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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男子花280万以女友名义买房,万万没想到,4年后双方分手了,但房子却涨到了1000万,男子要求女子退还500万!法院判了

北京,男子花280万以女友名义买房,万万没想到,4年后双方分手了,但房子却涨到了1000万,男子要求女子退还500万!法院判了!



北京,男子小王家境殷实,大学毕业后就到了北京闯荡,期间认识了北漂多年的同乡女子小花,小花是一名精英白领,两个人很快确立了恋爱关系,并萌生了想在北京买房结婚的想法(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小王本就家境不错,当小王把买房结婚的想法告知父母后,也获得了小王父母的支持。

小王很快带着女友小花回到山西老家,见了双方的父母。小花生的貌美,工作也不错,还特别善解人意,得小王父母喜欢。

小王和女友小花回到北京后,便开始着手寻找房子。

2012年6月,二人在某中介公司的推荐下,看中了一套北京的一套二手房,经过三方砍价还价,最终商定卖家将该房产以总价380万元的价格卖给小王和小花。

但由于小王到北京时间较短,并未取得北京市商品房购房资格。

于是,小王和女友商定,小花与案外人卖方及某房产经纪公司签订了《北京市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以小花的名义购买了涉案房屋,房屋总价款380万元、居间费4.3万元、各种税费共计20.25万元。

合同约定买方于签约当日支付定金30万元。合同签订当日小王支付居间费4.3万元,并向卖方支付现金10万元和银行转账支付20万元作为购房

2012年6月27日,小花银行借记卡收到了小王父母汇来的两笔汇款,一笔100万元和一笔150万元。

次日,小花向该房屋卖方账户支付购房款2297500元,余下的20.25万元用于支付各项税费。

2012年6月30日,小王转账向卖方支付购房款202500元。

2012年7月2日,小花向银行贷款100万元贷款期限为360个月。同日,卖家将该房屋登记在小花名下。

两人如愿地入住了该房屋,并按照习俗订了婚。

四年后,时间来到2016年,小王和小花随着深入的了解后,两人之间感情逐渐变淡一直未能结婚,相反还在当年年中分了手。

于是,小王将小花告上法庭,请求:1.判令小花按照小王购房的出资比例67.16%返还小王购房出资款及相应的增值收益;2.案件受理费由小花承担。 

一审审理期间,小王申请对涉案房屋的市场价值进行评估,评估报告确认涉案房屋按照毛坯房标准评估价值为1016.13万元。小王支付评估费27800元。

随后,一审法院判决:一、小花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返还小王购房出资款及相应的增值收益共计506.93万元;二、驳回小王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小花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但2018年,二审法院驳回了小花的上诉,维持原判。

然而,最后该案子又被最高人民法院提审。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最高人民法院会如何判呢?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条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具体到本案中,就是最高人民法院提审本案后,认为一、二审法院认定案由不当,予以纠正,本案应为婚约财产纠纷;

订婚虽非法律规定的婚姻成立要件,但目前仍是婚姻缔结过程中一种重要的民间习俗。订婚后的各项财产安排均是以缔结婚姻为最终目的。在双方缔结婚姻的目的无法实现的情况下,一方因此给付的财物,接受方予以返还,符合习惯做法。

本案中,房屋在购买后存在自然增值,双方对于该部分增值收益归属产生争议,当属婚约财产纠纷。

基于该类纠纷的法律性质,本案要考量两个方面的因素:一方面,双方系自由恋爱,是以感情为基础,以缔结婚姻、共同生活为目的,而非借婚姻索取财物;

另一方面,双方购买涉案房屋的目的是将此作为婚后共同居所,而非房地产投资。因此,双方以缔结婚姻为目的购房并将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且对房屋归属无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在缔结婚姻的目的无法实现时,不能简单地套用投资收益原则处理以感情为基础、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婚约财产纠纷,不能将支付购房款比例或者登记权利人身份与房屋增值收益直接挂钩,应当基于婚约的性质、目的,统筹考虑房款支付情况,房屋增值,房屋登记、使用和维护情况以及房地产限购政策对当事人的实际影响等各种因素,确定返还数额。

最终,最高人民法院综合本案上述全部案件事实及理由,判令:一、撤销一审和二审法院的民事判决;二、小花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返还小王350万元;三、驳回小王的其他诉讼请求。
对于这件事,大家是怎么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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