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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股权转让频现纠纷 当事人九大问题应重视》

内容提要:近五年丰台区法院审结的股权转让纠纷多达137件。深入调研后发现,当事人在三个层面上暴露出的问题是引发诉讼产生的主要原因,而且对司法资源造成较大浪费,同时也增大了当事人自身的维权成本,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

    未来网北京12月25日电(记者 李晨星)近五年丰台区法院审结的股权转让纠纷多达137件。深入调研后发现,当事人在三个层面上暴露出的问题是引发诉讼产生的主要原因,而且对司法资源造成较大浪费,同时也增大了当事人自身的维权成本,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

  一是诚信缺失。实践中,很多股权转让纠纷的发生纯粹源于当事人自身的诚信缺失和道德失范。具体表现为:1、无权转让。伪造、冒用他人签名,将自己无权处分的股权转让。在此类案件中,真正的股权持有人大都声称不知道股权已被转让,且表示对公司日常经营缺乏有效监督,当发现时,股东身份早已被替代。但实际上,也存在部分当事人对他人转让其股权的事项明知,但事后因公司经营明显好转等多种原因反悔,又以伪造签名为由提起诉讼。如挂名股东的股权被实名股东转让后,实名股东反悔,怂恿挂名股东诉讼的情形。2、恶意受让。股权受让人明知转让人非股权真正持有人,仍与其完成股权转让行为。在有的案件中,股权真正持有人以其并未转让股权为由,要求确认股权转让协议无效,股权受让人当庭认可转让协议并非股权真正持有人签订,同意确认无效。3、拒不履行义务。主要表现为股权转让协议生效且股权转让款支付完毕后,转让方无故拒绝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或者转让协议生效且工商变更登记完毕,但受让方迟迟不支付转让款。4、不诚信诉讼。主要表现为当事人提起“无理取闹型”的恶意诉讼。如有的案件中,当事人起诉要求支付股权转让款,但庭审中被告却出示了股权系无偿转让的证据,法院据此驳回原告诉求,但原告坚持上诉,二审维持原判。当事人的这种不诚信行为,对司法资源造成了极大的浪费。

  二是风险防范能力差。实践中,很多当事人风险意识较低,防范能力较弱,对与公司有关的法律知识较为陌生,不仅易出现其投资股权、转让股权的预期目的与实际情况不符引发纠纷的情形,而且易造成经济利益的损失。具体表现为:1、怠于行使股东权利。很多小股东碍于情面或者基于对他人的信任或者对股东权利的不知晓,导致其不实际参与公司的决策经营,对其自身依法享有的股东权利知之甚少,以至于其股东身份已被剥夺还蒙在鼓里,等其发现时早已时过境迁。2、合同主要条款约定不明。主要表现为股权转让价格、违约责任约定不明引发的纠纷。如有的案件中,股东登记出资39万,转让协议约定将其在公司的全部股份39万元转让,后转让人要求受让人支付转让款39万,受让人则认为转让价格未约定,不同意支付引发纠纷。3、混同法律关系。部分当事人将股权转让、资产转让、营业转让混同,造成各方在转让程序、主体、责任承担等方面产生分歧,引发纠纷;另有部分当事人对公司与股东,法定代表人与股东,高级管理人员与股东等之间的身份关系界定不明,致使其与非股权持有人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引发纠纷。

  三是维权能力不足。实践中,当事人一般均有较强的维权意识,但却欠缺必要的维权能力,造成其在实际维权过程中付出的成本较高,但收到的效果却不尽人意。1、选择的维权方式单一。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行政机关有权予以罚款、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但实践中,股权被他人冒名转让的情形下,股东通常首选或仅选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维权,鲜少利用行政救济手段。2、诉讼能力不足。主要表现为举证能力欠缺,尤其是在证人证言的运用上存在认识偏差。很多当事人提供的证人在法庭上的陈述并非系证人亲自经历或体验的事实,而是在转述“道听途说”的内容,对案件事实的查明没有任何作用。(通讯员 梁代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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