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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生活报文章: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成功调处了一起百姓与镇长之间的官司
 

盐城中院成功调处了一起百姓与镇长之间的官司

20071220,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成功地调处了一起百姓与镇长之间发生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件,由被上诉人周镇长向上诉人阮建军、赵玉干夫妇退还多收的房款15000元。上诉人阮建军、赵玉干夫妻对盐城市中级法院法官主持公正、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精神表示由衷的感谢。说起本案,还有一段曲折的过程。

一、买 房

上诉人阮建军、赵玉干二人是夫妻,系江苏省建湖县颜单镇古虹村的农民。他们家祖辈都是靠种地营生的农民,到了他们这一代,赶上了国家改革开放的好年代,为改变祖祖辈辈贫穷落后的面貌,夫妻二人盟生了一个美好的愿望——死苦死做,将来到县城买一间房子。这么多年来,他们一边种地,一边打工,白天黑夜连轴转,春夏秋冬忙不停;舍不得浪费一分钟,舍不得花费一分钱。

20061022,经人介绍,本镇副镇长周某将其位于县城的、已居住了10年之久的旧房子,以现状卖给他们。周镇长说,这房子面积110平方米,并且拿出房产证书让他们看。双方商定:房子以现状出售,以面积计价,加上车库的面积,合计房价为235000元,双方就此还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阮建军夫妇将辛辛苦苦挣下的血汗钱,再加上东筹西借,向周镇长付清了全部房款,并搬入其中居住。

二、争议

当阮建军夫妇到房管所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房管部门查阅了此房的档案,档案中有周镇长在10年前购买此房时签订的购房合同,这份合同上明确地写着该房建筑面积为102平方米。房管部门为慎重起见,专门登门进行测量,最终仍确认是102平方米,据此向阮建军夫妇发放了102平方米的房产证。

阮建军夫妇花了110平方米的钱,却得到了只有102平方米的房子。他们认为,房价可以涨,而房屋面积是涨不起来的;周镇长以102平方米的旧房子,收取了我们110平方米的钱,显然不合理。当他们找周镇长讲理时,周镇长说房子已经成交,钱货两清,拒不肯将多收的房款退还给他们。

三、提起诉讼

阮建军夫妇在无路可走的情况下,委托江苏盐城为国律师事务所袁为国律师担任代理人,于2007416日向建湖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周镇长将多收的8平方米房款退还给他们。

由于案件的事实非常清楚,案情很简单,审判人员当庭就表明了自已的观点,按照公平原则,周镇长应当将多收8平方米房款应当退还给原告。当庭宣布:本案事实清楚,庭审结束,择日宣判。

庭审结束后,阮建军夫妇盼星星、盼月亮,盼望法庭能尽快作出判决。可是,他们等来的不是“择日宣判”,却是戏剧性的变化。当阮建军夫妇的代理律师向承办法官催问此案时,法官有了新的观点,她认为被告周镇长虽多收了原告8平方米的房款,但本案买卖的是二手房,二手房是不以平方计价的。由于案件旷日持久未作判决,超过了简易程序的审理期限,法院组成了合议庭,对此案上升为普通程序重新开庭审理。就二手房能否按平方计价的问题,阮建军夫妇的代理律师向法庭提交了江苏省人大常委会颁布的《江苏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该条例第15条明确规定:“商品房销售既可以按建筑面积计价,也可以按套计价或者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面且该条例第19条规定:“房地产权属证书上载明的面积应当与实际交付的面积相一致”;由此认为二手房按平方计价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被告周某必须将多收的房款退还原告。

二手房能否按平方计价的争议解决后,法庭又提出了新的观点,这套住房被告周某已进行了装修,原告应当承担被告装修费用。对此,阮建军夫妇实在想不通,他们买的是旧房子,房屋每方米价格2080元,是包含装修在内的价格;他们现在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周镇长退还多收的8平方米房款,这与室内装修有何关系呢?由于他们不同意对房屋的装修进行估价,承办法官向阮建军夫妇发出了传票,传唤其到法院谈话,要求其提供时间,配合法院到其家中登记室内装修。法官还口头向其说明,如不配合法院估价,将由其承担不利后果。

四、一审判决

原告阮建军夫妇被搞懵了,这起案子起诉到法院已经4个月了,现在,他们不但没讨回一分钱,反而成了法院强制执行的对象,他们搞不清自已到底是原告还是被告了?他们担心的是,法庭对他们要求被告周镇长退还8平方米房款的诉讼请求置之不理,却坚决要对他们的房屋装修进行估价,是不是还得让他们倒找一些钱给周镇长啊?在百思不得其解的情况下,他们将自已的遭遇写成文字稿寄给了江苏法制报,200795日,江苏法制报两名记者专程到建湖,了解本案情况。

本案再次发生了戏剧性的变化,法庭不但不再要求原告阮建军夫妇开门让他们对室内装修情况进行登记,于200796日闪电般地向当事人送达了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中认定了原告起诉的事实,认定“被告履行义务不符合协议的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多收房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并且认定,以原、被告双方约定的总房款除以总面积,“每平方米为2016元”。

按理说,此案到此应当有了一个圆满的结局,可是,一审判决话锋一转:“综合考虑房屋位置、使用年限、当时市场房地产交易行情、室内附属设施等因素,确定被告应返还房款以1500/平方米计价为宜”,判决“被告周某返还原告房款人民币12000元(8平方米×1500/平方米)”。

五、提起上诉

经过艰难的诉讼历程,阮建军、赵玉干夫妇终于赢得了这场官司。可是,阮建军、赵玉干夫妇怎么也高兴不起来。建湖县人民法院的判决中确认房屋每平方米价格为2016元,这是被告将房屋卖给原告的价格,而判决被告返还多收的房款时,每平方米只按1500元返还,这是什么账啊?一审判决中说综合考虑“房屋座落位置、使用年限、当时市场房地产交易行情、室内附属设施等因素”,这些都是双方订立房屋买卖协议时充分考虑过了的因素,也就是说,当事人双方就是根据这些特定因素谈价格的;如果不考虑这些“特定因素”,房价就不可能值每平方米2016元。现在,一审法院凭空地、重复地“考虑”当事人在买卖时早已考虑过了的因素,将短少的面积以每平方米1500元计价,短少了他们4000元房款。

钱的数额虽小,但情理不合。阮建军、赵玉干夫妇为维护自已的合法权益,阮建军、赵玉干夫妇愤然向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他们在上诉状中写道:“同样的房屋面积,让原告承受的面积按每平方米2016元计价;让被告周镇长返还出来的面积,按每平方米1500元计价。同样的房屋面积,对不同的人适用两个不同的价格,显然,“天平”的两边不一样重……”。他们请求二审法院能给他们主持一个公道。

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认真的审理,看出了事情的端倪。为了给上诉人一个公平、公正的结果,同时又考虑到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特殊关系,中级法院的法官们对本案进行了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最终,由被上诉人周镇长一次性向上诉人阮建军、赵玉干夫妇返还多收的房款15000元,当庭以现金给付,本案有了一个圆满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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