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2001年7月,因后溪街西区地块改造及'两街'整合区块改造项目建设需要,原金华市房地产管理局向金华市城建开发有限公司颁发了拆许字(2001)第3号房屋拆迁许可证,许某房屋被纳入上述拆迁许可证的拆迁红线范围,但拆迁人在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期限内一直未实施拆迁。2014年10月26日婺城区政府发布了房屋征收决定,涉案房屋被纳入征收决定范围内,但该房屋于婺城区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前的2014年9月26日即被拆除。
许某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政府拆迁行为违法并判令政府赔偿损失。
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均认为:婺城区政府强制拆除许某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一审法院的判决结果:
一、确认被告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强制拆除原告许某位于金华市××路××、××号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二、责令被告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参照《婺城区二七区块旧城改造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对原告许某作出赔偿。
二审法院的判决结果:
一、维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浙金行初字第19号行政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浙金行初字第19号行政判决第二项;
三、驳回上诉人许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2018年1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的再审判决结果:
维持了一、二审法院判决确认婺城区政府强制拆除许某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的判项,责令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内按照本判决对许某依法予以行政赔偿。
结合以上的案情,律师分析如下:
政府的违法拆迁必须按照市场价格进行赔偿,如果作出赔偿决定时点的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已经比《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补偿时点的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有了较大上涨,应该按照法院判决时的市场价格进行赔偿。
一、拆迁主体: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征收、补偿与强制搬迁,是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法定职权。市、县级人民政府既不能将应当依法由其行使的行政强制权,委托建筑公司等民事主体行使;也不能以房屋被拆除系民事侵权为由,要求产权人通过民事诉讼解决争议。
政府不能因为委托第三人进行违法拆除,而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确认拆迁违法是行政赔偿的前提
1、如果是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的征收和强制搬迁,房屋的征收应该按照《征收补偿方案》进行。
2、如果确认拆迁违法,应该按照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进行赔偿。
三、行政赔偿的市场价格的时间节点
如果是违法被拆迁房屋的时间点的市场价格没有变化,可以按照拆迁当时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的市场价格进行赔偿,如果是房产升值很快,判决时同地段同类房屋的市场价格上涨幅度很大,应该按照判决时的房屋市场价格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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