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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的实现有赖于司法公信力的回归

法治的实现有赖于司法公信力的回归

2011年06月29日07:30 东方法眼罗超英318人次浏览 评论0字号:T|T

核心提示:法律的权威性不在于强制性,而在于公众建立起对法律的信仰,形成内心的确信,从而保障法律的有效运行。

  在一个秩序良好的国家下,司法部门应得到公众的信任和支持,从这个意义出发,公信力的丧失就意味着司法权的丧失。司法的权威性源于司法的公正性、独立性,它是司法产生公信力的前提和基础,同时,司法具有权威性也是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在网络信息时代,任何一个事件的发生都会被放大,这些事件往往能够引起公众的极大关注,当这些涉及法律的事件进入司法程序后,公众对司法能否合法、公开、公正处理产生质疑。公众的质疑在现在的社会环境下有其合理性,是法治社会下公民的言论表达方式,一方面说明公众关注事件的发展处理,是对自身遇到类似情况时,能否得到公正处理的疑问,实质上是对公民权利的有效行使和救济保障的期待,另一方面,公众的关注对司法的运作是一种监督,以免司法受权力等法外因素的不当干预。

  在法治国家,法律的权威性不在于强制性,而在于公众建立起对法律的信仰,形成内心的确信,从而保障法律的有效运行。美国辛普森案件中,辛普森因司法程序不合法而被宣告无罪后,被害人的家属说:“今天正义受到了践踏,罪犯逃脱了制裁,但是,我们尊重法院的判决。”可见公众对法律的信仰,对司法的信任有多高,这是美国几百年的法治治理的经验积累。改革开放以来,立法不断完善,法制逐步健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但是,在实践当中,由于受文化传统,权力观念等诸多因素影响,法律往往不被执行或遵守,以致扭曲。现在,中央推行司法改革,公众也关注和支持改革,以便实现司法的效率与公正,这是必须的,因为,公正的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司法改革是一项工程,是政治改革的一部分,不是一蹴而就的,是逐步推进的,我们不能急于冒进,否则,结果将适得其反,毕竟对于我们国家而言,这是一个探索。我们国家的司法体制与西方国家的司法体制不同,有本质区别,即国家性质不同,从这一点上讲,二者不具有可比行,没有孰优孰劣之分,我们不能因为人家是发达国家,制度也发达而照搬应套,这就忽视了社会背景的差异,也涉及法律移植问题。但是有一点是相通的,即法律是法律,法治归法治,它是人类的智慧结晶和经验总结,因此,一些法律的规定,对权力的限制等是合理的也是必须的,具有普遍适用性。现在的问题是,在现有的司法体制之下,如何最大限度地保证司法的公正。笔者认为,首先,司法主体应建立起对法律的信仰,有起码的良心和正义观,正所谓“吏不良,则有法而莫守”;其次,行政机关应严格遵从自身的权力界限,立法机关行使必要的监督权利,这是从权力机关的角度来保障司法的公正;最后,公众也需要建立起对法律的信仰,对司法的信任和支持,形成内心的确信,推动司法的公正。让司法公信力回归到正常的法治轨道上来,不仅仅限于以上几个方面,它的实现还需要很多方面的合力。

  (作者单位:福州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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