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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内幕交易的认定及其法律责任(先导篇)

前言

证券内幕交易的责任类型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赔偿责任和刑事责任。与证券内幕交易相关的民事案由为证券内幕交易责任纠纷,涉及的罪名为《刑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的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本文旨在对内幕交易做基础分析,以供参考。

一、证券内幕交易的表现形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法》”)的规定,证券内幕交易的形式主要包括:

(一)  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第五十条);

(二)  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第五十三条)。

二、证券内幕交易的构成要件

01

主体要求

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人员是可以成为内幕交易行为的主体。

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

1.       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       发行人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       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5.       上市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6.       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7.       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8.       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9.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02

内容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内幕信息指的是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发行人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发行人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根据该条第二款的规定,《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证券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针对的是上市交易公司债券交易价格,在此不做列举。第八十条第二款中规定的重大事件具体包括:

1.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3.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5.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       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8.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       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0.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1.    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2.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  客观表现:实际利用了未公开的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泄露该内幕信息或建议他人买卖证券的行为。

三、内幕交易的认定逻辑

内幕交易行政违法与刑事违法的界限主要在于获利数额、交易数额,如达到《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中规定的标准,则证监会会向司法机关移送侦查。从检索到的判决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分析,认定构成内幕交易的逻辑大致为:

1

存在《证券法》规定的内幕信息;

2

依据客观事实认定内幕信息的形成时间、公开时间(两者相隔期间一般称“内幕信息敏感期”);

3

行政相对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知晓了内幕信息;

4

行政相对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利用内幕信息异常交易公司股票,无正当理由或正当信息来源,无法合理解释异常交易;

从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内容表述看,证监会在认定内幕交易时的考虑因素参考或体现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规定内容,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6号(唐文波)中直接引用了该解释。相信这个现象会激起读者对于内幕交易行刑衔接的思考。

声明

本文所有内容仅供参考,不应视为广告、招揽或任何正式法律意见和法律解读,仅作为一般性信息提供。如有任何相关实务问题,请与我们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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