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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炸裂了!”上海,男子花500万买了一套二手房,万万没想到,还没入住呢,竟被某中介告上法庭索赔违约金5万元,中介:他“跳单”!

“太炸裂了!”上海,男子花500万买了一套二手房,万万没想到,还没入住呢,竟被某中介告上法庭索赔违约金5万元,中介:他“跳单”!



上海,男子钱某与妻子在上海打拼了20多年,终于有了一笔丰厚的积蓄,于是便决定在上海买一套属于自己的房产,然而正是这次买房,竟然让自己被人告上法庭(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这是怎么回事呢?

原来啊,钱某与妻子自从20多年前来到上海后,从街边摆摊开始,靠着吃苦耐劳的精神,一路摸爬滚打,终于攒下了几百万身价。

去年,孩子在上海也大学毕业了,马上面临着成家立业。

为了儿子的将来,钱某夫妇便决定在上海买一套属于自己的房子,以便儿子将来结婚也有地方住,也不用那么辛苦。、

于是,钱某夫妻二人一有空,便开始去中介公司看合适的二手房。

2022年10月22日,上海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简称中介公司一)带钱某看了一套房屋,当时,该房屋房主要价525万,虽在钱某的预算内,但钱某还想看看有没有更好的房屋,所以,当时也没有让该公司去谈价。

同年11月23日,上海某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简称中介公司二)带钱某之妻李某某去看房,恰好看的也是钱某上次看过的那套房屋,该中介公司报价515万;同样,出于想再看看有没有更好的房屋的打算,钱某的妻子李某某也没有让该公司去找业主谈价。

时间来到11月27日,上海某房产中介公司(简称中介公司三)在了解钱某和妻子李某某的需求后,日与钱某签订了《房地产求购确认书》该《确认书》第2.4条约定,钱某在验看过该房地产后六个月内,钱某或其委托人、代理人、代表人、承办人等与钱某有关联的人,利用上海某房产中介(中介公司三)提供的信息、机会等条件但未通过该公司而与第三方达成买卖交易的,钱某应按照与出卖方就该房地产买卖达成的实际成交价的1%,向该公司支付违约金。

随后,该公司工作人员带着钱某夫妇去看房。

结果,到了地方,钱某发现该公司带他们看的仍然是钱某在中介公司一处带看的那套房屋。然而,该公司工作人员却报价550万。

,钱某夫妇二人并未说话。

回到家后,钱某夫妇仔细一合计,觉得跟这套房子有缘,同时,两人觉得只有带老婆李某某看房的地产顾问限公司(中介公司二)更实诚一些。

于是,钱某夫妇二人便联系了该公司(中介公司二)工作人员,让其与房主协商价格。

最终,在该公司(中介公司二工作人员的协商下,钱某夫妇与卖家达成一致。11月30日,在某房地产顾问公司(中介公司二)居间下,钱某卖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成交价500万元。后买卖双方办理了过户手续,钱某夫妇向某房地产顾问公司中介公司二支付佣金5万元。

然而,还未等钱某夫妇入住该房屋,上海某房产中介(中介公司三)的工作人员便知道了该房屋被钱某夫妇买入了。

于是,上海某房产中介(中介公司三)以钱某利用他们公司提供的上海市该房屋的销售信息,故意跳过中介,私自与卖方直接签订购房合同,违反了《房地产求购确认书》的约定,属于恶意“跳单”行为,请求法院判令钱某按约支付他们公司违约金5万元。

法庭上,钱某辩称:涉案房屋原产权人张某委托多家中介公司出售房屋,上海某房产中介(中介公司三)并非独家掌握该房源信息,也非独家代理销售。钱某并没有利用该公司提供的信息,不存在“跳单”违约行为。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法院会如何判呢?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规定,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具体到本案中,就是上海某房产中介(中介公司三)与钱某签订的《房地产求购确认书》属于中介合同性质,其中第2.4条的约定,属于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中常有的禁止“跳单”格式条款,其本意是为防止买方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却“跳”过中介公司购买房屋,从而使中介公司无法得到应得的佣金,该约定并不存在免除一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情形,应认定有效。

然而,根据该条约定,衡量买方是否“跳单”违约的关键,是看买方是否利用了该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机会等条件。

如果买方并未利用该中介公司提供的信息、机会等条件,而是通过其他公众可以获知的正当途径获得同一房源信息,则买方有权选择报价低、服务好的中介公司促成房屋买卖合同成立,而不构成“跳单”违约。

经法院查明,本案中,原产权人通过多家中介公司挂牌出售同一房屋,钱某及其家人分别通过不同的中介公司了解到同一房源信息,并通过积极为其协商价格的地产顾问限公司(中介公司二)促成了房屋买卖合同成立。

因此,钱某并没有利用上海某房产中介(中介公司三)的信息、机会,故不构成违约,对该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驳回了上海某房产中介(中介公司三)的诉讼请求。
对于这件事,大家是怎么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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