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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签合同要注意什么?无效房屋租赁合同案件、新版《房屋租赁合同》

上海高院

2020/05/25 14:46:55

为全面提升法官的司法能力和案件的裁判品质,进一步促进类案价值取向和适法统一,实现司法公正,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探索类案裁判方法总结工作机制,通过对各类案件中普遍性、趋势性的问题进行总结,将法官的优秀审判经验和裁判方法进行提炼,形成类案裁判的标准和方法。

本期刊发《无效房屋租赁合同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

无效房屋租赁合同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是当前房地产类案件中占比最大的案件类型。该类案件的合同效力认定及后果处理是审判实践中面临的首要问题和难点。此前,对于房屋租赁合同效力认定的裁判思路已在第7期审委会类案总结《房屋租赁合同效力认定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中作了系统介绍。关于房屋租赁合同被认定无效后应如何处理亦是案件审理裁判的关键,故有必要对该类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予以梳理、归纳和总结。

一、典型案例

案例一:涉及双方当事人的过错认定

因承租人赵某拖欠房租,出租人刘某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后赵某以刘某隐瞒房屋系违法建筑为由,反诉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并主张刘某应对合同无效承担全部过错责任。刘某辩称赵某在签约时未对房屋性质进行审查,亦应承担相应过错责任。

案例二:涉及扩建损失的责任分担

A公司承租B公司厂房,双方约定A公司可在租赁范围内建造房屋。该房屋所有权归B公司所有,A公司仅有使用权。后A公司所建房屋因属违法建筑被拆除,A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B公司赔偿扩建损失。

案例三:涉及房屋占有使用费的认定

C公司承租D公司房屋,租赁用途为经营餐厅。双方合同约定D公司负有配合C公司办理相关登记手续的义务。后C公司以D公司未提供相应办证所需材料导致其无法经营为由要求解除合同。同时,因房屋系违法建筑导致租赁合同无效,C公司主张仅需按照合同租金标准的40%向D公司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

二、无效房屋租赁合同案件的审理难点

(一)合同无效后果处理事项繁杂

房屋租赁合同被认定无效后,法院在处理合同无效后果时会涉及房屋返还、房屋占有使用费、公共事业费用、保证金、押金、装饰装修损失、设备损失、改扩建损失、搬迁补偿款等诸多事项,且往往本诉与反诉交织,如遗漏个别后果处理可能造成双方利益分配的失衡,故审理时存在一定难度。

(二)导致合同无效的当事人过错认定难

在无效房屋租赁合同案件中,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通常较为复杂。法院在对相关因素进行审查时,尤其对于租赁房屋的产权状态和违法性质等相关事实,往往因租赁房屋建筑年代久远,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已发生变化,或房屋历经多次改扩建等诸多原因,对当事人的过错认定存在困难。

(三)无效后果损失认定难

实践中,租赁房屋系违法建筑是导致租赁合同无效的主要情形。承租人要求出租人赔偿装饰装修或改扩建损失,尤其在租赁房屋因违法性质被拆除或部分拆除、装修现状不复存在的情况下,如何准确认定因合同无效产生的装修等损失是该类案件的审理难点。

(四)房屋占有使用费确定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法院一般应予支持。然而,实践中个案情况不尽相同,如在租赁市场价格大幅波动、标的物违法、房屋存在严重质量瑕疵、当事人未实际使用房屋等情况下,法院是否参照、如何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对房屋占有使用费进行确定存在难度。

三、无效房屋租赁合同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

处理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后果时,法院要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充分考虑当事人的过错程度、房屋使用状况、合同主体义务、合同履行情况等因素,在当事人之间合理分配责任,避免一方因合同无效而获益,实现各方当事人之间利益的救济与平衡

(一)导致合同无效的主体过错责任认定

在该类案件中,法院需首先确认导致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的主体过错责任。实践中导致合同无效主要存在两种情形:一是租赁房屋系违法建筑;二是非法转租。

1、租赁房屋系违法建筑情形下的主体过错责任认定

随着环境综合整治行动的开展,因房屋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建设,无合法建设手续而认定合同无效的案件占无效房屋租赁合同案件的绝大多数。此种情况下,法院应考虑租赁房屋的产权状态、当事人对房屋的认知情况、承租人是否尽到注意义务、出租人是否存在承诺保证、隐瞒或欺诈等情形,对双方过错责任进行综合认定。

第一,提供适租房屋是房屋租赁合同项下出租人的主要义务。通常情况下,出租人作为租赁房屋的管理人或实际控制人,对租赁房屋的实际状况相较承租人而言应更为清楚。在租赁合同因房屋的违法性而无效时,承租人虽然对租赁房屋的状况亦具有审慎的注意义务,但疏于注意的过错程度较轻,应对合同无效造成的损失承担次要责任,具体责任比例由法院视案情酌定。

第二,如有证据证明承租人明知合同无效情形仍然承租房屋的,法院一般应认定其与出租人存在同样过错,双方对合同无效造成的损失承担同等责任。

第三,如承租人在房屋租赁合同订立过程中已尽到相应注意义务,而出租人提供虚假材料致使承租人有理由相信租赁房屋合法的,对于合同无效造成的损失承租人原则上无需承担责任。

如案例一中,赵某疏于对房屋属性及相应权证进行核查,仅基于出租人的口头保证便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未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故法院判决赵某对合同无效承担30%的责任;刘某明知未经审批的自建房屋属于违法建筑,故应对合同无效承担70%的责任。

2、非法转租情形下的主体过错责任认定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将房屋转租的行为未被法院认定为有效的,承租人在明知的情况下仍与次承租人签订合同,承租人一般应承担主要的过错责任,次承租人在签约前未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则应承担次要的过错责任。次承租人的审慎义务通常表现为要求出租人出示前手合同或出租人同意转租的证明等。

3、合同事先约定无效后果的主体过错责任认定

实践中,租赁合同中往往对合同无效责任分担直接作出约定,此种约定应属无效。原因在于,该约定不属于《民法典》(草案)第507条规定的“合同争议解决条款”,也不属于《民法典》(草案)第567条规定的“结算和清算条款”。若法院确认当事人事前对合同无效后果的约定效力,则会与基于法律否定性评价的合同无效后果产生逻辑冲突。

当然,租赁合同被仲裁机构、法院认定为无效后,当事人再就合同无效后果的处理达成一致的,应当认定为有效。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在租赁合同中关于合同无效责任分担的具体约定,在一定程度上可作为识别当事人风险预见和主观过错程度的判断依据。

