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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首例!南宁一非法经营成品油案件以“危险作业罪”判决




为更有效地打击非法经营成品油违法犯罪行为,开创打击工作新思路,南宁市公安局治安支队主动与检法机关、检测机构、石化企业等职能部门对接,形成统一认识,突破以往在法律适用等方面的瓶颈,同时积极指导各分县局治安部门在打击非法经营成品油案件中,及时适用新罪名、新条款,确保做到“捕得下、诉得出”。2021年5月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侦办的梁某志非法经营成品油案是广西首例以危险作业罪进行判决的案件,为下一步打击非法经营成品油案件起到良好的示范作用。9月1日上午,被告人梁某某涉嫌危险作业罪一案,在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被告人梁某某因犯危险作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该案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于2021年3月1日施行以来,广西首例以“危险作业罪”打击成品油非法存储、生产经营行为的案件。



简要案情

2021年4月1日,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治安大队民警在工作中发现江南区沙井街道办邕津村内有一违法销售成品油窝点。经侦查,4月1日12时许,江南分局治安大队组织警力对该违法销售成品油窝点进行查处,当场查获汽油1吨,抓获违法嫌疑人梁某志、苏某仓。同日,犯罪嫌疑人梁某志、苏某仓、覃某东(另案处理)被抓获归案,治安支队将该案作为危险作业罪专案予以督办。9月1日,梁某志因危险作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 

法律链接


2021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实施,在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后,新增“危险作业罪”,首次将安全生产领域未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具有现实危险的相关行为,纳入刑法打击范围,追究刑事责任。此举对安全生产领域重大违法行为带来法律震慑,展现打击安全生产事前犯罪、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的决心,同时有利于倒逼相关行业领域防范重大安全风险,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危险作业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来源:南宁治安警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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