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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案例:刑事被害死亡能否认定为工伤(工伤中止)
1、在工厂工作时被人杀害了是否属于工伤死亡?工伤的定义是:指职工因工伤事故或职业中毒直接导致死亡、受伤或者职业病医疗期间死亡、工伤旧伤复发死亡或者职业病旧病复发死亡。如果员工在被杀是因工作直接或间接因素导致被杀应算工伤。
不是,这要死者是不是因为工作被杀的,如果死者是因工作关系被杀那就是,你上面说了是在工厂,那可能不是,也就是说要有工作关系为个意思,如果死者是和杀他的人有什么冲突那就不是,还要看杀他那个从是不是也在工厂工作,如果是那么厂方也有一定的管理责任
2、2008年6月5号,当事人在上班时间维护医院公共秩序遭歹徒袭击一刀毙命。 出事当天,具现在已有15天各部门没有任何回答。 而且歹徒还没有? 保卫上班时间被杀是属于因公殉职还是工伤? 像这种情况在赔偿方面怎么处理?1.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履行工作职责而受到伤害,属于工伤。 2.可以在事发之日起30日内要求医院进行工伤认定并予赔偿。 3.如单位在30日内不进行工伤认定,受害人亲属可以在一年内向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4.注意保存和收集证据。既可以要求工伤赔偿,也可要求加害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3、女保安在值夜班时被无业人员劫杀。是在工作时间、工作过程中,为小区业主服务的情况下,受到小区业主的侵害,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认定为工伤死亡。
律师认为,在工作时间内,又是在工作岗亭里受伤,上述两点,足可以工伤为由索赔。
4、非上班时间,保安在工厂门口,大门门卫室被杀,是否属于工伤?
门卫被杀是“工作原因”还是“个人原因”?
如果是为了保护公司财产,那么肯定是工伤。
如果是私人矛盾被杀,与工作无关的,就不是工伤。
5、 ■各方说法
何林之间这起事件纯属私人纠纷,与工厂无关,不是工伤。
——事发电梯厂负责人
何是在与林的争执过程中受到伤害,是因个人原因并非因履行工作职责原因受到暴力伤害,不属于工伤。
——省市两级劳动部门
何虽然在本案中有一定的过错,但过错不应该成为不认定工伤的理由。应认定何构成工伤。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工伤案例:刑事被害死亡能否认定为工伤(工伤中止
摘自:http://blog.sina.com.cn/s/blog_5f17b9680100hd8j.html
案例
李某系A公司业务员。2003年8月20日,李某受公司领导指派到外地出差。2003年8月22日晚上李某宴请客户吃饭,饭后李某一人到洗浴中心洗澡。晚上10时,李某洗完澡,在徒步回宾馆的途中被杀害。公安部门已立案侦查,现尚未破案。
2004年7月,李某的家属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但无法提供李某因工死亡的证据。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经调查也未取得因工死亡证据。A公司认为,因工外出期间因为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才能认定为工伤,现该项证据不足,现在不能认定为工伤。李某家属则认为李某是公司派到外地出差的,在出差期间被害死亡应当认定为工伤。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有三种看法:
第一种看法和李某家属的观点一致,认为应认定为工伤。
第二种看法认为不能认定为工伤。理由是:出差期间的行为不一定都是公务行为。李某到洗浴中心洗澡的行为就不能认为是公务行为,洗澡后返回宾馆途中被害不能认为是因工作原因被害。
第三种看法认为,该案应予以中止,待公安部门侦破后再进行认定。理由是:公安部门已经立案侦查,在公安机关做出结论之前,李某死亡是因工还是因私处于不确定状态,不能做出李某是不是工伤的决定。如果贸然做出决定,可能会与公安机关将来的侦破结论不一致。故认定程序应予中止。
最后,劳动保障行政采纳了第三种意见。
评析
该类案型在公安机关已经介入的情况下,适用中止程序是理想的选择:
(一)如上述第三种看法,工伤认定依赖于刑事侦查结论,只有根据刑事侦查结论做出的工伤认定才是客观公正的。
(二)《劳动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在工作中遭受他人蓄意伤害是否认定为工伤的复函》(劳社厅函[2000]4号)规定:“对于暂时缺乏证据,无法判定其受伤害原因是因公还是因私的,可先按照疾病和非因工负伤、死亡待遇处理。待伤害原因确定后,再按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该文是依据《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制订的,现在不宜直接适用,但其规定的处理方式是正确的。
(三)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如果现在不适用中止程序而直接不予认定为工伤,如果1年以后刑事侦查结果表明属于工伤,则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关于申请工伤认定的时效的规定,职工或其家属将不能再申请工伤认定。这样将使劳动者权益受损。
(四)保证工伤认定程序合法。《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认定的时限是60日,适用中止程序可以避免超出工伤认定时限。
虽然中止程序有上述好处,但由于缺少立法规定,仍存在适用难题。《工伤保险条例》并未规定60日的工伤认定时效可以中止,在此情况下,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适用中止程序,相对人可能会以违反条例规定为由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可能会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败诉。
目前我国只有个别地方规定了工伤认定的中止程序。如《海南经济特区工伤保险若干规定》(2004年5月28日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第九条规定:“从业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劳动关系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依法定程序处理劳动争议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的时限内。”该条规定了一项可以中止工伤认定程序的情形。
为了更好地保护劳动者工伤权益,规范工伤认定程序,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出台更具体的程序规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因工作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伤死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40%,其他亲属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三)一次性工伤死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第十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如果符合该条第三项规定,那么应该是工伤。
如果不符合该条第三项规定,那么应当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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