(二)合同无效后损失赔偿的认定

在对导致合同无效的主体过错责任作出认定后,法院应进一步审查损失赔偿的具体范围、标准和数额。此时,既要根据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合理确定责任,又要避免当事人重复获利的情形。在无效房屋租赁合同案件中,损失赔偿的认定主要涉及房屋装饰装修损失及扩建损失的认定。

1、合同无效后损失赔偿的范围认定

与合同解除情形下合同主体因违约所承担的损失赔偿责任不同,合同无效后当事人所承担的缔约过失责任是对另一方当事人信赖利益损失的赔偿。目的在于补偿一方当事人因合同无效而实际遭受的损失,从而使其利益恢复到合同签订之前的状态。信赖利益不包括、亦不应超过合同履行利益,即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据此,租赁合同无效的损失赔偿范围通常仅包括装饰装修费用、改扩建费用等直接损失,而不包括承租人的经营损失、员工遣散费等间接损失。

2、装饰装修损失的认定

(1)装饰装修损失的审查规则

房屋租赁合同无效时,法院对房屋装饰装修损失的审查规则如下:

第一,在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的情况下,产生的损失由承租人自行承担,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然而,实践中承租人的装潢设施往往不易拆离,强行拆除费用过高或导致房屋严重损害,法院应引导当事人充分利用装潢设施,并对添附一方进行适当补偿。

第二,在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的情况下,对于出租人同意利用的装饰装修物,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对于出租人不同意利用的装饰装修物,则应区分情况处理:尚未形成附合的,可由承租人拆除,但应将房屋恢复原状;已经形成附合的,则由双方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责任分担现值损失。

第三,房屋租赁合同租期届满但被认定为无效合同的,因承租人在装修投入时对租赁期限及期满后不续约的风险有预估,且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已享有全部装饰装修的利益,其租赁目的业已实现,故其装修投入不应再列入合同无效的损失范围。对于承租人以租赁合同无效而主张装饰装修损失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2)装饰装修损失的处理要点

第一,关于向承租人的相关释明。房屋租赁合同被认定无效后,法院应向承租人释明是否就装饰装修损失要求赔偿,承租人坚持不主张或只提出抗辩的,就装饰装修损失法院不予处理,可告知承租人另行起诉。法院判决承租人腾退房屋的,应告知其可就装饰装修物采取必要的证据保全措施以及相应的法律风险。

第二,关于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的认定。出租人未明示同意装饰装修的,法院应结合房屋类型、合同约定的租赁用途及合同实际履行情况来认定出租人对承租人装饰装修的意见。出租人根据房屋租赁合同关于租赁用途的约定可以预见承租人装修行为的,或出租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承租人对租赁房屋进行装饰装修,但在合理期限内未提出异议,又或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异议后继续履行合同的,法院一般可认定出租人对承租人的装饰装修不持异议。

第三,关于出租人同意利用装饰装修物的认定。在房屋未被拆除或尚未确认拆除的情形下,关于出租人是否同意利用装饰装修物,法院应根据个案中装饰装修实际使用状况、生活日常经验以及装饰装修的实际利用价值综合予以认定。出租人在诉讼中就是否同意利用装饰装修的意见前后不一的,除出租人已作出合理解释,或有充分证据证明装饰装修无法利用,如已拆除或即将拆除的情形之外,法院一般不宜轻易认定出租人不同意利用装饰装修物。

(3)装饰装修损失的计算方法

与合同解除情形下装饰装修损失的计算以残值损失为准不同,合同无效后的装饰装修损失计算只应考虑在合同被确认无效时尚存在的实际价值,即以现值损失为准。

一般情况下,现值损失的认定可采用“现存价值评估法”予以确定,即对纠纷发生时现存装饰装修物进行工程造价鉴定。具体数额可根据个案中装饰装修物的性质、使用寿命、损耗程度、实际剩余利用价值及市场行情等因素予以综合认定,避免一方额外获益。在装饰装修物价值较小且双方对数额争议不大时,应尽量促成当事人就装饰装修物价值达成一致意见,以减少当事人的诉讼成本。

需要注意的是,在租赁房屋已被拆除或部分拆除的情形下,如有其它证据反映装饰装修现状的,如相关装修合同、支付凭证、拆除前现场照片等,法院可委托鉴定机构对现值损失予以评估。根据现有证据材料无法进行鉴定的,应区分个案不同情况对承租人装饰装修损失予以认定。如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原因导致其举证困难的,法院可适用举证缓和规则,以保护承租人的合法权益。

3、扩建损失的认定

(1)扩建损失的审查规则

合同无效时,在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扩建的情况下,产生的损失由承租人自行承担。在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扩建的情况下,双方对扩建费用的处理没有达成一致但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费用由出租人负担;未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由双方按照过错责任分担。

需要注意的是,法院对双方的过错责任及损失的认定,可根据合同的相关约定、租赁标的物本身的合法性、双方的报建义务、配合行为、扩建受益情况、扩建规模、风险控制、造价费用现值等因素,结合当事人的主观过错,确定合理的责任比例及损失金额。

(2)承租人自行扩建部分损失的处理要点

无效房屋租赁合同案件中,承租人自行扩建,该建筑物因系违法建筑被拆除后,承租人要求出租人分担损失的,法院应结合承租人是否要求办理建设手续、是否对违法建筑物风险得以预见、出租人是否因该建筑物收取租金等因素予以综合认定。

如案例二中,因B公司出租的厂房本身不具备合法建设手续,在此基础上扩建后的建筑物取得合法手续的可能性较小,故对于扩建部分拆除的风险,B公司应有预见能力,但B公司仍持放任态度同意A公司扩建,其应就相关损失承担次要责任。因此,法院判决B公司赔偿A公司一定比例的扩建费用损失。

(3)扩建损失的计算方法

与装饰装修物处理中计算现值损失不同,扩建损失以扩建物的造价为标准。基于平衡双方利益的考虑,法院计算该类损失时一般可采用工程造价费用支出法,即以扩建时承租人实际支付的工程造价费用作为扩建损失。实践中,具体数额可根据个案中扩建物的使用状况、实际利用价值、出租人的扩建受益情况、市价波动、政策形势等因素予以综合认定,避免任何一方因合同无效而获益。

(三)房屋返还及占有使用费的认定

房屋租赁合同被认定无效后,依据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承租人应返还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包括租赁房屋及实际占有房屋所获取的占有利益;出租人则应返还承租人因签订合同所获取的利益如租金、保证金等。实践中承租人应返还的财产与出租人应返还的租金等可相互抵扣。

