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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起诉期限和民事诉讼时效的区别

其一,前者不存在中止、中断的制度,起诉期限一旦期满,不能再继续或重新起算;后者可以依法中止、中断或延长。民事诉讼时效中止事由消失后,时效继续计算,中断事由消失后,时效重新计算。时效期满后,如有法定事由,还可以依法延长。

其二,法院是否主动审查不同。行政诉讼起诉期限,法院在立案和审理环节应当主动审查,无论被告是否提出原告起诉已过起诉期限的抗辩,只要法院经审查确已超过起诉期限的,均应裁定不予立案或驳回起诉。民事诉讼时效法院不应主动审查,无论在立案还是审理环节,法院均不能主动审查诉讼时效。只有在审理阶段,经被告提出时效抗辩,且法院经审查原告起诉确实超过诉讼时效的,才可以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其三,法律后果不同。行政诉讼超过起诉期限的,法院将不予立案或驳回起诉,法院对案件经不再进行实质审理,彻底丧失通过法院解决行政纠纷的权利。民事诉讼时效届满,并不必然使原告丧失实体权利,只要被告没有提出时效抗辩,法院仍应对案件进行实质审查并作出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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