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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吓你,公诉人、法官可能因一个细节被犯罪!

公诉、审判环节

需不需要办理取保候审?

实践中,公诉环节和审判环节,一些办案人员为了节省时间,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在押的被告人不予重新办理取保候审,或者即便办理了,也不认真履行监督职责,也有部分公诉人或法官认为可以借用公安机关的取保候审期限继续办案。

这是很危险的!因为法律对公诉环节、审判环节重新办理取保候审是有严格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 高检发释字[2012]2号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对于需要继续取保候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重新作出取保候审决定,并对犯罪嫌疑人办理取保候审手续。取保候审的期限应当重新计算并告知犯罪嫌疑人。对继续采取保证金方式取保候审的,被取保候审人没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不变更保证金数额,不再重新收取保证金。 

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12]21号《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已经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案件起诉至人民法院后,需要继续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决定继续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应当重新办理手续,期限重新计算;继续使用保证金保证的,不再收取保证金。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在侦查或者审查起诉阶段已经采取取保候审的,案件移送至审查起诉或者审判阶段时,如果需要继续取保候审,或者需要变更保证方式或强制措施的,受案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执行机关和移送案件的机关。受案机关决定继续取保候审的,应当重新作出取保候审决定。对继续采取保证金方式取保候审的,原则上不变更保证金数额,不再重新收取保证金。

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五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已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对于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应当依法对被告人重新办理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手续。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期限重新计算;第七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对被告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在宣布后立即将取保候审决定书、取保候审执行通知书或者监视居住决定书、监视居住执行通知书,送达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

未规范办理取保候审

被犯罪的案例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6)冀04刑终1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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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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