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规则
案情简介
某日,被害人杨某通过“微信”添加犯罪嫌疑人王某某为好友,二人先是用“微信聊天”,而后见面相识,并发展为情人关系。
在情人关系存续期间,王某某经常在发生性关系后向杨某借钱。
王某某由于不好开口,便编造自己丈夫生病、弟弟出车祸急需用钱等谎言。
王某某先后向杨某借款25万元,用于生活花销和偿还以前的债务,仅剩的8万余元被公安机关扣押,并返还杨某。
刑事立案理由
辩护要点
而民事欺诈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其所虚构的事实或者隐瞒的真相,不需要足以引起被害人错误处分财产的后果。
(二)王某某的行为不属于以借款之名行诈骗之实,并无非法占有目的
以借款之名行诈骗之实的案件中,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往往采取虚构身份信息、提供虚假担保、隐瞒偿还能力、承诺高额回报等手段,骗取被害人的信任,使其陷入错误认识,从而处分财产。并且行为人骗得财产后,往往大肆挥霍,或者进行非法活动,最后逃匿。
而本案中,犯罪嫌疑人王某某仅仅虚构了借款原因,并未采取虚构身份信息、提供虚假担保、承诺高额回报等手段,骗取被害人的信任。
行为人借钱后,用于偿还以前的债务和生活花销,而未大肆挥霍或者进行非法活动,亦未逃匿,所剩88万余元也交给了公安机关。
综上所述,王某某的行为属于民事欺诈,不构成诈骗罪。
案件结果
王某某向检察院申诉后,检察院向公安机关发出《要求说明立案理由通知书》。
检察院经审查,公安机关的立案理由不能成立,便监督其撤销案件。
最终,公安机关撤销案件,王某某的欠款通过民事途径解决。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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