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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E
3月1日起,遵义市新蒲新区喇叭镇实施《关于规范操办酒席和制止乱办滥办酒席通告》,并将禁止乱办滥办酒席列入《村规民约》。3月5日,喇叭镇乐声村村民杨某某在家违规操办彩门酒,镇、村干部在接到群众举报后,依规对其查处,对当事人杨某某处以罚金5000元,对其帮忙违规办酒的兰某某、胥某某、兰某某、何某某四人各处罚金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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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WO
本案在新闻中好像是正面报道宣传,笔者也不知道正面宣传的勇气在哪里,活生生的打“依法治国”的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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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REE
《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同时为严格限制行政处罚种类的滥用,《行政处罚法》又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即制定“罚款”这一行政处罚最低法律权限是地方性法规,根据《立法法》规定:
1.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2.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法律对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也就是说指定地方性法规最低单位也是设区的市,笔者不清楚喇叭镇一个镇级单位何来权限设置罚款项目,喇叭镇设置罚款这一行政处罚显然是违法现行法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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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UR
退一步说,本案喇叭镇政府罚金的依据是政府与村民签订的《村规民约》,村规民约中约定“如若村民违规办酒,村民需向镇政府交纳一定数额的违约金”。那么该约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如若认定罚金是基于村规民约,即此时应认定村民与镇政府之间属平等关系,应适用民法总则相关规定,否则应适用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
《民法总则》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村民公约是否遵循公平原则,是否直接将村民当做被管理者?其次,村民公约中村民是否只有义务没有权利?
《民法总则》又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村民签订《村规民约》过程中必然是“自愿”的,毕竟一方是镇政府,一方是村民;但实际上村民是否是“自愿”的?
仅有义务没有权利,通过镇政府强制要求村民签订的《村规民约》应当是无效的,村民可以不予以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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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VE
当媒体将违法行为当做正面宣传的时候,不知该如何吐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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