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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炸裂了”湖南,男子出租17张银行卡获利60000元,万万没想到,结果不仅被判了刑,还得退缴违法所得!这是为什么呢?

“太炸裂了”湖南,男子出租17张银行卡获利60000元,万万没想到,结果不仅被判了刑,还得退缴违法所得!


湖南岳阳,男子出租17张银行卡获利6万余元,万万没想到,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3个月(文中皆为化名)

男子张某喜欢上网,平时也在网上做点小副业,赚点零花钱。

2020年9月某日,张某发现有人在高价收购银行卡,心动之下就加了对方的联系方式。

但经过一番观察,张某发现这些收购银行卡的人好像是在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于是就忍住了。

可时间一长,他发现这些人还在收购,于是便抱着侥幸心理将自己名下的4张银行卡出租给对方。

尝到一点甜头后,张某感觉可能没事,于是,又从各种渠道收购银行卡,用来出租给对方。

直至2021年4月期间,张某将自己名下的4张银行卡以及收购的13张银行卡,全部出租给对方,张某从中获利6万余元。

后经公安机关查明,向张某租用银行卡的团伙是用这些银行卡实施网络网络犯罪活动。

这期间,17张银行卡共计接收资金1758万余元,关联多起被电信诈骗案。案发后,张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具体到本案中,就是张某明知他人是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银行卡,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构成“帮信罪”。

其次,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9〕15号

第十二条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具体到本案中,就是张某明知他人是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银行卡,提供支付结算帮助,且17张银行卡共计接收资金达1758万余元,构成情节严重。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告人张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依法对某判处有期徒刑2年3个月,并处罚金,责令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60000元

最终,法院依法对某判处有期徒刑2年3个月,并处罚金,责令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60000元(案例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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