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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丨民间借贷中未约定利息,债权人起诉时能否主张利息?




民间借贷合同往往产生于相互熟识的主体之间,碍于情面或出于信任,借贷双方通常只存在一张内容简单的借条,甚至对利息都没有约定,那么此时,债权人向法院起诉时,能否主张利息呢?一起来看下面这起案件。

基本案情


吴某、朴某系朋友关系,吴某于2020年1月10日向朴某转账30万元。同日,朴某向吴某出具借条一份,仅简单载明:朴某向吴某借款30万元,2021年1月9日前全部偿还。落款为朴某签名捺指印。2021年1月20日及之后,吴某多次要求朴某偿还借款未果,故将朴某诉至槐荫区法院,请求判令朴某偿还借款30万元及利息(以30万元为基数,自借款之日起至本息还清之日止,按照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朴某辩称,借款时双方没有约定利息,故其不应支付任何利息。

法院审理


讼过程中,双方当事人提交了转账凭证、借条、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

槐荫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本案中,朴某对于向吴某偿还借款30万元的诉讼请求并无异议,法院对此予以确认。

关于吴某主张的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 年修正)》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法院对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不予支持。本条解释的限定范围是“借期内利息”, 但对于此种情况下,逾期利息是否支持,按照何种利率标准支持,应结合其他法律和该解释其他条款理解。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借贷双方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的,对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以法定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吴某、朴某在案涉借贷合同中未约定利息,吴某主张朴某支付借期内利息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但关于吴某要求朴某自逾期还款之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支付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应视为其对朴某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主张,法院对吴某该部分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最终,槐荫法院依法判决朴某偿还吴某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以30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0日起至本息还清之日止,按照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判决作出后,朴某不服,上诉至济南中院,二审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牟阳

槐荫区法院

研究室副主任、一级法官

民间借贷合同分为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和非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在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中,如借贷双方未约定利息或对利息约定不明,则均视为没有利息。此时,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 年修正)》第二十四条的限定范围是“借期内利息”,对于逾期利息,则不因借期内没有约定利息或利息约定不明而不予支持。也就是说,即使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在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偿还借款时,出借人仍可以在起诉时要求借款人按照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逾期利息。

为避免纠纷,防范风险,在民间借贷活动中应注意以下几点:一是明确借款用途,只有合法的借贷关系才受法律保护,如果明知借款人进行非法活动仍然借款的,则属于违法借贷,法律不予保护;二是充分了解借款人的偿还能力和信誉,要求其为借款提供担保;三是签订完善的书面合同,写明借款人、借款金额、利息、还款时间等;四是注意保存借款合同和转账凭证等证据;五是注意借款的诉讼时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条
第二款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 年修正)》
第二十四条
第一款

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八条
第二款
第一项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来源:槐荫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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