1、房屋返还的处理要点

(1)关于及时交接房屋的释明

无效房屋租赁合同案件中,因牵涉事项较多,往往需启动司法鉴定程序,审理期限较长,法院应先充分询问当事人关于租赁房屋的使用现状。如租赁房屋已处于无人使用的空置状态,法院应引导双方当事人及时交接租赁房屋,以避免双方在诉讼期间损失的进一步扩大。

(2)关于次承租人返还房屋的释明

房屋租赁合同被认定无效后,出租人既可依约要求承租人返还房屋,亦可在实际使用人系次承租人的情况下,以房屋所有权人的名义要求次承租人腾退房屋。出租人仅以承租人为被告提起诉讼的,法院可向其释明,告知其可追加次承租人为共同被告,或者申请通知次承租人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法院也可直接通知次承租人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如次承租人人数过多,且诉求利益各不相同,则法院不宜追加次承租人为第三人,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由当事人另行解决。

2、房屋占有使用费的标准认定

(1)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一般认定规则

合同无效情形下房屋占有使用费的认定并无绝对标准,但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法院一般应予支持。在审理时法院应避免简单、机械地以租赁合同中的租金标准确定占有使用费标准,要充分考虑承租人经营或添附等行为与房屋增值或贬值之间的关联性,避免利益失衡。

(2)特殊情形下房屋占有使用费的标准认定

在标的物违法、房屋具有重大瑕疵不能正常使用,或因租赁合同期限较长,租赁市场价格发生大幅波动、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明显背离市场价格的情况下,如完全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确定占有使用费则有失公平。此时,法院应促成双方当事人就使用费标准达成一致;无法达成一致的,可审查承租人对房屋的实际使用状况、房屋适租性、承租人是否对房屋质量问题提出异议、要求修复以及合同目的是否实现等多项因素,并参考同类地段同类房屋的租金情况,合理认定占有使用费的计算标准及调整比例。

如案例三中,C公司使用涉案房屋对外正常经营已持续较长时间,法院结合C公司使用涉案房屋的情况及导致合同无效的原因、租赁市场价格变动情况、房屋瑕疵、合同履行状况等因素综合认定C公司应按照合同租金标准的60%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

(3)转租情形下房屋占有使用费的标准认定

因房屋被次承租人继续占有使用而不能返还,出租人请求参照租赁合同或转租合同的租金标准,向承租人或次承租人主张逾期返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法院一般应予支持。基于对租金标准的合理性、市场行情以及促使次承租人尽快搬离等因素的考虑,法院一般应参照转租合同的租金标准认定出租人向次承租人收取房屋占有使用费,具体标准还需根据实际案情具体判断。

(4)免租期内房屋占有使用费的标准认定

无效房屋租赁合同案件中约定的免租期条款应同时无效。承租人应返还免租期内占有房屋所获取的利益,即出租人有权基于不当得利向承租人主张该期间的房屋占有使用费。一般情况下,出租人在免租期内的收益实质体现在租赁期内所收取的租金总额中,如在租期履行完毕的情形下,可理解为出租人已实际实现免租期的收益,故其无权再行主张。因此,基于公平原则,法院应在参照合同约定租金标准的情况下,结合承租人实际占有房屋的时间与合同约定租期的比例,以及房屋能否正常使用等履行状况,公平、合理地确定免租期内的房屋占有使用费。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在违建房屋整治过程中,如出租人就装饰装修及扩建房屋部分等获得补偿,因该补偿不属于合同无效所导致的后果,承租人要求对该补偿进行分割的,法院不可直接将其作为合同无效后果进行处理,应当结合补偿协议内容、补偿项目及构成、承租人的贡献大小等因素予以综合认定。


来源|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作者:凌捷、熊洋

编校:郭磊

责任编辑 | 邱悦

声明|转载请注明来自“上海高院”

租房不求人!《民法典》背景下,租房签合同要注意什么?


3天前

对新鲜社会er们来说,租房可能是他们步入职场后要面对第一件大事,然而租房这件事,看起来挺简单的,但实践起来可是相当累人,一个环节没注意就容易踩坑吃亏。整个租房流程,最重要的一步就是签订租赁合同,一切不签订书面合同而已口头承诺的都是耍流氓,一切以书面为准,口头承诺视为无效。只要没写进合同里的东西,就不算数。因此,租房签订租房合同最重要的就是详细、谨慎、一定要多看,不要怕麻烦,签订合同时的谨小慎微是为了避免今后的麻烦!

房屋租赁合同主要都会包括如下几个部分

1. 甲乙双方租赁信息;

2. 房屋基本情况以及用途;

3. 租赁期限、租赁方式、付款方式;

4. 房屋维修养护责任分配;

5. 合同解除情况;

6. 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租赁身份信息

首先,出租房是否二房东要弄清楚,如果是二房东,一定要有原房东的可以转租的授权委托书。如果原房东与二房东之间的合同中,并未明确写明“转租、分组”等相关条例,那么,一旦出现纠纷,将由法院进行判定。

因此,我们介意合同注明原房东、二房东、承租人的姓名以及身份证号码。在核验原件时,我们建议各位承租人留存相关复印件,如产权人身份证、产权证等。

签订书面的租赁合同,且必须对租赁期限约定明确!

案例:2019年1月1日,张三与李四口头约定,张三承租李四的一套别墅,租期五年,租金一次付清,交付租金后即可入住。洽谈时,李四告诉张三屋顶有漏水现象。为了尽快与女友王五结婚共同生活,张三对此未置可否,付清租金后与丙入住并办理了结婚登记。请问:张三李四之间的租赁合同的期限如何确定?如李四欲解除与张三的阻力合同,应如何行使权利?

