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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炸裂了!”云南,男子支付50万买二手房,但还没来得及过户,结果房主去世且没有继承人,男子却把当地民政局告上法庭!法院判了!

“太炸裂了!”云南昆明,男子支付50万买二手房,但还没来得及过户,结果房主去世且没有继承人,男子却把当地民政局告上法庭!法院判了!


云南昆明,李某和张某是一对夫妻,在城里打拼多年,决定买一套属于自己的房子,没想到却因此遇上了“麻烦事”。(文中皆为化名)

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

李某和妻子张某在昆明打拼多年,有了一些积蓄,决定够买一套属于自己的房子。经过一段时间的看房,最终看中了某小区王某的房子。

再经过一番讨价还价,最终双方商定,并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其中约定,王某将该房产以总价58万元出售给李某和张某。

双方约定,签订合同当日支付首付款40万元;房屋交付当日支付10万元;办理过户手续当日,双方在房管部门签字手续完成后支付尾款8万元。

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当日,李某和张某夫妇向王某支付了房款40万元,而后王某将该房屋交付给李某和王某当日,李某和王某按约又支付了王某10万元,李某夫妻前后共计向王某支付了50万元房款,并于当年12月30日接收了房屋且装修入住。

按合同约定,该房屋可以办理过户手续之日起61天内,王某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而后因为一些不可控的因素,导致该房屋一直无法过户。

两年后,李某得知该房屋可以过户了,于是便联系原房主王某,希望其能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没想到,此时却联系不上原房主王某了,经过一番打听,这才知道原房主王某已经去世一段时间了,更麻烦的是王某生前未留有遗嘱且没有继承人。

这可把李某和张某急坏了,这可如何是好?

无奈之下,李某二人只好将王某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告上了法庭,要求该民政局配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法院会如何判呢?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具体到本案中,就是王某去世后,没有留下遗嘱且没有法定继承人,因此王某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可以作为王某的遗产管理人。

其次,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具体到本案中,就是李某、张某二人和王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合法有效,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履行各自义务。

现该房屋已可以正常办理过户手续,协助李某、张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是王某的合法合同义务,故李某、张某要求当地民政局协助其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有法律及事实依据。

最终法院判令由李某、张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遗产管理人王某住所地民政局支付购房尾款8万元。同时,由王某住所地民政局协助李某、张某办理该房屋的过户手续。
对于这件事,大家是怎么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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