行判断是否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并入综合所得计税。也请扣缴单位在发放奖金时注意把握,以便于纳税人享受减税红利。

       24、劳务报酬所得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2018年12月31日之前取得的劳务报酬仍按照修改前的税法规定执行。2019年1月1日起,根据新个税法规定,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

       25、APP端如何录入个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第一步,实名注册

       税务机关将于2019年1月1日正式发布远程办税端,远程办税端,主要包括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手机APP“个人所得税”和各省电子局网站。大家只需要下载这些远程办税端“个人所得税”APP,通过实名注册,获取登录用户名和密码,进入软件操作界面,就可以看到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填报界面了。

       第二步,填写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

       当您完成“个人所得税”APP实名注册后,您可以按照如下步骤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1). 首页选择“我要申报专项附加扣除”

       2). 填写或确认基本信息

       3). 填写专项扣除信息

       4). 填写其他信息

       第三步,选择申报方式并提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申报方式包括综合所得年度自行申报、通过扣缴义务人申报。

       1).纳税人选择申报方式为“综合所得年度自行申报”,则直接向税务机关提交信息,在年度自行申报时才能享受扣除,扣缴单位无法获取到该种申报方式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2).纳税人选择申报方式为“通过扣缴义务人申报”,则单位在使用扣缴端软件时,在“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模块,选择需要同步的专项项目,点击【更新】,可以获取选择企业扣缴申报的员工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这种方式下,纳税人可以在预扣预缴期间享受扣除。

       26、招一个境内员工外派到境外是否可以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招一个境外员工在境外是否可以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境内员工外派到境外工作,为中国税收居民个人的,符合专项附加扣除条件的,可以按规定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境外员工在境外工作,一般属于非居民个人,其取得所得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一般不在境内缴税,不得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税乎网注:该答疑出自总局最早发布的50问里,在最新60问里该答疑已删除。税乎理解其主要原因是国家政策不明确,到底租金的扣除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城市标准还是工作地城市标准。

       27、是否需要每月向扣缴单位填报电子模板?

       个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未变化的,每个扣除年度只需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一次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即可,无需按月提供。

       28、是否必须在年底前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电子模板才能在次年充分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个人可以年底前向扣缴义务人提供次年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相关信息,也可以在扣除年度中的任意时点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扣缴义务人在扣缴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时,可以按照截止到当前月份的专项附加扣除累计可扣除额计算应扣个人所得税,亦即在扣除年度内可以追溯扣除,使个人充分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如张先生的小孩在2018年11月已经年满三周岁,在2019年3月1日将子女教育扣除信息报送扣缴单位,子女教育每月可扣除金额为1000元,则扣缴单位可在3月8日工资发放时,计算张先生的子女教育的累计可扣除金额为3000元,可以在当前月份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29、填写了电子模板,但未享受到专项附加扣除是什么原因?

       可能存在以下原因:一是个人信息填写不规范,导致信息采集失败;二是个人填写的个人基础信息与此前扣缴义务人采集的基础信息不一致,导致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失败;三是由于政策理解问题,个人提供的情况不在可扣除的范围之内;四是电子模板提交时间晚于扣缴义务人计提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时间,在当月未及时办理扣除;五是扣缴义务人操作有误,未准确获取及计算填写可扣除额。

       30、填写了电子模板但未及时享受到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如何处理?

       可以先与扣缴义务人联系核实相关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填报和税款计算情况,如有问题可由扣缴义务人进行更正申报或者下一期代扣个人所得税时调整。如存在软件操作或者政策执行方面的疑问,可以咨询专业人士或者税务机关。

       31、每月收入不足5000元,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是否也需要填写电子模板?

       如果个人每月工资薪金收入扣除三险一金后的金额未达减除费用标准(5000元/月),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可无需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32、年度中间若相关信息发生变化如何处理?

       纳税人通过电子模板的方式向扣缴义务人报送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纳税年度中间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变化后的信息及时填报专项附加扣除电子模板,并及时报送扣缴义务人。

       33、扣缴义务人应从哪个功能入口采集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在扣缴客户端中,进入到“办理2019年及以后的业务版面”,通过【专项附扣除信息采集】菜单,选择导入或手工添加方式采集。如果当前为“办理2018年及以前的业务版面”,则可通过系统上方的【业务切换】按钮进行切换。

       34、模板批量导入后,提示部分导入成功,后续如何操作?

       请认真耐心的查看导入日志,对于模板的必填项目,如有漏项,会导致失败,日志中会有明确说明,“【XX专项附加扣除】页签:【明细行X】的【XX】未填写,请检查。”请补充完善相关内容后重新导入即可。

       35、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导入时提示:纳税人信息在系统中不存在,无法导入,怎么办?

       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中的人员信息必须提前在人员信息采集处进行采集,才能导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请先通过人员信息采集导入相关人员信息后,再导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36、在某个专项附加扣除界面批量导入16个模板后,只显示13条信息,什么原因?

       扣缴客户端在一个专项附加扣除界面可以导入全部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导入完成后,该项专项附加扣除页面只显示有该项专项附加扣除的人员信息,无此项专项附加扣除的人员信息不在此展示,可通过其他专项扣除菜单查看其他人员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37、什么是扣除年度?

       扣除年度是实际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年度,与填写时间并非同一概念。同时,新个人所得税制于2019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个人可以在此时点之后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本次只采集2019年度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扣除年度应填写2019年。

       38、为什么要提供配偶信息?

