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起 诉 状
原告
被告
一、诉讼请求:
1、请求判决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
2、请求判决婚生女刘可欣由原告冯西香抚养。
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二、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2001年经人介绍相识,2002年登记结婚,2004生育一女刘可欣。双方婚前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原告无论怎样努力维持也无法建立起和睦的婚姻家庭关系。
原告与条件贫平的被告组建家庭,没有期待钱、势,只是向往能获得一份家庭的关爱与扶助,然而原告的这些最基本的愿望根本无法实现。
被告家庭责任感不强,不关心体贴妻女,懒散习性,游戏成瘾。伤害妻女后从不自省。
结婚以来,双方感情不断恶化,近二年发展到双方分室而居,同在一个屋檐下却往来断绝,夫妻形同路人,夫妻关系名存实亡。紧张的家庭气氛给孩子的身心造成了极大伤害,家庭本应是孩子的港湾,却成了未成年人的伤心之地。孩子多次表白不愿意在这种环境中煎熬,强烈想随母亲单独生活。万般无奈,原告于
综上,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请求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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