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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辩护】全案证据中仅有一份证言直接指向犯罪行为,能否定罪?

裁判规则

全案直接证据中仅有一份言词证据,其他证据均为间接证据或者传来证据,且被告人对该言辞证据予以否认的,应当坚守“疑罪从无”的精神,认定行为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案情简介


某晚,被告人张某某将成某某私制炸药、无证开采山石的举报信带到张甲家,当时还有张甲、张乙、成甲三人在场,张某某当众宣读了举报信。
后成甲将该举报信送到成某某家,称张某某说如果成某某不给张某某10万元,就要举报成某某。
次日,成某某向公安机关报案。

争议焦点


本案能否依据被害人成某某的陈述以及证人成甲等人的证言,认定被告人张某某构成敲诈勒索罪?

辩护要点


(一)从关键证据的内容来看
当晚张甲家中在场的四人里,仅有证人成甲证实张某某让成甲到成某某家送举报信并索要10万元,而张某某对此予以否认。
(二)从关键证据的来源来看
本案支持张某某构成敲诈勒索罪的言词证据中,仅有成甲的证言属于原始证据。
被害人陈述和其他证人证言中关于张某某敲诈的部分都是对成甲所说内容的转述,并非亲身经历,在性质上属于传来证据
证据与其所证明的案件事实之间的联系越紧密、越直接,其真实性和可靠性就越强。
传来证据因为经过了转述、复制环节,真实可靠性一般小于原始证据。转述、复制的次数越多,越容易出现差错,其中所蕴含的信息越容易失真。
此外,本案中传来证据的根本来源是证人成甲的证言,即便各转述人的转述准确、充分、客观,其所证实的内容在本质上仍然仅仅是证人成甲对案件事实的感知,其证明力取决于证人成甲的证言
因此可以说,本案能够证实张某某通过成甲敲诈成某某的言词证据,仅有成甲的证言。
(三)全案证据材料的分析
本案中举报信仅能证实被告人张某某写有举报信欲举报成某某,无法证实其实施了敲诈勒索成某某的行为;成甲手机通话清单仅能证实案发当晚及次日,被告人张某某与成甲多次电话联系,至于二人通话内容是否为张某某让成甲带话给成某某不给钱就举报,无法证实
综上,全案证据材料中,能够证实指控内容的直接、原始证据仅有证人成甲证言,且被告人张某某对证言中的事实予以否认,故全案各项间接证据又不能形成闭合的证据锁链,难以得出唯一、确定的结论
因此,根据刑事诉讼“疑罪从无”的精神内核,认定被告人张某某让成甲到成某某家中送举报信并索要钱财的证据不足,敲诈勒索罪无法成立。

判决结果


法院经开庭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敲诈勒索罪的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不能成立。
经过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被告人张某某无罪。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订)》
第55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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