根据《民法典》第707条的规定,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因此,本案中张三与李四口头约定租期五年,未采用书面形式,为不定期租赁。

如被定性为不定期租赁,房东和租客都可以随时解除合同,无需赔偿对方损失,对房东的限制也仅仅是要给租客留出合理的搬迁期限。

所以,签订租赁合同,采用书面形式,约定具体明确的租赁期限,对房东和租客都是有利的。

维修责任约定清楚

房屋的实际使用过程中,出租人和承租人对房屋及其设施的维修责任往往不明确,也容易产生争执,比如电器坏了、房间漏水、马桶堵塞等等,这些问题到底是由出租人和承租人谁来处理呢?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房东将房屋和房屋内物品交付给租客后,由房东对其房屋和房屋内之物品承担维修责任。

需要维修时,租客可以要求房东在合理期限内维修;房东未及时维修的,租客也可以自行维修费用由房东承担,但是该类条款约定要明确,否则租客将要承担维修义务和费用。

押金条款、退房条款一定要明确

相信很多朋友都碰到过退租时房东各种刁难的,其实房东无非就是想找各种理由少退或者不退押金罢了。

所以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关于押金如何退,什么时候退,什么情况下可以扣押金,扣多少押金,室内家具电器现有情况、损坏情况等、合理使用磨损折旧等这些条款,一定要写清楚,不要觉得麻烦就随便一笔带过。到时候退房时碰上比较难搞的房东时,你就知道当时合同写的详细一点是件多么明智的决定。

有时候退押金这种事情,钱没多少,但绝对非常影响心情。所以,防患于未然,出了问题时有法可依有理可讲,这就是法律法规一直要达到的目的。

租客享有优先承租权

如果你想在租的房子合同到期后继续租,但房东又带着其他房客来看房,此时的你该怎么办?

《民法典》增加了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第734条第二款规定,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买卖不破租赁

因租客具有优先购买权,房东应当在卖房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租客,征求租客是否愿意在同等条件下购买,租客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房东可将房屋出卖给他人;即便房屋被出卖,所有权发生变动,房主发生更换,但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租客仍然可以继续居住。

《民法典》新增居住权有利于保障租客的权益

《民法典》中,居住权的制度设计可能有助于保护租客的利益。不少房东往往会随着租住年限的增加要求上涨房租,如果不同意就通过其他手段逼迫租客退租解除合同。《民法典》生效后,如果租客想要长期租房,可以与房东额外再签订居住权合同,设立与租赁年限同等时间的居住权,将进一步保障租客的权益。这样即便房东想涨租金解除租赁合同,但如果居住权期限未满,租赁合同解除后,房东也无法再次出租获利。

房屋租赁合同的20个法律要点(附2020版合同范本)

 
邯郸市邯山区普法
2020/05/20 15:36:47

来源微信公号“法学备忘录”


1、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争议焦点最多的是合同效力,其次是解除合同,还包括租期及押金纠纷,房屋水电煤费用纠纷,房屋设备的使用及赔偿纠纷等。

2、房屋租赁合同被法院确定为无效的情况主要有:(1)未经竣工验收的房屋出租,房屋租赁合同无效。(2)违章建筑的房屋出租,房屋租赁合同无效。(3)被确定为拆迁的房屋出租,房屋租赁合同无效。(4)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5)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6)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7)租赁期限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8)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房屋转租给第三人时,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人们法院应当认定超过部分的约定无效,但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司法实践中,主张解除合同的情况和合同效力纠纷的数量相近,其中出租人和承租人主张解除合同的比例也相近。出租人主张解除合同的主要原因为承租人未经同意违法改建、拖欠租金、擅自转租等。承租人主张解除合同的主要原因为出租人交付房屋不符合规定、出租人未配合办理消防或验收手续、承租人经营不善提前退租、第三人原因等。

4、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中,当事人主张违约金的,双方应当在合同中有明确的约定,否则当事人只能按照要求违约方赔偿违约损失,而不能主张违约金。根据司法实践,在承租方违约的情况下,法院应充分考虑出租方的损失和承租方为违约所支付的成本,租赁保证金作为已经事先支付的款项,应当考虑到守约方违约损失的计算之中,酌情减免承租人应承担的违约金数额。当然如果租赁保证金数额过高,守约方违约损失已经弥补,且出租方对合同解除也有过错的,法院会酌情判令出租人退还部分租赁保证金。

5、租期及押金纠纷。私有房屋的租赁活动往往是投资活动,受租赁市场的周期性影响较大。由于租赁市场的供方竞争,导致租金和其他租赁条件的变化,承租人一旦发现廉价的租金或其他租赁条件更加宽松的住房,未等原来承租房屋的合同约定租期结束,就毁约终止合同:反过来,出租人也因为市场的变化,毁约终止合同,这都导致纠纷发生。同时,由于租期的纠纷或者原合同未约定租期,随之导致对押金的争议和纠纷。

6、房屋水、电、煤费用纠纷。这类的纠纷同前一类纠纷的原因是类似的。即由于租赁合同是房地产经纪机构介绍订立的,但是房地产经纪机构没有作为租赁管理人参与管理和监督,有些承租人乘出租人不在现场,往往不预先告知而突然解约,并拖欠水、电、煤气及其他有关费用,一走了之。这给出租人带来损失,从而引起纠纷。

7、房屋设备的使用及赔偿纠纷。房屋租赁中,租赁双方对房屋的装修、设备、赔偿要求都比较明确。如有的承租人要求装修与设备都比较好,而出租人也会明确要求使用人应当注意保护装修和设备,但使用结果未能达到双方预先约定的结果,可能引起纠纷。或者是使用人认为房屋的装修及设备未达到出租人承诺的水准,或者业主认为使用人损坏了装修及设备,等等,这些都会引起纠纷。目前,我国对房屋租赁中的房屋使用的结果没有明确的监督条件。有些城市的房地产经纪机构虽然愿意接受租赁业务委托,但不愿意承担租赁合同订立后的委托管理。因此,这类租承双方虽有租赁合同关系,但无租赁管理的纠纷不少。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院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9、根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依法订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双方约定,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姓名(名称)和住所;(二)房屋的坐落、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家具和家电等室内设施状况;(三)租金和押金数额、支付方式;(四)租赁用途和房屋使用要求;(五)房屋和室内设施的安全性能;(六)租赁期限;(七)房屋维修责任;(八)物业服务、水、电、燃气等相关费用的缴纳;(九)争议解决办法和违约责任;(十)其他约定。”另外,如房屋可能拆迁,建议房屋租赁当事人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房屋被拆迁时的处理办法。

10、租赁房屋被烧毁是因为案外人故意纵火的犯罪行为所致时,如果承租人对于租赁房屋被烧毁没有过错,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的规定,按公平原则,结合实际情况,由承租人对出租人的房屋损失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2018)粤民再5号)

11、租赁合同约定案涉房屋仅作为普通住房使用,不得用于合租及办公的,如果承租人将案涉房产地址注册为其公司的住所地,放置了办公设备的,应当认定承租人违约改变房屋用途。((2017)粤民申5424号)

12、承租人转租期间,房屋所有权发生变动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在原租赁期间内,承租人可继续享有原合同的权利,不因房屋所有权的变动而有所改变。承租人作为第一承租人兼转租人,依约可继续享有向次承租人收取租金等权利。

