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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违法辞退

如何做到正确辞退员工,笔者总结起来,主要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试用期内不得随意辞退员工。

  要正确辞退试用期内的员工,必须把握“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原则。用人单位首先要证明单位是否有“录用条件”,同时还得证明该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不知何为录用条件,或无法证明该录用条件就贸然辞退试用期内的员工,是用人单位在实践中的典型错误做法。维权意识强的员工有权要求恢复劳动关系,此时公司往往在管理上会陷入更加难堪的境地。

  二、辞退有过错的员工应有事实依据和制度依据。

  对于违纪的员工,用人单位并非可以一概辞退。劳动法规定必须是严重违纪的员工,用人单位方可辞退。因此,何谓严重违纪,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就至关重要了。单位在员工手册或者规章制度中最好对严重违纪的情形要有明确规定,并且注意保留员工严重违纪的事实依据。员工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单位也可随时辞退,但同样要注意举证尤其是对何谓“重大损害”的举证问题(最好还是有制度依据,在员工手册或者规章制度中对重大损害的标准作明确规定)。此外,员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被劳动教养的,单位也可以随时辞退。

  三、辞退无过错的员工要提前通知和支付经济补偿金。

  辞退无过错的员工仅限于以下情形: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辞退无过错的员工要提前30天书面通知员工本人,并根据其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

  四、经济性裁员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并履行法定程序。

  所谓经济性裁员,是指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为改善生产经营状况而辞退成批员工。经济性裁员是用人单位克服经营困难的内在需要的通常作法,法律予以允许。但是,裁员同时也涉及被裁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此,为保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合法权益的有效平衡,法律对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作了一些适度的限制:首先,对于可以进行经济性裁员的用人单位必须是濒临破产,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达到当地政府规定的严重困难企业标准,确需裁减人员的企业。此外,上海市对实施经济性裁员也有严格限制,即上述企业必须在实施停止招工、清退各类外聘人员、停止加班加点、降低工资四项措施后仍无好转的,才能实施经济性裁员。其次,对符合进行经济性裁员条件的用人单位,应按下列程序裁减人员:

  一)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提供有关生产经营状况的资料;

  (二)提出裁减人员方案;

  (三)将裁减人员方案征求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对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

  (四)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以及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听取劳动行政部门的意见;

  (五)由用人单位正式公布裁减人员方案,与被裁减人员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按照有关规定向被裁减人员本人支付经济补偿金,出具裁减人员证明书。

  五、辞退员工中的特殊限制

  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出于对特殊人群的保护,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并且没有过错的,用人单位不能辞退: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换句话说,对于具备上述情形之一的员工,除非其有严重违纪等过错的,否则用人单位不得辞退。

  六、辞退员工的程序问题

  用人单位辞退员工时,还应注意一个通知工会的程序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21条的规定,企业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要求重新研究处理时,企业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对用人单位来说,在辞退员工时,务必要注意合法性的问题,即辞退员工时一定要保证证据确凿、依据充分、程序合法。由于法律规定辞退员工的举证责任完全在于用人单位一方,因此证据确凿是用人单位合法解除合同的基础,在此基础之上,还要有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内部规章制度作为法律依据,这是用人单位合法辞退员工的关键。同时,在辞退员工时还应注意程序问题,如提前通知期问题、书面的通知形式问题以及工会的预先告知问题等。防范于未然,方保用人单位在辞退员工时立于不败之地。


我国劳动合同法中,

第二十一条 在试用期中,除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员工在试用期内,辞退员工,单位是需要掌握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证据,并且有告知员工的证据存在。以免单位没有证据的情况下,员工要求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或者双倍的经济补偿。

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 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辞退试用期员工需要注意哪些

    员工在试用期内表现不被司肯定,或者退影响不好的员工,公司会要求辞退,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会遇到什么问题呢?看看案例中的该如何处理。

  从事HR工作的小王刚刚接到一项棘手的工作:公司里刚入职了一名新员工,试用期2个月,因为公司经营方向的调整,导致新员工实际工作岗位和当初承诺的不一样,为此新员工十分不满,在公司里散播对公司不利的谣言,造成了极坏的影响,现在部门领导坚决要求辞退他,小王为此犯了难:试用期强制辞退员工,有哪些操作注意事项呢?

  案例解析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只要出现《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法定情形之一,企业可以即时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事先通知员工,不受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条款的限制,而且,企业无需向被辞退的员工支付经济补偿;

  此处需要注意的是,在试用期内,企业可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但前提是员工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因此,录用条件的设计十分重要,对此,企业应当明确录用条件,并将其向员工公示并存档,以备不时之需。

  所以,公司在试用期辞退员工,必须要证明其不符合录用条件,否则是违法解除,将承担赔偿责任。

  企业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8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87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另,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如果劳动合同未给员工,则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一条 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案例解析中,很详细的说明了法律法规在这方面的规定,虽说是站在公司的角度考虑,但是,也要按规章制度办事,并明确的说明辞退试用期员工的原因,以免引起不必要的纠纷。

试用期员工辞退应注意实施程序的合法性

一般要求以书面形式向劳动者说明理由,不采取书面形式,一旦发生劳动纠纷,无法证明用人单位已向劳动者履行了说明理由的法定义务。对提前通知问题,我国《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依法解除试用期劳动合同未作出具体规定,因试用期较短,只要符合条件用人单位一般可随时作出解除决定。

值得注意的是,试用期满后,用人单位不得再以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而解除劳动合同。此外,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患有精神病的合同制工人解除劳动合同问题的请示》的复函的有关规定,如果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发现并经有关机构确认患有精神病的,可视为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也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入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做出解除决定后,用人单位应制作《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送达给劳动者,同时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二、员工试用期被辞退要注意的问题

