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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律师如何阅卷?

关于阅卷,我曾在公众号文章《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有哪些工作?》中讲过“制作阅卷笔录”。

今天,我结合自己执业十六年来的经验,简单地讲一下“辩护律师如何阅卷”。这不过是我个人的一家之言,仅供参考。

一、阅卷的重要性

打官司就是打证据!

故阅卷工作毫无疑问是刑事辩护中非常重要的基础性工作。

曾经有律师跟我说,其团队律师承办的案件,需要他一起出庭站台。因为他没有阅过卷,对案情不了解,所以坐在法庭上没点意思。

当然,阅卷的目的不是为了坐在法庭上有趣,而是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当事人争取无罪、罪轻的结果提供证据和事实依据。

也有极个别律师说,现在职务犯罪案件是由监察委查办的,提非法证据排除太难了。所以,阅不阅卷,问题不大。

这种说法,我是不认同的。难道离开非法证据排除就不会办案了?

其实,除了非法证据,还有那些没有证据资格的证据(不具有合法性的证据)、瑕疵证据、虚假证据以及直接不得作为定案根据的或者不能单独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等。

而且,除了从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找问题外,还有证据比对,根据“孤证不得定案”的原则,找出证据不足的事实。

反正对我来说,如果没有阅卷,我是没法出庭辩护的。

曾经有客户同我联系说:“何律师,有个案子明天开庭,今天委托你,好吗?”

我说:“谢谢你的信任!我没有时间阅卷和会见,没法出庭辩护,不能接受委托,请见谅!”

上次最高检察院领导来长沙调研认罪认罚的相关课题。在座谈会上,我向领导建议:为了保证案件质量,需要值班律师做见证的认罪认罚案件,公诉机关应当给予值班律师不少于三天的阅卷时间,而不是只让值班律师签个字,走个过场。

毛主席说过,“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律师不阅卷,难道想去法庭上胡说八道吗?

总之,辩护律师如果没有阅卷,那就等于没有尽职。若被客户投诉到律师协会,是要挨处分的。你说重要不重要?

二、阅卷的流程

曾经有律师同我交流,说他阅卷时首先看物证、书证等实物证据,如果物证、书证中能够看出明显的问题,那案子还能成立吗?

这确实也是一种方法。

不过,我担心直接看物证、书证,可能看不太懂。

我个人的方法是首先看当事人供述和辩解

因为一般来说,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是最了解的,首先看当事人供述和辩解,能够迅速地了解案件主要事实。

为什么说一般,难道还有不了解案件事实的当事人?

有!

我办理的某挪用资金案,因其是董事长,具体财务上的事情,他还真的不了解,公司出纳比他清楚得多。

还有这些年报道出来的某些冤案,当事人还真的不了解案情,毕竟案子不是他做下的。当然,他自己被冤枉的过程,还是很清楚的。

看当事人供述和辩解,不是看故事是否精彩,而是要对照被指控的罪名,重点关注与犯罪构成要件相关的事实。

接下来看同案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如果有的话。

通过同案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一方面印证犯罪构成要件事实是否成立,另一方面判断当事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

然后,看被害人陈述和证人证言

从被害人陈述和证人证言中,找出能够印证的和存在矛盾的关键事实(犯罪构成要件事实)。

接着看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物证、书证等证据

这些证据要相互对照着看。

比如,物证来源于现场哪个位置,起什么作用,与鉴定意见是否相符,言词证据中是否提到过该物证。

又如,书证是用于证明什么事实,是否能够印证言词证据中的说法。

最后,看其他证据。看有没有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免责事由,有没有自首、立功、未成年等减轻情节,有没有坦白、认罪认罚、和解、赔偿等从轻情节,等等。

那么,是不是拿到案卷就按照上述流程看呢?

不是。

我是先看《起诉意见书》或者《起诉书》,先搞清楚指控的罪名、事实和情节,然后再去会见当事人,听听当事人对指控事实有什么意见

对当事人有异议的事实,阅卷时要特别关注。

三、阅卷的方法

1.证据筛选

简单地说,证据筛选就是把那些具有证据资格和证明力的证据挑选出来,用于证据比对,以认定案件事实。

这要求辩护律师对证据规则要非常熟悉,结合调查核实,准确判断出证据是否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

那些落选的存在问题的证据,你可别忽视了,那里面有宝藏呢?

2.证据比对

证据比对的理论基础就是“印证”。

“印证”是指通过对照比较,证明与事实相符。它是我国刑事诉讼中认定事实最主要的方法。

根据“孤证不能定案”的规则,单一的证据是不能说明什么问题的,既不能说某个事实有,也不能说某个事实没有。

但作为认定当事人有罪的事实,应当是确定无疑的,不能处于既可能有、也可能没有的状态。

所以,要认定某一事实确实存在,就需要有二个以上的证据相互印证。

比如某故意伤害案,被告人说他是用斧子砍伤被害人的,那么就要找到物证斧子来印证,还要有鉴定意见、被害人陈述等相印证,共同证实被告人确实是用斧子砍伤被害人的。

即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物证和鉴定意见等相互印证,共同证明“被告人用斧子砍伤被害人”的事实。

又如,昨天我在《辩护律师如何发现辩点?》一文中举的案例4,“张三系甲公司隐名股东”这一事实,只有当事人一个人的说法,没有得到张三证言的印证,也没有得到甲公司提供的书证相印证,故这一事实无法认定。

那么,有关定罪事实的证据究竟要达到什么标准呢?

当然是“确实、充分”的最高证明标准。

那么什么是“确实、充分”呢?

只有同时具备了下列三个条件,案件事实才能被认为达到了“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

一是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是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是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那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是指什么呢?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有下列情形:

一是证据之间以及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矛盾,或者矛盾无法得到合理排除;

二是根据全案证据无法得出唯一的结论,或者无法排除其他可能性;

三是在被告人作出有罪供述的情况下,所供述的犯罪事实无法得到其他证据的印证;

四是在案件没有直接证据的情况下,全案间接证据无法相互印证,难以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或者证据锁链。

3.找出辩点

“找出辩点”,既是阅卷的方法,也是阅卷的目的。

辩点在哪里?

辩点既可能存在于证据里,也可能存在于事实里,还可能存在于法律适用里。

比如说非法证据、虚假证据、瑕疵证据、直接不得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等,都是证据上的辩点。打掉了控方的关键证据,有可能导致案件翻盘。

又如,找出了“某人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这一事实,有可能导致受贿罪无法认定。

再如,在同样的证据材料中,归纳出不同的事实,可能导致法律适用不一样,案件结果也就不一样。

我正在办理的某个案件,控方归纳出的事实是“张三与李四合谋,要张三非法收集并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给李四”,故张三、李四均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而我归纳出的事实是“张三受李四的委托,帮助李四投放广告,合法收集客户资料,获得劳务费”,故张三、李四都不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古人说:“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要想提高阅卷技能,在掌握一定的基础知识后,必须亲自实践,反复实践,不断归纳总结,方能有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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