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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讼阅读|亲友代为协助抓捕同案犯的立功认定
文/李冬峰 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
本文为作者向无讼阅读供稿

内容摘要: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犯罪分子亲友为使犯罪分子“立功”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不能认定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现。规定明确了立功必须由犯罪分子实施,但是并未规定必须由犯罪分子直接实施,与犯罪分子意志无关甚至违反了犯罪分子本意的、犯罪分子亲友自发的协助抓捕行为本质上不属于“代为”立功,当然不能认定为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现,但是很多情况下犯罪分子本人在客观上不具有协助抓捕的条件,其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的意愿只能通过亲友来实现,因此体现了犯罪分子意志的亲友代为协助抓捕同案犯的行为应当视为犯罪分子本人意志的外化,如对有效抓捕起到实质作用,应当认定犯罪分子构成协助抓捕型立功。

关键词:协助抓捕 代为立功 同案犯

司法实践中,立功往往是可能被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最后的救命稻草。笔者曾参与办理一起毒品犯罪案件,被告人赵某因涉嫌贩卖毒品被抓获后,多次向公安机关提供了同案犯邴某的藏匿线索,但公安机关多次抓捕均未能抓获邴某,后邴某偷偷前往赵某父母家中打探案情,因赵某与邴某两家关系较好,赵某父母并没有将邴某扭送到公安机关,后赵某要求父母在邴某再次来打探案情的时候配合公安机关对其抓捕。在案件审理阶段,邴某果然再次前往赵某父母家中,赵某父母协助公安机关将邴某抓获。审理法院认为这种情况不能认定赵某具有立功表现,但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笔者认为,赵某父母的行为本质上是赵某协助抓捕同案犯意志的体现,应当认定其构成立功,法院的认定不当限缩了立功的范围。实践中对于何种情形属于协助抓捕型立功存在较大争议,本文将重点阐明非典型性协助抓捕--亲友代为协助抓捕同案犯的立功认定问题。

一、什么是协助抓捕型立功

《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本条是关于犯罪分子立功表现的含义及其如何处罚的规定。从上述规定来看,立功往往表现为揭发他人犯罪经查证属实和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两种形式。

《刑法》第六十八条对立功的规定比较原则,实践中具体掌握起来容易出现争议,为了正确认定自首和立功,最高人民法院于1998年出台了《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自首和立功解释》),对自首和立功的具体适用问题进行了细化。《自首和立功解释》第五条明确了协助抓同案犯等情形也属于立功: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然而,《自首和立功解释》对立功的规定还是比较原则,面对不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已不能适应审判实践的需要,在这种背景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下称《自首和立功意见》)应运而生,对自首和立功的有关规定进一步细化、明确和完善。

《自首和立功意见》第五条对何种情形属于“协助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予以明确:犯罪嫌疑人具有下列行为之一,使司法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属于《解释》第五条规定的“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1、按照司法机关的安排,以打电话、发信息等方式将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约至指定地点的;2、按照司法机关的安排,当场指认、辨认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3、带领侦查人员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4、提供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联络方式、藏匿地址的,等等。
犯罪分子提供同案犯姓名、住址、体貌特征等基本情况,或者提供犯罪前、犯罪中掌握、使用的同案犯联络方式、藏匿地址,司法机关据此抓捕同案犯的,不能认定为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该条对《自首和立功解释》关于协助抓捕立功的类型进行了进一步明确,具有参与抓捕的具体协助行为或者提供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联络方式、藏匿地址两种情况的任意一种即可认定为协助抓捕型立功,但是同案犯的基本信息或者犯罪前、犯罪中掌握、使用的同案犯联络方式、藏匿地址是犯罪分子应当供述的内容,提供上述信息的不构成立功。

二、亲友代为协助抓捕同案犯认定为立功的条件

《自首和立功意见》第四条第三款规定:犯罪分子亲友为使犯罪分子“立功”,向司法机关提供他人犯罪线索、协助抓捕犯罪嫌疑人的,不能认定为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立功必须是犯罪分子本人实施的行为。为使犯罪分子得到从轻处理,犯罪分子的亲友直接向有关机关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不应当认定为犯罪分子的立功表现。

根据上述两款规定,对于司法实践中经常会遇到的亲友代为立功,似乎不能认定为犯罪分子具有立功表现,其实不然。立功制度的立法原意在于鼓励犯罪分子以积极的行动表明自己认罪悔罪的态度,同时实现刑法及时打击犯罪、稳定民生、保障国家和社会发展的目的和任务。笔者认为,对于犯罪分子亲友代为立功的情形,我们不能武断的认定一律都不属于立功,而应该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立功应由本人实施,但是并不要求必须由本人直接实施。对于体现了犯罪分子意志的亲友代为协助抓捕,如对办案机关实施的有效抓捕行为具有实质作用,就应当认定为犯罪分子构成协助抓捕型立功。与犯罪分子意志无关的,甚至与犯罪分子意志完全相反的亲友自发性的协助抓捕行为,本质上不属于“代为”立功,不应认定为犯罪分子的立功。

