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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宇辰律师:挪用公款罪与挪用资金罪的联系与区别

挪用公款罪系列实务课程

第七讲:挪用公款罪与挪用资金罪的联系与区别

挪用公款与挪用资金的实践区分 来自石宇辰刑辩团队 08:56

开篇语:今天是《和我一起解密挪用公款罪》这门课的第七讲,通过之前系列课程的学习,我们要不断加强学习的难度和深度,这节课我们就来讨论挪用公款罪与挪用资金罪的实务区分问题。请看案例:

一、案情简介

赵某系某私营物业公司普通管理人员,2013年6月至12月,赵某受某国有燃气集团的委托代收居民燃气费用。期间,赵某丈夫董某编造各种理由向赵某借款。二人经共谋后,赵某利用其负责管理代收代缴燃气费的职务便利,采取收款不入账、转存及提取现金等方法,擅自将本单位收取的燃气费共计人民币500万余元挪用归个人及董某使用,此款至案发前仍未归还。

二、分歧意见

关于本案,有观点认为,赵某的主体身份符合我国《刑法》第93条第2款“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规定。董某自第一次从赵某处借款时,就明知其所借款项是赵某代收、代缴的燃气费,还指使赵某将燃气费挪出供自己使用,明显具有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故意。董某作为公款的使用人,赵某作为公款的挪用人,在主观上具有挪用公款的共同故意,虽然董某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仍应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定罪处罚。因此,二人共同构成挪用公款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另有观点认为董、赵二人构成挪用资金罪。其主要依据是赵某系某私营物业公司的普通管理人员,不属于受委派从事公务的人员,而是基于在该公司工作,受燃气集团的委托管理国有财产的人员。

三、分析评议

我认为,赵某与燃气集团实际上并无委托关系。她作为出纳员管理燃气费是基于某物业公司与燃气集团签订的代收燃气费的协议,是作为某物业公司员工的职务行为。而赵某能够成为出纳并管理物业公司财务正是基于上级主管单位房管所的委派。赵某作为某物业公司的财务管理人员,按公司要求负有保管燃气费并定期上缴的职责。赵某个人并不能接受燃气公司委托从事管理国有资产的工作,二者之间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而房管所属于差额补贴的国有事业单位。根据我国刑法第93条第2款、第384条的规定,赵某属于受国有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依法构成挪用公款罪。

挪用公款罪与挪用资金罪有很多相似之处。例如,两罪都侵犯了财产的所有权;都利用职务之便,将单位财产挪归个人使用;都区分了三种不同的形式;主观方面都是直接故意,目的也都是暂时占用等。两罪的主要区别在于犯罪主体不同。挪用资金罪的犯罪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职工。如果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挪用单位资金的,依照刑法第272条第2款的规定,应以挪用公款罪定罪处罚。

公务的范围是指国家机关或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的事务,不应当包括集体事务。公务就是组织、领导、监督和协调等具有管理性质的活动,从而区别于劳务。而劳务一般侧重于体力劳动、技术劳动或者专业性的脑力劳动等,所以对于医生收患者红包、教师收学生及其家长红包的就不应当认定为职务犯罪。对于负责招生工作的公立学校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红包就应按照受贿罪认定。在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中的临时工利用搬家或运送货物的机会将公共财物据为己有的,是利用经手之便,应当按照侵占罪或盗窃罪处罚。

案例中的财务人员实际上是受国有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因而不应以挪用资金罪加以认定,应认定为挪用公款罪。

司法认定中,我们经常会涉及到委派和委托的概念,这两者存在什么差别呢?

受委托管理国有资产的人员实际上就是与国有单位签订委托代管合同,行使经营管理国有资产权利的人员。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对委托事项进行处理,所得收益可以根据双方约定进行分配。如果是暂时的经手和持有国有资产,就不应认定为受委托管理国有资产。司法解释规定,受委托管理国有资产是指因承包、租赁、聘用而管理经营国有资产。这里将聘用也作为受委托管理国有资产的一种形式值得商榷。因为受聘用的人员往往已经成为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式工作人员,而后又由公司安排从事公务,从实质上来说是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中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应当以国家工作人员加以认定。“受聘用人员”实际上是根据国有企业内部的人事安排而进行的,具有一定的内部管理的性质,与承包、租赁不可同日而语,不应一概规定为受委托管理国有资产的人员。

国有单位委派人员,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任、派遣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委派者与被委派者是基于行政命令而存在的,而不是基于平等的合同关系而成立的。委派单位可以通过人事档案关系控制被委派者,并对其进行管理和监督。不论被委派者在委派单位中是否属于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是聘任后再以本单位名义派出,只要是到被委派单位从事公务,就应当认定为受委派从事公务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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