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2023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制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厅财函﹝2023﹞ 267号)要求,省工信厅已审核完成首批列入享受政策名单企业。现开展2023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补充申报,具体通知如下:
一、总体原则
按照“真实发生、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原则,由企业对所提供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申报企业应签署承诺书,承诺申报出现失信行为,接受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企业不再符合政策享受条件的,要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二、申报主体
(一)本通知所称名单是指工信厅财函﹝2023﹞267号文中提及的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高新技术企业中的制造业一般纳税人。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允许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
(二)先进制造业企业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在本省依法注册,且在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
2.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填报的“所属行业”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中“制造业”门类(C门类);
3.2023年1月1日至8月31日期间,企业从事制造业业务相应发生的销售额合计占全部销售额比重50%(不含)以上。
三、有关要求
申请列入名单的企业应于2023年11月7日前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中申报,生成纸质文件(申报表和承诺书)加盖企业公章,1月8日前一式三份报所属市(县)区工信部门。
企业进入网站如无法申报,考虑以下三种情形,待认定后补充申报:1.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填写的行业非制造业;2.非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3.2023年度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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