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前调查就是拍照,五联保成骗贷工具,银行被骗贷款74户、金额10900万元!
贷前调查是贷款风险控制的第一个环节,也是最重要的环节。如果贷前调查不到位、流于形式的话,贷款审查、审批以及贷后检查只能是事倍功半,风险防范作用必将大大降低。但是我们有些银行客户经理以及参与贷前调查的银行员工将贷前调查视作贷前考察,到客户溜达一圈,拍个照,然后回来撰写贷款调查报告,而相关贷款审查人员、审批人员若完全依托于这样的调查报告来完成贷款审查、审批,那贷款风险可想而知。本文剖析一起银行骗贷案,客户经理贷前调查就是拍个照,陪同的其他客户经理完全就是摆设,审批人员完全信任其同学(注:骗贷人员之一),最终银行推出的为解决客户担保难的五联保沦为骗贷工具,被骗贷款74户、金额10900万元,最终导致逾期贷款4583.65万元。2016年,熊某在经营某建材公司过程中,出现资金紧张。经人介绍,熊某得知甲银行有一种扶持企业的“五户联保”贷款模式,于是向甲银行A分行申请贷款。甲银行A分行经考察,认为熊某建材公司符合贷款资质,就安排A分行客户经理胡某和张某芳具体办理该项贷款业务。熊某为了套取“五户联保”的贷款资金,便以建材公司做担保,自己作为建材公司法人代表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找自己的亲友和建材公司的员工,以及建材公司的经营户,通过“五户联保”的贷款方式,到甲银行A分行贷款,贷款本息由熊某负责偿还。2016年6月30日,甲银行A分行对建材公司担保的第一批贷款授信额度为8000万元,完成授信后,熊某遂安排谢某、姚某整理10组共49人的贷款资料,安排建材公司原总经理邓某让真实经营户回避,安排人员假冒经营户,共计骗取贷款7800万元;2017年11月3日,甲银行A分行对建材公司担保的第二批贷款授信额度1.2亿元,完成授信后,熊某安排谢某、姚某整理了10组共25人的贷款资料,共计骗取贷款3100万元。两次共计骗贷1.09亿元,贷款逾期4583.65万元。注:上述案件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2020)湘05刑终378号《邓某、廖某邓骗取银行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二审刑事判决书》判决书显示,熊某找来的借款人主要有三类人群:熊某公司员工、熊某公司管理的市场经营户以及其他非市场经营户,对于员工及其他非常经营户,熊某告知还款还息均由其负责,对于市场经营户,先告知其可以帮助到银行贷款,贷款下来,市场经营户仅使用了一部分或都没有使用。对于市场经营户,要求他们提供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营业执照、进货单等资件的复印件;对于公司员工以及其他非市场经营户,只要求提供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同时,熊某安排人员伪造贷款所需的市场经营户的营业执照、购销合同,虚构房产、汽车资产、银行流水等申报资料。(二)安排借款人冒充市场经营户应对银行现场贷前调查当银行员工要到借款人经营场地现场贷前调查时,熊某事先给经营户打电话,要其走开会,并要用他的门面和仓库拍照,这样借款人就能冒充市场经营户应对银行现场贷前调查。所有借款人办理好的银行卡和U盾都由熊某下属谢某收集上交至崔某,再安排专人统一管理、支配贷款受托账户里的贷款资金,将资金用于熊某承包工程的工程款及日常开支,并按时从建材公司账户转入贷款账户中用于偿还贷款利息。在笔者看来,熊某骗贷手法根本谈不上高明,都是些2010年之前就已经被用烂的骗贷手段,但熊某骗贷能成功的根本原因还是在于银行员工资产审查、调前调查完全流于形式,未能发现虚假资料以及借款人冒充市场经营户应对贷前调查。判决书显示,熊某安排人员虚构房产、汽车资产、银行流水等资料,也披露了房产、汽车的虚构细节。刘某丰的证言显示,熊某下属谢某拿一些房产证复印件以及车子行驶证的复印件,让其将一些豪车的图片PS到行驶证的复印件上,或者将房产证的复印件PS改个名字。从这个细节可以判断,经办客户经理胡某未查看借款人房产证、行驶证的原件,只是收集了复印件,这已经严重违反银行规定,资料审查完全流于形式,为熊某骗取银行贷款创造了有利的条件。(二)现场调前调查等同现场考察,贷前调查完全流于形式判决书显示,参与上述涉案贷款现场调查的银行员工有三人:主办客户经理胡某、协办客户经理周某科、授信部审批人张某芳。判决书披露了三名银行贷款调查的做法:张某芳现场调查时,熊某下属谢某也是其初中同学,他们现场考察时,谢某都全程陪同,谢某说这些贷款户都是市场真实的经营户,出于对同学的信任,她就没有再对贷款户的身份进行怀疑;协办客户经理周某科,在现场考察时,没有对贷款户周边的商户进行询问,并且认为贷款户的经营场地的真实性及经营年限、资产等状况都由主办客户经理胡某负责核实;胡某现场调查时候,只是在店面及仓库门口拍个照,有时假冒商户的借款人没有过来,也是拍个照就通过了,完全是走形式。综上情况,参与涉案贷款的三名银行员工首先从观念上就错了,把现场调查视作现场考察,现场调查时只是拍照,未采取有效措施核实借款人经营及资产的真实性,贷前调查完全流于形式。调前调查是贷款风险控制的关键中的关键,上述贷款案件的发生根本在于涉案银行员工贷前调查严重不到位,完全流于形式,从法律上来讲已经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的要件,即严重未能按照岗位要求履行职责。(注:审批人张某芳、客户经理胡某已另案处理,中国裁判文书还未披露相关判决书)关于贷款现场调查,笔者认为银行员工只要能做到下面三句话,上述类似骗贷案件完全可以堵截:一是现场调查时候不能简单向客户问话,是调查不是考察,更不是听工作汇报;二是两人以上现场调查,需要合理分工,从细微之处着手;三是如果对经营场地真实性怀疑时,可以考虑在不事先通知客户的情况,再多跑一次,杀个回马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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