1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其以承租人未经同意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认定转租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4、根据《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下列房屋不得出租:(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四)权属有争议的;(五)属于违法建筑的;(六)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七)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八)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九)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15、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六条规定,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时,如果抵押人未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人对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抵押人已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权实现造成承租人的损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担。

16、签定租赁合同时容易出现的合同漏洞一:对租赁标的物约定不明确,尤其是对租赁房屋的数量(合同约定租赁面积和实际租赁使用面积的误差,决定着租金的少退多不补。)和质量(房屋租赁前后的状况,决定着交付房屋前后的修缮义务。)约定不明确导致的纠纷。

17、签定租赁合同时容易出现的合同漏洞二:对租赁房屋的使用用途约定不明确,承租人对租赁房屋进行超负荷、掠夺性的任意使用,致使租期届满后租赁房屋的租赁状况堪忧,甚至无法继续合理使用。比如承租者开设娱乐场所或者餐饮行业,通宵24小时营业,可能侵犯邻居的利益,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

18、签定租赁合同时容易出现的合同漏洞三:租赁房屋的维护义务和修缮义务约定不明确,导致合同解除时的保证金退费产生纠纷。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一般应由出租人负责维修和保养,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19、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常见的违约情形主要有:(1)出租人不按合同规定的时间交付租赁房屋,或者交付的房屋有瑕疵。实践中往往表现为迟延履行,或者履行有瑕疵,损害承租人的利益(停水断电,道路不畅,场地不清,等等。);(2)出租人不履行合同规定的维修和保养义务。租赁房屋的缺损虽然不是因为承租人的过错所引起,但纠纷的发生却是频频出现。(3)承租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主要是迟延交付。(4)承租人擅自改变租赁房屋的现状。(5)承租人擅自将租赁房屋变相转租、转让、变相合租等。(6)承租人逾期不返还租赁房屋,或拒不腾房。(7)出租人利用租赁房屋套取押金、保证金、转让费。

20、2020最新房屋租赁合同范本

附件:

2020最新房屋租赁合同范本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房屋租赁的有关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房屋基本情况

该房屋坐落于▁▁▁市▁▁▁区(县)▁▁▁▁▁▁.该房屋为:楼房▁▁室▁▁厅▁▁卫▁▁厨,建筑面积▁▁▁平方米,使用面积▁▁▁▁平方米,装修状况▁▁▁▁,其他条件为▁▁▁▁▁▁▁,该房屋(□已/□未)设定抵押。

第二条 房屋权属状况

该房屋权属状况为第▁▁▁▁种:

(一)甲方对该房屋享有所有权的,甲方或其代理人应向乙方出示房屋所有权证,证书编号为:▁▁▁▁▁.

(二)甲方对该房屋享有转租权的,甲方或其代理人应向乙方出示房屋所有权人允许甲方转租该房屋的书面凭证,该凭证为:▁▁▁▁.

第三条 房屋用途

该房屋用途为:▁▁▁▁▁.乙方保证,在租赁期内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以及按规定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前,不擅自改变该房屋的用途。

第四条 交验身份

(一)甲方应向乙方出示(□身份证/□营业执照)及▁▁▁▁▁▁等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

(二)乙方应向甲方出示(□身份证/□营业执照)及▁▁▁▁▁▁等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

第五条 房屋改善

(一)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日内对该房屋做如下改善:▁▁▁▁▁▁▁,改善房屋的费用由(□甲方/□乙方)承担。

(二)甲方(□是/□否)允许乙方对该房屋进行装修、装饰或添置新物。装修、装饰或添置新物的范围是:▁▁▁▁▁▁▁▁▁▁,双方也可另行书面约定。

第六条 租赁期限

(一)租赁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共计▁▁年▁▁个月。

(二)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该房屋。乙方有意继续承租的,应提前▁▁▁日向甲方提出(□书面/□口头)续租要求,征得同意后甲乙双方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如乙方继续使用租赁房屋甲方未提出异议的,本合同继续有效,租赁期限为不定期,双方均有权随时解除合同,但应提前▁▁▁日(□书面/□口头)通知对方。

第七条 租金

(一)租金标准:▁▁▁元/(□月/□季/□半年/□年),总计:▁▁▁▁元(大写:▁▁▁▁▁▁元)

(二)租金支付时间及方式:▁▁▁▁▁▁▁▁▁▁▁▁▁▁.

(三)租金支付方式:(□甲方直接收取/□甲方代理人直接收取/□甲方代理人为房地产经纪机构的,乙方应在▁▁▁▁▁▁▁▁▁▁银行开立帐户,通过该帐户支付租金,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直接向乙方收取租金,但乙方未按期▁▁▁▁▁▁▁▁▁▁银行支付租金的除外。房地产经纪机构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应将其中一份合同送交▁▁▁▁▁▁▁▁▁▁银行。)

(四)甲方或其代理人收取租金后,应向乙方开具收款凭证。

第八条 房屋租赁保证金

(一)甲方交付该房屋时,乙方(□是/□否)向甲方支付房屋租赁保证金,具体金额为:▁▁▁▁▁▁▁▁元(大写:▁▁▁▁▁▁▁▁▁▁▁▁▁▁▁元)

(二)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房屋租赁保证金除抵扣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租金、以及乙方应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外,剩余部分应如数返还乙方。

第九条 其他费用

租赁期内,与该房屋有关各项费用的承担方式为:

(一)乙方承担(□水费/□电费/□电话费/□电视收视费/□供暖费/□燃气费/□物业管理费/□▁▁▁▁▁▁▁▁)等费用。乙方应保存并向甲方出示相关缴费凭据。

(二)房屋租赁税费以及本合同中未列明的其他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第十条 房屋的交付及返还

(一)交付:甲方应于▁▁▁▁年▁▁月▁▁日前将房屋按约定条件交付给乙方。《房屋附属设施、设备清单》经双方交验签字盖章并移交房门钥匙及▁▁▁▁▁▁▁▁后视为交付完成。

(二)返还: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乙方应返还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甲乙双方验收认可后在《房屋附属设施、设备清单》上签字盖章。甲乙双方应结清各自应当承担的费用。乙方添置的新物可由其自行收回,而对于乙方装饰、装修的部分,具体处理方法为(□乙方恢复原状/□乙方向甲方支付恢复原状所需费用/□乙方放弃收回/□归甲方所有但甲方折价补偿)

返还后对于该房屋内乙方未经甲方同意遗留的物品,甲方有权自行处置。

第十一条 房屋及附属设施的维护

(一)租赁期内,甲方应保障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处于适用和安全的状态。乙方发现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有损坏或故障时,应及时通知甲方修复。

