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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处罚中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的理解与适用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是指违法行为人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

根据我国《xian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各级人民政府作为行政机关有依法发布决定、命令的职权,它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具有国家权威和法律强制力,有关当事人必须予以执行,履行相关的义务,以实现该决定或命令的内容。在治安管理处罚中“紧急状态”应是广义上的,它包括但不仅限于《xian》所规定,也包括其他的法律、行政法规有明确规定可以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情形。但是,应当满足相应的法律条件。

1、前提是“紧急状态”。关于紧急状态的概念,我国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一般认为,紧急状态就是现实的或即将发生的特别的、迫在眉睫的威胁到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国家zheng权机关正常活动的危机或危险局势(即将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件)。需要国家机关行使紧急权力予以控制、消除其社会危害和威胁时,有关国家机关按照xian法、法律规定的权限决定并宣布局部地区或者全国实行的一种临时性的严重危急状态。

根据《xian法》的规定,有权决定紧急状态的机关分别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其权限划分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国务院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此外,为了及时作出应急反应,对于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的决定,国务院依法还应该有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的请求权。

同时,有权宣布进入紧急状态的分别是国家zhu席和国务院。国家zhu席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宣布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国务院决定并宣布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因此,对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实施紧急状态,其决定机关和宣布机关是不同的,决定机关是国家的权力机关,而宣布机关是国家zhu席;对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部分地区实施紧急状态,由国务院作出决定并宣布。

2、紧急状态分类及特征。一般可分为两类一类是zheng治性紧急状态,如骚乱、动乱、叛乱、恐怖袭击等;另一类是社会性紧急状态,如重大自然灾害、重大技术事故、重大公共安全事件。根据紧急状态实施范围的大小,也可分为全国性和地方性紧急状态。同时,紧急状态应具有以下特征(1)必须是现实的或者是肯定要发生的;(2)威胁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3)必须采取特殊的对抗措施才能恢复秩序;(4)影响、阻止了国家机关正常行使权力或影响了人们的合法活动等。另外,在主观方面应是明知紧急状态发生或可能发生,也明知抗拒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会造成危害后果,仍希望或放任这种危害后果的发生。拒不执行应当是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所谓有能力执行,是指根据行为人的客观情况,有条件执行。一般表现为经劝说、警告或者处罚后仍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

3、 人民政府“依法”发布。指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等,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形势的需要,为了克服危机,恢复秩序而作出的决定和命令。如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对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称为“突发事件”。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突发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此时,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作出的应对突发事件的决定、命令,应当及时公布。对于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采取的应对突发事件的措施,应当与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的性质、程度和范围相适应;有多种措施可供选择的,应当选择有利于最大程度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的措施。

同时,该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国家an全、公共安全、环境安全或者社会秩序构成重大威胁,采取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急处置措施不能消除或者有效控制、减轻其严重社会危害,需要进入紧急状态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国务院依照xian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决定。 紧急状态期间采取的非常措施,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或者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另行规定。 ” 再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对“人民政府”发布采取紧急措施、宣布进入紧急期、应急期等均作出了相应规定。

而且国家要求建立全国统一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对于能够监测与预警的突发事件,有关人民政府在决定、命令作出以前,还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发布相应级别的警报,决定并宣布有关地区进入预警期,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并向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者相关地区的人民政府通报。并视突发事件发展情况,分别发布三级、四级警报,宣布进入预警期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相应措施。 事件升级后,再发布一级、二级警报,宣布进入预警期后,并针对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一项或者多项措施。

4、《森林防火条例》中的“命令”及处罚适用。该行政法规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为了预防森林火灾,在第二十八条规定:“森林防火期内,预报有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划定森林高火险区,规定森林高火险期。必要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发布命令,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居民生活用火应当严格管理。在法律责任的条款中,对于“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在第五十二条中作出了林业行政处罚的具体规定。按照文义理解,第二十八条在预防森林火灾上首先是针对森林防火期内划定高火险区和规定高火险期,具有一定的预防、预警作用,符合《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四十五条中发布相应级别的警报,决定并宣布有关地区进入预警期的规定。其次是在必要时根据需要发布命令,属第四十五条第(八)项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的抽象行政行为,是预防森林火灾的行政措施。

本文认为,《森林防火条例》发布“命令”的前提应先划定森林高火险区,规定森林高火险期;必要时仅限于在该区域和时间段内“严禁一切野外用火”,但有允许居民生活用火严格管理的例外。虽然按照行政法规定,行政机关有权以发布决定、命令的形式行使其《xian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的职权。但是《森林防火条例》中并没有因违反“命令”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的明文规定,与前文所列的其他行政法规不同

如果森林防火或森林火灾的形势足以引起《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的重特大灾害时,并危及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了,为了克服危机,恢复秩序的客观形势需要,应按照该法的有关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形势的需要采取相应措施,发布警报进入预警期,按照事态发展的严重程度再依法作出决定和命令。同时,还应当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专项工作报告。

满足以上条件后,可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对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综上,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必须是在紧急状态下依法发布的,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还必须考虑违法行为人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的目的、动机,手段、方法、情节,以及造成的后果、造成的社会影响等多方因素。如果要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必须要达到“情节严重”,做到合法行政。也许法律、行政法规上的程序规定,对基层特别是一线执法办案民警来讲,过于复杂或苛刻,但这就是依法行政的需要,否则将承担带来的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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