       根据政策规定,个人享受子女教育、房屋租赁、住房贷款等专项附加扣除时均涉及配偶的相关情况,有鉴于此,个人在填报专项附加扣除时,需要如实提供配偶情况。

       39、年度中间填写电子模板的,此前配偶情况发生过变化的如何填写?

       按照填写电子模板当时的情况填写即可。

       40、填报电子模板有什么注意事项?

       一是不要修改、删除和调整电子模板的字段及字段格式;二是建议用excel填写电子模板;三是填写电子模板时请仔细阅读相关的说明和提示。

       41、子女教育、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电子模板所列行次不够怎么办?

       可以插入一行,或者复制一行,在最后一行后粘贴增加行次填写。

       42、部分电子模板会读取失败,如何处理?

       常见情况有以下几种:

       (1)部分因为填写不规范,建议按照导入时客户端反馈的导入失败提示信息修正后,重新执行导入;

       (2)部分可能因为电子模板文件格式兼容性造成,建议在执行导入的电脑上用EXCEL打开导入失败文件,然后保存为XLS或XLSX格式后,重新执行导入;

       (3)部分可能因为电子模板文件损坏,文件打不开,这种情况下只能重新采集数据。

       43、电子模板填报完毕后,扣缴义务人应该如何进行导入操作?

       扣缴义务人将收集到电子模板放至指定的文件夹,登录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后,进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菜单,选择其中的任意一项专项附加扣除,点击导入按钮,选取“导入文件”,选择对应的文件夹,即可导入相应的电子模板数据。

       扣缴义务人在导入电子模板时,为提升模板导入以及问题排查效率,需要提醒员工进行规范的文件命名,如:单位名称+员工姓名+身份证件号码;人员比较多的单位建议分部门建文件夹;同时,为确保导入模板的成功率,建议限制每个文件夹的文件数量。

       44、专项附加扣除模板是否可以重复多次导入?

       可以,不会造成信息重复采集。如果批量导入后,仍有提示导入失败的模板文件,建议可尝试再次导入。

       45、目前在扣缴客户端导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时,支持哪些版本的EXCEL表?

       目前专项附加扣除电子采集模板不支持Excel2003及以下版本填写,使用Excel2007版时也会存在个别兼容问题(打印显示不全),建议使用Excel2010及以上版本或高版本的WPS表格填写。已提优化建议。

       46、电子模板填报完毕后,扣缴义务人应该如何进行导入操作?

       扣缴义务人将收集到电子模板放至指定的文件夹,登录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后,进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菜单,选择其中的任意一项专项附加扣除,点击导入按钮,选取“导入文件” ,选择对应的文件夹,即可导入相应的电子模板数据。

       扣缴义务人在导入电子模板时,为提升模板导入以及问题排查效率,需要提醒员工进行规范的文件命名,如:单位名称+员工姓名+身份证件号码;人员比较多的单位建议分部门建文件夹;同时,为确保导入模板的成功率,建议限制每个文件夹的文件数量。

       47、专项附加扣除模板是否可以重复多次导入?

       可以多次导入,不会造成信息重复采集。如果批量导入后,仍有提示导入失败的模板文件,建议尝试再次导入。

       48、有申报记录的人员信息如何删除?

       已经在软件中申报过的人员,为了保证数据的完整性,不能进行删除,您可以在“人员信息采集”中将“人员状态”修改为“非正常”。软件中提供了隐藏非正常人员的功能,您可以点击“人员信息采集”→→“更多操作”→→“隐藏非正常人员”就可以了。 以后的报表中此人将不再出现。

       49、证照号码录入错误如何修改?

       情况一:未报送过的人员:请您点击“人员信息采集”,双击打开该人员,将证照号码修改正确,点击“保存”就可以了哦;

       情况二:已报送过的人员:

       (1)如果是证照信息填写错误或更换新的证照(例如:证件类型选择错误,证件号码数字填写错误,由于更换护照,护照号码变更等)请您在“人员信息采集”中将“人员状态”修改为“非正常”,点击“保存”后,再重新录入一条正确的人员信息后申报当月数据,当月申报成功后携带有效身份证至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自然人多证同用并档业务。但建议最好由该员工携带有效身份证至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自然人关键信息变更业务。

       (2)如果是A员工错用的B员工的证件号码,请您在“人员信息采集”中“人员状态”将错误的员工修改为“非正常”,点击“保存”后,再重新录入一条正确的人员信息,后期正常申报,往月的错误的报表需要您更正申报。

       提醒提示:更正申报可能会涉及到滞纳金。

       50、正常工资薪金模板如何导入?

       步骤一、您打开正常工资薪金表,点击导入→→导入数据→→标准模板导入→→下一步;

       步骤二、点击“选择”找到填写好的模板,点击导入→→继续导入就可以了。

       51、导入报表模板提示:纳税人需为雇员。

       您看一下提示的人员需要报正常工资吗?

       (1)需要:打开“人员信息采集”,将该人员的“是否雇员”改为“是”,然后再重新导入。

       (2)不需要:点击“继续导入”就可以只导入其他人员的工资数据。

       52、子女教育、住房贷款等夫妻双方都有权利享受抵扣的项目,由谁来扣除比较合算?

       答:看夫妻双方谁适用的税率比较高,高的一方扣除比较合算。比如,男方适用20%的税率,那么每月1000元的子女教育费用抵扣,可少纳税200元;而女方适用10%的税率,每月1000元的子女教育费用抵扣,少纳税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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