以赵某案为例,赵某本人并没有亲自实施协助抓捕的行为,而且并非是在赵某提供的邴某藏匿的住处抓获,从表面上看,是赵某的父母协助司法机关抓获了邴某,不能认定赵某具有立功表现,但是如此认定是否合理?笔者以为不然,赵某父母之所以会协助司法机关抓捕邴某,是因为赵某的强烈要求,如无赵某的授意,赵某的父母不会协助抓捕。对抓捕起到实质作用的本质上是赵某,对其应当认定为具有立功表现。

赵某父母协助司法机关抓捕邴某的行为,是赵某协助司法机关抓捕邴某争取立功表现意志的外化,本质上与其亲自协助司法机关抓捕是一致的,对该行为应认定为赵某立功。《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立法本意是为了体现犯罪分子将功补过的悔罪态度,故对与犯罪分子无关、纯粹由其亲友实施的立功行为,不宜认定为犯罪分子的立功表现。因此《自首和立功意见》规定犯罪分子亲友为使犯罪分子“立功”协助抓捕的不能认定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现,主要是因为立功应当是犯罪分子本人的内心意愿和外在行动,唯此才能体现出其将功补过的悔罪态度,故对于实践中与犯罪分子无关,纯粹由其亲友实施的协助抓捕行为,不能反映犯罪分子认罪的态度,此时对其亲友应予褒奖,却不宜认定为犯罪分子的立功表现。但是,我们不能将立功应由本人实施限缩解释为本人直接实施,否则有违立功的立法本意。

现实中犯罪分子到案后往往处于被羁押状态,即使其主观上想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客观上也很难有机会亲自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只能通过提供线索、安排亲友去代为落实线索或者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如果要求立功必须由本人亲自实施,则协助抓捕型立功的认定标准失之过严,对立功的认定范围不当限缩了。

犯罪分子的亲友一般没有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的义务,而且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还要承担犯罪分子在反抗过程中造成伤害以及后续打击报复等风险,只有被羁押的犯罪分子明确授意亲友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时,亲友才有可能对司法机关的抓捕行动予以协助。如果对亲友代为协助抓捕的褒奖不给予犯罪分子,就会使亲友代为协助抓捕丧失动力。
实践中之所以不断出现亲友自行代为协助抓捕等“代为立功”的情形,在一定程度上是因为立功的规定并不明确,如果对体现犯罪分子意志的亲友代为协助抓捕行为不断通过司法实践的形式确认不予认定为立功,待全社会对立功形成一种明确的认识后,法律的实施就产生了一种不良的社会引导作用,将不会再有犯罪分子亲友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的情形出现,导致立功制度严重萎缩。
因此犯罪分子授意亲友代为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的,虽然形式上不是本人亲自协助司法机关抓捕,但是这种亲友基于被羁押的犯罪分子的意志进行的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行为,同样反映出犯罪分子痛恨犯罪、悔过自新的认罪态度,同样可以起到有效打击犯罪、节约司法资源的目的,符合立功这一刑罚裁量制度的设计初衷。如僵硬的、形式的理解《意见》第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将犯罪分子授意亲友代为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的情形排除在立功范围之外,属于不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解释。

著名刑法学家周光权教授在其《协助抓捕同案犯型立功的认定》一文也中指出,被告人的行为对于抓捕同案犯有积极的、实际的贡献的,理应成立立功。本案能否认定赵某符合“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的关键是赵某对协助抓捕邴某有无实质作用。赵某父母按照赵某的意思协助抓捕邴某的行为,实质上是赵某争取立功表现意志的体现,与《自首和立功意见》规定的与犯罪分子意志无实质性联系、纯粹是亲友自发行为的代立功是不同的。把该行为认定为赵某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符合立法本意,也是有利于被告人的刑法解释原则的体现。本案虽然不是在赵某提供的线索处抓获了邴某,也不是赵某亲自协助抓捕,但是赵某的行为对抓捕起到了实质作用,应当认定为构成立功。

三、结语

笔者认为,认定是否构成立功的关键是行为对有效抓捕有无实质作用。《自首和立功意见》规定犯罪分子亲友为使犯罪分子“立功”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不能认定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现。根据该规定,与犯罪分子意志无关甚至违反了犯罪分子本意的、犯罪分子亲友自发的协助抓捕行为不能认定为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现,但是大部分情况下犯罪分子本人在客观上不具有协助抓捕的条件,而体现了犯罪分子意志的亲友代为协助抓捕应当视为犯罪分子本人意志的外化,如对有效抓捕起到实质作用,应当认定犯罪分子构成协助抓捕型立功。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虽然规定了立功应当由犯罪分子实施,但并非要求由犯罪分子直接实施,部分法院对立功的认定标准失之过严,不当限缩了立功的认定范围。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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