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瓶采用专用颜色标志,2014《特种设备安全法》、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22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都没有强制性要求更换颜色的法律法规设定。仅仅在《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 23—2021)1.8.1.3气瓶颜色标志,GB/T7144《气瓶颜色标志》有许可性的规定:燃气瓶专用颜色标志:气瓶使用登记机关,可以在市(县)区域内,规定在本区域内充装的燃气瓶采用统一的专用颜色。
依据《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 23—2021):3.7气瓶的设计与使用年限:燃气瓶设计使用年限8年,可以延长至12年;见P12;9.3定期检验周期:液化石油气钢瓶(民用)4年,见P48。因此在使用期限内及检测有效期内,随意作废气瓶,没有法律依据。
因此在气瓶检测有效期内强行更换颜色,强行作废气瓶不予充气,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规定的:“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向气体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对使用者进行气瓶安全使用指导,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办理气瓶使用登记,提出气瓶的定期检验要求。”,也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液化石油气钢瓶的检验周期是多少?液化石油气钢瓶使用年限有何规定?
发布时间:2022-07-27 来源:
液化石油气钢瓶每4年检验1次。对于未经检验的钢瓶,从制造日期算起;经过检验的钢瓶,从上次检验日期算起。
钢瓶使用年限,对设计使用年限为8年的钢瓶,允许在安全评定(检验)后延长一个检验周期(即12年报废),对未规定设计使用年限的钢瓶,使用年限达到15年,作报废处理。
燃气瓶专用颜色标志:气瓶使用登记机关,可以在市(县)区域内,规定在本区域内充装的燃气瓶采用统一的专用颜色。
1.8.1.3气瓶颜色标志,GB\T7144《气瓶颜色标志》;3.7气瓶的设计与使用年限:燃气瓶设计使用年限8年,可以延长至12年;见P12;9.3定期检验周期:液化石油气钢瓶(民用)4年,见P48
《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 23—2021)发布,6月1日起施行!
2021-01-08 13:08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推进特种设备安全监管改革,优化压力容器安全监管措施,市场监管总局对《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21—2016)进行修订,形成第1号修改单;对《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6—2014)等7个气瓶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进行整合修订,形成《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 23—2021)
《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 23—2021)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气瓶设计文件鉴定规则》(TSGR1003-2006)、《车用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R0009-2009)、《气瓶型式试验规则》(TSG R7002-2009)、《气瓶附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F001-2009)、《气瓶制造监督检验规则》(TSGR7003-2011)、《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R0006-2014)同时废止。
全文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