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的▁▁▁日内进行维修。逾期不维修的,乙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因维修房屋影响乙方使用的,应相应减少租金或延长租赁期限。

(二)对于乙方的装修、改善和增设的他物甲方不承担维修的义务。

(三)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因乙方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发生损坏或故障的,乙方应负责维修或承担赔偿责任。如乙方拒不维修或拒不承担赔偿责任的,甲方可代为维修或购置新物,费用由乙方承担。

(四)对于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因自然属性或合理使用而导致的损耗,乙方不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 转租

(一)除甲乙双方另有约定以外,乙方需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方可在租赁期内将该房屋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

(二)乙方转租该房屋,应按规定与接受转租方订立书面转租合同。

(三)接受转租方对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造成损坏的,由乙方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所有权变动

(一)租赁期内甲方转让该房屋的,甲方应当提前▁▁▁日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于第三人购买的权利。

(二)租赁期内该房屋所有权发生变动的,本合同在乙方与新所有权人之间具有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 合同的解除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1、该房屋因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列入房屋拆迁范围的。

2、因地震、火灾等不可抗力致使房屋毁损、灭失或造成其他损失的。

(三)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未按约定时间交付该房屋达▁▁▁▁日的。

2、交付的房屋不符合合同约定严重影响乙方使用的。

3、不承担约定的维修义务致使乙方无法正常使用该房屋的。

4、交付的房屋危及乙方安全或者健康的。

5、其他:▁▁▁▁▁▁▁▁▁▁▁▁.

(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该房屋:

1、不支付或者不按照约定支付租金达▁▁日的。

2、欠缴各项费用达▁▁▁▁▁▁▁▁元的。

3、擅自改变该房屋用途的。

4、擅自拆改变动或损坏房屋主体结构的。

5、擅自将该房屋转租给第三人的。

6、利用该房屋从事违法活动的。

7、其他:▁▁▁▁▁▁▁▁▁▁▁▁▁▁▁▁▁▁▁▁▁▁▁▁▁.

第十五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有本合同第十四条第三款约定的情形之一的,应按月租金的▁▁▁%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二)因甲方未按约定履行维修义务造成乙方人身、财产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租赁期内,甲方需提前收回该房屋的,应提前▁▁日通知乙方,将已收取的租金余额退还乙方并按月租金的▁▁▁▁%支付违约金。

(四)乙方有本合同第十四条第四款约定的情形之一的,应按月租金的▁▁▁%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五)乙方擅自对该房屋进行装修、装饰或添置新物的,甲方可以要求乙方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六)乙方需提前退租的,应提前▁▁日通知甲方,并按月租金的▁▁%支付违约金。

(七)甲方未按约定时间交付该房屋或者乙方不按约定支付租金但未达到解除合同条件的,以及乙方未按约定时间返还房屋的,应按▁▁▁▁▁▁▁▁▁标准支付违约金。

(八)其他:▁▁▁▁▁▁▁▁▁▁▁▁▁▁▁.

第十六条 无权代理

由甲方代理人代为签订本合同并办理相关事宜的,甲方代理人和乙方应在甲方开具的授权委托书或出租代理合同的授权范围内确定本合同具体条款,甲方代理人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未经甲方书面追认的,对甲方不发生法律效力。

第十七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或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依法向______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诉,或按照另行达成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及附件)一式▁▁份,其中甲方执▁▁份,乙方执▁▁份。

本合同生效后,双方对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取书面形式,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签名或盖章: 乙方签名或盖章: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签约时间:

2020年最新版《房屋租赁合同》


2020/04/06 11:17:06

一般现在出来工作都是选择租房的方式生活,而租房是需要签订一份租房合同的,里面会约定承租方与出租方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很多人对于合同的签订不是很了解,那么,签订租房合同需要注意什么事项呢?

1、要求房东出具房产证原件以及房东本人身份证,各复印一份,经核实无假后方可签约。签“租凭合同”时要写明租房期限,租房具体地址,要求所填具体地址与房产证上保持一致。

2、在合同中写清楚室内包含设施,包括房内家具家电等,如需装修也应在合同中注明,避免以后退租时引起不必要的纠纷。明确写出水电费、宽带网费、物业费、有线电线闭路费等由哪方支付。

3、在写明房屋租金条款后注上“乙方在租用期间,甲方不得再收取以任何名义为由的任何附加费用”。另需注意的是,如房东委托他亲戚或是朋友帮忙代理租房事宜的,可以的话,签合同时需要房东亲自来签,若不然,要他的亲戚或是朋友出具一份“授权委托书”,里面具体写明委托人和代理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等,还要写上“本人特委托上列代理人替本人办理相关租房事宜、签署有关文件”。

4、若出租人并非房东,签租赁合同必须注意,签订的租赁合同必须房东认可,租赁期限不能超过原租赁合同。如有附加条件如安全、环境因素等,与房东商议后,争取写入合同附加条件中,必须注意的是,订金最好在签好合同并写上附加条件之后再支付。

5、签“租凭合同”时要写明租房期限,租房具体地址,要求所填具体地址与房产证上保持一致。

以下是房屋租赁合同范本,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房屋租赁合同

出租方: ,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

地址:

联系电话:

承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

地址: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乙双方就下列房屋的租赁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房屋基本情况。

甲方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坐落于 ;位于第 层,共 (套), (间),房屋结构为 ,建筑面积 平方米(其中实际建筑面积 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平方米);该房屋所占地土地使用权以(出让)(划拨)方式取得;该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该房屋附着设施见附件二;(房屋所有权证号、土地使用权证号)(房地产权证号)为 _。

第二条 房屋用途。

该房屋用途为 。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乙方不得任意改变房屋用途。

第三条 租赁期限。

租赁期共 个月,自   日至   日止。

第四条 租金。

该房屋月租金为人民币 元整。租赁期间,如遇到国家有关政策调整,则按新政策规定调整租金标准;除此之外,出租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任意调整租金。

第五条 付款方式。

乙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向甲方支付定金( 币)____元整。租金按(月)(季)(年)结算,由乙方于每(月)(季)(年)的第____个月的____日交付给甲方。

第六条 交付房屋期限。

甲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日内,将该房屋交付给乙方。

第七条 甲方对房屋产权的承诺。

甲方保证在交易时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除补充协议另有约定外,有关按揭、抵押债务、税项及租金等,甲方均在交付房前办妥。交易后如有上述未清事项,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由此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

