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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变国有用地还下“限期搬迁通知”?法律漏洞在哪里?

作者丨 张天雨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征收项目靠“限期搬迁通知”拆房?】

委托人廖某一直居住在某村内的房屋中。该房屋是委托人廖某及其家人在集体分配的宅基地上自建的房屋,其对房屋具有合法所有权。

2019年12月28日,当地省级政府下发文件批准征收集体土地1.9972公顷作为某改扩建工程项目建设用地。

2020年1月10日,县政府作出了《xx县县城xx路改扩建工程项目建设用地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委托人房屋在该公告征收土地范围之内。

后县政府作出了《补偿安置方案》,但对委托人并不提供安置房补偿。2020年5月11日,镇政府还向委托人出具了一份《限期搬迁通知书》,要求委托人于2020年5月15日前提供位于上述项目内集体土地上房屋的相关权属证明材料,并于5月18日前将该房屋搬迁拆除完毕,同时还表示若超期,后果自负。

委托人深觉不公,因此找到了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梁红丽律师团队。梁红丽律师在详细查看了委托人提供的全部证据材料后,很快就确定了办案思路。


【律师代理:缜密法律分析促成协商一致】

首先,律师指导委托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得知涉案《批复》为其房屋所在地的部分征地批准文件。

2019年12月27日,当地省级政府作出了涉案征地批复,已经将委托人房屋所在地的土地性质转为国有建设用地,但委托人对此毫不知情,现始知涉案《批复》的内容。涉案《批复》在实体、程序方面均违反法律规定,侵害了委托人的实体权益,应予以撤销,具体原因如下:

第一,根据原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第三条第(九)到第(十一)项和《自然资源听证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征地报批前的工作程序包括:

(1)征地情况告知。征地报批前,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制作《征地告知书》,将拟征土地的用途和位置告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

《征地告知书》由国土资源所负责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内张贴,但是包括委托人在内的村民并没有见到该征地告知书。

(2)征地调查确认。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该与被征地权利人共同确认。但是,委托人并没有见到相关确认文件也没有进行相关文件的签署。

(3)征地听证告知。在征地依法报批之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该书面告知当事人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听证的权利。但是委托人未见到、未收到相关书面听证告知书,国土资源部门也没有组织征地听证。

第二,根据国土资源部《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十条的规定,由市县国土资源部门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应当包括用地安排情况、拟用土地情况并附:

(1)经批准的市、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和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占用基本农田的,同时提供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2)有资格的单位出具的勘测定界图及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

(3)地籍资料或其他土地权属证明材料;

(4)城市规划图或村庄、集镇规划图。

但是委托人通过申请信息公开得到的县自然资源局“一书三方案”中并不具备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的上述4种附件材料,明显违反了相关规定。

第三,县自然资源局编制的《建设用地项目呈报材料“一书三方案”》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中,关于县(市)人民政府审核意见、市(地、州)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意见、市(地、州)人民政府审核意见一栏没有主管领导的手写签字,更没有加盖相应政府及部门的公章,该文件本身不具备合法性。

其次,律师指导委托人针对当地省级政府在征地批复中存在的各种违法行为向当地省级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最后,针对镇政府作出的《限期搬迁通知书》涉嫌违法的情况,律师指导委托人向县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
梁红丽律师团队认为,委托人廖某的合法财产受到法律保护,没有法定原因,未经法定程序,任何机关都不得侵犯。

2020年5月11日,镇政府向委托人作出《限期搬迁通知书》,要求委托人于2020年5月18日前将该房屋拆迁拆除完毕,若超期,一切后果自负,该行政行为严重违法,原因如下:

《限期搬迁通知书》的作出不具备法定事由,委托人并未与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在此前提下要求委托人自行拆除房屋且搬离并没有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对于责令交地的规定及《行政强制法》中对于强制执行的规定也十分明晰,对于未依法定程序作出责令交地决定或强制执行决定的,不能要求委托人搬离,更不能依此拆除委托人的房屋。

最终,在面临多重行政复议的法律程序压力下,征收部门愿意与委托人针对征收补偿事宜进行协商,双方经过多次谈判最终达成了一致,委托人拿到了满意的补偿条件,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梁红丽律师团队最后要提醒农民朋友的是,“限期搬迁通知”是一类非常不规范的文书,其既非征收领域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又非拆违中的“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一旦在拆迁中碰上这类名称的文书,基本可以推知其作出程序存在较大的违法可能性。被征收人有必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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