如果员工出现了法律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况,是可以要求用人单位作出补偿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在试用期内辞退员工要注意规避法律风险

    试用期是劳动用工期间的一个特殊时期,也是劳动争议多发的时期。劳资双方一旦在试用期发生劳动争议而对簿公堂时,败诉方往往是用人单位,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是用人单位对试用期,尤其是对试用期辞退员工的条件存在认识偏差。
  《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解除试用期员工的劳动合同的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比较常用的是,员工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因此,企业要想利用这一法律规定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就必须在招聘时对录用条件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录用条件”应该是共性和个性的结合,所谓的“共性”即所有岗位的员工都应该具备的基本条件,这可以通过规章制度进行明确;所谓的“个性”即每个岗位或职位都有自己的特殊要求,这可以通过劳动合同、单独的协议等进行明确。

     长期以来,绝大部分管理者认为,对于刚入职的新员工,只要企业认为其不符合要求就可以随时解雇,且无需支付任何补偿或赔偿。情况真的是这样吗?

 

    案例——2011年9月1日,小王入职大陆A公司,任销售顾问岗位。当天,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五年;试用期三个月,到11月30日止;试用期间小王的销售任务为二十万元……” 2011年11月29日,公司向小王发出《试用期解雇通知》:“王XX,因你试用期间无法完成销售任务,现公司决定与你终止试用,请你今天内交接完毕并离开公司。” 小王拒绝签收该通知与交接工作。11月30日,小王没有上班。12月1日,小王回到公司,签收该通知及移交工作。数日后,小王申请劳动仲裁,主张公司非法解雇。

 

    分析——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试用期中,只有该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的情形(共八点理由,因篇幅有限,请读者自行查阅法条),才能解雇员工。操作中,企业必须举证证明:1、把《解雇通知》送达给员工;2、该员工符合上述八点理由中的任何一点。而上述理由中,企业最常用的理由为“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结合劳动部《对<关于如何确定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请示>的复函》的规定,此理由要求:1、双方对“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范围”事先有确认;2、该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3、企业的《解雇通知》必须在试用期满前送达给劳动者。

    本案处理期间,小王可能作以下(虚假)陈述:1、11月29日公司口头解雇了本人,但拒绝出具书面通知,所以本人拒绝工作交接;2、在本人的争取下,12月1日公司出具了书面通知,但已违反了劳动部的有关规定;3、双方约定“本人试用期间的任务为二十万”,意味着对本人考核的截止时间应该为11月30日的下班时间(即试用期最后一天的最后一秒钟);4、11月29日,公司单方断定本人无法完成销售任务,曲解了“试用期间”的意思,公司的观点显然不成立;5、11月29日公司口头解雇本人后,本人就停止了跟进那些有合作意向的客户,虽然本人无法证明自己必然能够完成销售任务,但是可以断定,公司的口头解雇行为必然导致本人无法完成销售任务,因为不排除在试用期的最后一两天内,本人能够完成销售任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关于解除劳动关系的相关问题(如解除理由、是企业还是个人提出解除、解除的时间等),原则上由企业提供证据,否则企业将承担举证不能而被推定败诉的后果。

    本案中,11月29日,是企业拒发通知还是员工拒签通知?企业陷入两难的状态:1、如果查实是员工拒签通知,那么企业在11月29日就断定员工不能完成销售任务,显然站不住脚,因为不排除员工在最后的一两天能够完成任务;2、如果推定是企业拒发通知或者查实是企业在12月1日才发通知,那么企业都属于违法。企业败诉的风险比较大!

 

    建议——从预防法律风险的角度出发,本案中,企业应该做到以下几点:1、把“试用期间的销售任务为二十万元”改为“2011年11月28日前必须完成二十万元的销售任务,否则视为不符合录用条件。”2、保留证据证明员工确实未完成任务;3、在试用期最后一天下班前,企业必须有效送达解雇通知给员工,同时双方完成工作交接。


合同期内被辞退如何维权


一、合同期内被辞退如何维权

首先要弄清楚公司为什么辞退你,公司的行为是否符合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如果符合,那就应该反省自己,争取在以后的工作中避免出现类似的情况。如果不是,那就可以找公司进行索赔。如果公司是与你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这是违法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双倍赔偿金。

二、合同期内被辞退应得多少赔偿

如果公司无故跟您解除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该条中指到“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具体是指:

(一)最基本的条件要是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而非劳动者,而且双方没有达成协商一致辞(就是劳动者并不愿意解除)。

(二)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但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用人解除劳动关系的条件。

(三)以上两点具备,就够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


辞退职工有哪些类型


一、辞退职工有哪些类型

1、过失性辞退

是指企业在劳动者有过错的情况下,无须提前30天通知,而即刻辞退职工的行为。依据我国劳动法规定,过失性辞退主要有以下情形:(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3)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4)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预告性辞退

是指企业在辞退职工时,按照法律的规定提前30天通知职工或支付代替通知金的方式辞退职工的行为。主要有以下情形:

1、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二、企业能否因职工不加班予以辞退

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71条规定: “协商是企业决定延长工作时间的程序(《劳动法》第42条和《劳动部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第7条规定除外),企业确因生产经营需要,必须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协商后,企业可以在《劳动法》限定的延长工作时数内决定延长工作时间,对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者有权拒绝。企业不能认为职工不加班就违反厂规厂纪或劳动合同,进而以此为由予以辞退。若由此发生劳动争议,可以提请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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