第八条 维修养护责任。

1、修缮房屋是甲方的义务。租赁期间,甲方对房屋及其附着设施每隔 检查、修缮一次,做到不漏、不淹、三通(户内上水、下水、照明电)和门窗好,以保障乙方安全正常使用。

2、甲方修缮房屋时,乙方应积极协助,不得阻挠施工。

3、出租房屋的修缮,经甲乙双方商定,采取下述第 款办法处理:

3.1.按规定的维修范围,由甲方出资并组织施工;

3.2.由乙方在甲方允诺的维修范围和工程项目内,先行垫支维修费并组织施工,竣工后,其维修费用凭正式发票在乙方应交纳的房租中分___次扣除;

3.3.由乙方负责维修;

3.4.正常的房屋大修修理费用由____方承担;日常的房屋维修费用由____方承担。

3.5甲乙双方议定。

4、因乙方管理使用不善造成房屋及其相连设备的损失和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并负责赔偿损失。

5、租赁期间,防火安全,门前三包,综合治理及安全、保卫等工作,乙方应执行当地有关部门规定并承担全部责任和服从甲方监督检查。

第九条 关于装修和改变房屋结构的约定。

乙方不得随意损坏房屋设施,如需改变房屋的内部结构和装修或设置对房屋结构影响的设备,其规模、范围、工艺、用料等均应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装修费用由乙方自理,退租时,除另有约定外,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原状恢复或向甲方交纳恢复工程所需费用。

第十条 关于房屋租赁期间的有关费用。

在房屋租赁期间,以下第 项费用由甲方支付,并由甲方承担延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以下第 项费用由乙方支付,并由乙方承担延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1.水、电费;

2.煤气费;

3.供暖费;

4.物业管理费;

5、宽带费;

6、有线电视费;

7、房产租赁税费

在租赁期,如果发生政府有关部门征收本合同未列出项目但与使用该房屋有关的费用,均由 方支付。

第十一条 租赁期满。

1、租赁期满后,本合同即终止,届时乙方须将房屋退还甲方。如乙方要求继续租赁,则须提前 个月书面向甲方提出,甲方在合同期满前 个月内向乙方正式书面答复,如同意继续租赁,则续签租赁合同。

2、合同期满后,如甲方仍继续出租房屋的,同等条件下,乙方拥有优先承租权。

3、租赁合同因期满而终止时,如乙方确实无法找到房屋,可与甲方协商酌情延长租赁期限。

第十二条 租赁双方的变更

1.如甲方按法定手续程序将房产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时,在无约定的情况下,本合同对新的房产所有者继续有效;

2.甲方出售房屋,须在三个月前书面通知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购买权;

3.乙方需要与第三人互换用房时,应事先征得甲方同意,甲方应当支持乙方的合理要求。

第十三条 因乙方责任终止合同的约定。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终止合同并收回房屋,造成甲方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1.擅自将承租的房屋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

2.擅自拆改承租房屋结构或改变承租房屋用途;

3.欠租金累计达____个月;

4.无正当理由闲置达____个月;

5.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

6.故意损坏承租房屋;

第十四条 提前终止合同。

1、租赁期间,任何一方提出终止合同,需提前半年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后签订终止合同书,在终止合同书生效前,本合同仍有效。

2、如因国家建设、不可抗力因素或出现本合同第十条规定的情形,甲方必须终止合同时,一般应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乙方。乙方的经济损失甲方不予补偿。

第十五条 登记备案的约定。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日内,甲、乙双方持本合同及有关证明文件向 申请登记备案。

第十六条 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交付符合要求的房屋,应赔偿乙方 元。

2、乙方逾期交付租金,除仍应补交欠租外,并按租金的 %,以天数计算向甲方交付违约金。

3、甲方向乙方收取约定租金以外的费用,乙方有权拒付。

4、乙方擅自将承租房屋转给他人使用,甲方有权责令停止转让行为,终止租赁合同。同时按约定租金的___%,以天数计算由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5、本合同期满时,乙方未经甲方同意,继续使用承租房屋,按约定租金的 %,以天数计算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后,甲方仍有终止合同的申诉权。

第十七条 免责条件

1.房屋如因不可抗拒的原因导致损毁或造成乙方损失的,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2.因市政建设需要拆除或改造已租赁的房屋,使甲乙双方造成损失,互不承担责任。

因上述原因而终止合同的,租金按实际使用时间计算,多退少补。

第十八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第十九条 本合同之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之一部分。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补充中未规定的事项,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第二十条 甲、乙一方或双方为境外组织或个人的,本合同应经该房屋所在地公证机关公证。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甲、乙双方同意按()项解决(1)由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2)向____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连同附表共____页,一式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甲 方:____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___

房屋租赁合同(完整版)


2020/05/04 17:33:29

房屋租赁合同

第1条 出租方的陈述

第1.1条 甲方(出租人): ,身份证号码: ,住所:广州市越秀区 号,联系方式: 。

第2条 承租方的陈述

第2.1条 乙方(承租人): ,身份证号码: ,住所:广州市越秀区 号,联系方式: 。

第2.2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甲乙双方租赁房产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3条 关于房产的具体情况说明

第3.1条 甲乙双方共同确认:甲方将位于广州市越秀区888号,房间号为A1308的房产出租给乙方,房产证号为: 888888 ,土地使用权证号为:89796888,层楼为:13层,分摊共用建筑面积54平方米。

第4条 关于租赁房产的用途

第4.1条 甲乙双方共同确认:本协议项下的租赁房产仅允许乙方用作办公场所、经营场所;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第5条 关于租赁房产的费用支付及期限的约定

第5.1条 甲乙双方共同确认:本协议项下租赁房产的租赁期限为自2014年3月5日至2018年6月8日止。

第5.2条 甲乙双方共同确认:乙方一次性支付1000元人民币给甲方作为押金,租赁期限届满,如无违约行为,甲方须于租赁期限届满之日起5日内将押金全部退还至乙方指定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广州分行,开户名:李X,账号/卡号为:888888888。

第5.3条 甲乙双方共同确认:本协议项下基本房租为2000元人民币一个月(不包含水电费、物业费、电话、供暖费、电视、网络等其他费用,乙方根据实际产生费用自行承担支付)。

第5.4条 甲乙双方共同确认:租金按月支付,支付时间为每月的28日,乙方须于签署本合同之日起支付第一期房租费用,房产采取先付租金后使用的方式,即当月须支付下月的房租,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房,押金不退。

第5.5条 甲乙双方共同确认:本协议项下的租金等费用支付方式为银行转账,甲方指定银行账户开户行为:中国建设银行广州分行,开户名为:梁XX,银行账/卡号为:888888398,甲方自收到乙方租金等费用3个工作日内开具正规发票交予乙方,发票作为已付款证明。

