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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辩护】发生关系后编造理由向情人借钱,借款人是否构成诈骗罪?

裁判规则

行为人虚构的事实与受害人借款行为之间无刑法上因果关系的,不构成诈骗罪。

案情简介


某日,被害人杨某通过“微信”添加犯罪嫌疑人王某某为好友,二人先是用“微信聊天”,而后见面相识,并发展为情人关系。

在情人关系存续期间,王某某经常在发生性关系后向杨某借钱。

王某某由于不好开口,便编造自己丈夫生病、弟弟出车祸急需用钱等谎言。

王某某先后向杨某借款25万元,用于生活花销和偿还以前的债务,仅剩的8万余元被公安机关扣押,并返还杨某。

刑事立案理由


公安机关认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以借款为名,行诈骗之实,构成诈骗罪。

辩护要点


(一)王某某虚构的事实与杨某借款无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诈骗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使被害人产生认识错误,并基于认识错误而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或财产利益的行为
其中,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与被害人产生认识错误以及处分财产之间必须具有因果关系,若此三者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则不能认定为诈骗。

而民事欺诈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其所虚构的事实或者隐瞒的真相,不需要足以引起被害人错误处分财产的后果。

本案中,王某某虚构的事实并未导致杨某在借款问题上产生认识错误,杨某也不是在错误认识的支配下给钱而是基于情人关系而借款给王某某,也即王某某虚构的事实与杨某借款无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二)王某某的行为不属于以借款之名行诈骗之实,并无非法占有目的

以借款之名行诈骗之实的案件中,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往往采取虚构身份信息、提供虚假担保、隐瞒偿还能力、承诺高额回报等手段,骗取被害人的信任,使其陷入错误认识,从而处分财产。并且行为人骗得财产后,往往大肆挥霍,或者进行非法活动,最后逃匿。

而本案中,犯罪嫌疑人王某某仅仅虚构了借款原因,并未采取虚构身份信息、提供虚假担保、承诺高额回报等手段,骗取被害人的信任

行为人借钱后,用于偿还以前的债务和生活花销,而未大肆挥霍或者进行非法活动,亦未逃匿,所剩88万余元也交给了公安机关。

综上所述,王某某的行为属于民事欺诈,不构成诈骗罪。

案件结果


王某某向检察院申诉后,检察院向公安机关发出《要求说明立案理由通知书》。

检察院经审查,公安机关的立案理由不能成立,便监督其撤销案件。

最终,公安机关撤销案件,王某某的欠款通过民事途径解决。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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