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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是否属于劳动关系,起诉能否要到加班费、赔偿金丨鞠律说法

流星 郑钧 - 郑钧=zj

我想知道流星能飞多久,
它的美丽是否值得去寻求。

好久不见

各位好朋友,实在抱歉,微信公众号好久没写了,最近几个月忙于各种案件和各地出差,俺不是在开庭,就是在开庭的路上。今年疫情后到现在,经历了不少事情,埋头办案经验是增长了,内心感触也颇多,希望未来会更好。

废话不多说,今后我还是会抽空继续更新,写一下自己经办过的案件和所思所想。今天,写一篇我曾经亲自成功办理的劳动争议案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是否属于劳动关系,起诉能否要到加班费、赔偿金?

案件起诉


原告:A师傅,1956年12月出生(起诉时63岁)。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

被告:B驾校。委托诉讼代理人:鞠天麟律师。

案由:劳动争议纠纷 

审理法院:C法院

2019年6月,原告A师傅把原单位B驾校告了,向C法院提出起诉。A师傅聘请的律师为他书写了起诉状,内容如下。

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7万元;2、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加班费35584.5元;3、请求被告向原告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38500元;4、因被告未依法为原告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对该部分未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请求判决被告未为原告提供相应的现金补偿。

事实和理由:2009年6月起,被告聘用原告作为机动车教练员,直至2019年3月10日。截止2019年3月,被告一直未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书》。2019年2月,被告负责人找原告谈话,提出考虑原告年纪大了,如果工作量大死在工作岗位,被告担不起责任,让原告不要来了,以此理由辞退原告。

原告再三要求,但被告置之不理,且未出具任何书面的《辞退证明》或《离职证明》。原告与被告劳动关系在存续期间的工资由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组织成,一般月工资为4000元至5000元,根据被告支付的工资流水计算,原告月平均工资为3500元。

此外,被告在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无视法律法规,从未给原告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被告违反《劳动合同》及相关法律规定,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诉至法院。

代理思路

这个案子B驾校委托了我作为代理律师,我开始认真准备,到B驾校进行调查取证、查阅档案,与单位领导和工作人员进行访谈,初步有了代理方案,开始撰写答辩意见和代理词。我的答辩思路和代理意见如下:

1、原告陈述错误,被告并未辞退原告。被告考虑到原告年龄较大,不适合继续从事劳务工作,与原告协商时建议其退出工作岗位,并没有正式、书面辞退原告,原告对此不理解也不协商,一气之下将被告诉至法院。

2、原、被告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原、被告属于劳务关系。原告已经于2016128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我国现行退休年龄是企业职工男60周岁,女干部55周岁,女工人50周岁。《劳动合同法》第44条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按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动者只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无论其是否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劳动合同自然终止。

3、因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原告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加班费、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缴纳社会保险等请求,缺乏请求基础。

4、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的事实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原告无任何证据证明有加班事实。

5、关于社保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事项。

6、原告申请仲裁,已超过了一年的仲裁时效,其主张缺乏法律依据。

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最后的胜诉判决结果,证明我的答辩意见和代理思路是完全正确的)

法院判决

2019718日、812日,我作为B驾校的代理律师出庭参加应诉,C法院审理认定的事实如下:

原告A师傅自20096月被聘用为B驾校的驾驶教练,从事驾校学员的驾驶技术教学工作,双方未签订过书面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直至20193月原告就未去被告处工作,被告也未向原告出具任何开除原告或者辞退原告的书面通知,在此期间原告也未找被告协商此事。

201958日原告提起劳动仲裁要求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万元,要求被告支付加班费35584.5元,要求被告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38500元,要求被告为原告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对未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提供相应的现金补偿。

劳动仲裁经审查认为:1、原告主体不适格;2、原告申请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处理的范围。作出了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原告收到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后在法定时间内诉至法院。另查明:原告出生于1956128日,截止2016128日时原告已经年满60周岁了。

再查明:20182月被告向原告发放工资3985元,3月发放工资3742.5元,4月发放工资2350元,5月发放工资6012.50元,6月发放工资4773.12元,7月发放工资5832.50元,8月发放工资6721.25元,9月发放工资6215元,10月发放工资6006.37元,11月发放工资5606.25元,12月发放工资5945.75元,20191月发放工资5557.75元,20192月发放工资5436.50元。

C法院认为,原告主张其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但被告认为其与原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双方之间只存在劳务关系。

劳社部(200512号文《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结合本案,首先,被告是具备法定用人资质的法人,原告是具备从事在被告单位工作的合法劳动者。

其次,原、被告之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原告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在工作中依法遵守被告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但其从事的工作是在被告处其本人受被告公司的管理。原告提供的银行流水能证明被告向原告按月发放工资,从而能证明原告从事的是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再次,原告公司从事的是驾校教练工作对驾校学员进行教学,而被告单位从事的业务就是驾驶员培训工作,从而也可以看出原告从事的工作是被告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综上,可以证明虽然原、被告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原告主张要求判令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款7万元,首先,原告在2016128日已经年满60周岁,我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可见原告与被告在20096月至2016128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自2016128日以后,原告达到了法定退休年龄,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已经终止,无需被告出具书面的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

2016128日以后原、被告之间的关系由劳动关系转变为劳务关系,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被告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解除了双方之间的劳务关系,原告不能证明被告存在非法解除双方之间劳务关系的事实。且解除劳务关系也不适用非法解除劳动关系的法律规定。故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C法院不予支持。

原告主张要求被告给付加班费35584.5元,庭审中原告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在工作中存在加班的事实,加班费的数额是多少原告也不能证明。故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C法院不予支持。

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38500元。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该条规定的时间节点为一年内,原告从20096月入职至20193月早远远超过了一年的时间,超过一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视为原、被告双方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再适用该条规定让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二倍的工资。故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C法院也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依法为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原告的该项主张应当由社会保险机构处理,不属于C法院审理的范围。故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C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对原告的诉讼请求,C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二)项、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A师傅的诉讼请求。


鞠律说法

鞠天麟丨中国劳动关系学院 硕士  

基层检察院6年 省级总工会5年工作经历

现供职于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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