第5.6条 甲乙双方共同确认:合同期满,需要续租的,乙方须提前15天告知甲方,同时必须和甲方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否则合同期满后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房。

第6条 关于转租的约定

第6.1条 甲乙双方共同确认:在租赁期间,经甲方书面同意的,乙方可以将房产全部或部分转租给他人,但是转租期限不得超过本租赁期限,而且,租金等一切费用由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给甲方,因他人对房产造成的损失全部由乙方承担。

第7条 关于特殊情况的约定

第7.1条 甲乙双方共同确认:签署合同时水表读数为66吨,价格为4.5元/吨,电表读数为:3567度,价格为1.5元/度。租赁期内水电价格因政府物价部门调整而产生变动的,相应的调整到变动后价格。

第7.2条 甲乙双方共同确认:租赁期限内约定免租期,免租期为2014年3月9日至2014年3月26日,在免租期限内,甲方免除乙方基本房租费用,但是水电费、网络费、物业费等其他费用不免除。

第7.3条 甲乙双方共同确认:甲方保证在在交付本协议项下房产时没有任何产权纠纷;包括但不限于按揭、抵押债务、税项及租金等。

第7.4条 甲乙双方共同确认:租赁期间因政策原因,房产需要进行征收或拆迁的,甲方须提前告知乙方,并退还尚未到期部分租金及押金等费用。

第8条 关于甲方的权利与义务的约定

第8.1条 甲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时间向乙方收取租金等费用,乙方不得拖延,否则需承担违约责任。

第9条 关于乙方的权利与义务的约定

第9.1条 乙方不得在房间内进行有悖国家法律和规定的活动,不准有妨碍其他客户和有伤风化的行为。

第9.2条 乙方须按照合同的约定准时将房租等费用支付给甲方,超过5天未支付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没收乙方押金。

第10条 关于合同解除的条件

第10.1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解除:

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的,可以解除本合同;

2、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本合同自行解除;

3、法定的合同解除情形。

第10.2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房产:

1、乙方不按照合同约定目的使用房屋的,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2、乙方不按期交房租,逾期超过5天的;

3、乙方各项欠缴费用达到1000元的;

4、乙方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附属物品、设备设施损坏拒不赔偿的;

5、乙方利用房屋从事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或者妨碍他人正常生活、工作的。

第10.3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甲方延期交房达到2日的;

2、甲方交付的房屋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使用目的或者影响乙方的安全、健康的;

3、甲方不承担约定的维修房屋的义务,造成乙方无法正常使用房屋的。

第11条 其他重要问题处理的约定

第11.1条 甲乙双方同意:本协议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双方一起去政府相关部门办理房屋租赁备案登记手续,双方须互相配合。

第12条 关于违约责任的承担约定

第12.1条 甲乙双方共同确认:任何一方存在违约行为的,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8000元的违约金。

第13条 关于争议解决的约定

第13.1条 本协议履行过程中若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双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生效后,双方对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取书面形式,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李xxxx 乙方(签字):xxxxx

2014年5月6日 2014年5月6日

     房屋租赁合同一般包括哪些内容?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七条对此做了明确的规定:“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依法订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双方约定,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姓名(名称)和住所;

(二)房屋的坐落、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家具和家电等室内设施状况;

(三)租金和押金数额、支付方式;

(四)租赁用途和房屋使用要求;

(五)房屋和室内设施的安全性能;

(六)租赁期限;

(七)房屋维修责任;

(八)物业服务、水、电、燃气等相关费用的缴纳;

(九)争议解决办法和违约责任;

(十)其他约定。”其次,房屋租赁当事人还应当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房屋被征收或者拆迁时的处理办法。

租赁房屋相关法律常识

一、房屋使用期间的造成的租赁物损坏的,应当由谁承担维修义务?

《合同法》第220条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221条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第222条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9条出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房屋的维修义务并确保房屋和室内设施安全。未及时修复损坏的房屋,影响承租人正常使用的,应当按照约定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减少租金。房屋租赁合同期内,出租人不得单方面随意提高租金水平。第10条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租赁用途和使用要求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动房屋承重结构和拆改室内设施,不得损害其他业主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承租人因使用不当等原因造成承租房屋和设施损坏的,承租人应当负责修复或者承担赔偿责任。

二、关于租赁房屋转租问题

原则:房屋转租应当取得出租人的同意,但转租期限不得超过承租人剩余的租赁期限。《合同法》第224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解释》第15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房屋转租给第三人时,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超过部分的约定无效。但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例外:若承租人未取得出租人的同意,擅自将房屋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但,出租人后续知道房屋被转租的,应当在6个月内提出异议,否则不能擅自解除合同。《解释》第第16条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其以承租人未经同意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认定转租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租赁合同产生的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次承租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三、租赁的房屋经过装修后,租赁期满或租赁合同解除、无效时,对于装修物如何处理?

(一)租赁合同无效的,装修物处理如下:

《解释》第9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合同无效时,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双方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

(二)租赁合同期限届满或者解除时,装修物做如下处理:

《解释》第10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第11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应予支持;

2、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3、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4、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12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承租人未取得出租人的同意装修的,装修物处理如下:

《解释》第十三条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或者扩建发生的费用,由承租人负担。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四、一房数租的,如何维权?

一房数租,也即是出租人在未告知承租人的情况下,将房屋多次出租给他人,《解释》第六条对于一房数租的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承租人均主张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

(一)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

(二)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

(三)合同成立在先的。不能取得租赁房屋的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的,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五、关于买卖不破租赁的问题

买卖不破租赁,《合同法》第229条作出了明释:“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19条第二款规定:“私有房屋在租赁期内,因买卖、赠与或者继承发生房屋产权转移的,原租赁合同对承租人和新房主继续有效。”也即是,房屋在租赁期间,出租人若要将租赁房屋出售的,租赁合同仍对受让人继续有效,但还需注意以下例外情况:

(一)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合同法》第230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解释》第21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买卖可破租赁的情形!

一般情况而言买卖不破租赁,但有以下情况的,买卖即可破租赁:

《解释》第二十条 租赁房屋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承租人请求房屋受让人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租赁房屋具有下列情形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1、房屋在出租前已设立抵押权,因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发生所有权变动的;

2、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

六、租赁房屋有抵押,租还是不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六条规定:“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时,如果抵押人未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人对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抵押人已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权实现造成承租人的损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担。”

因此,若租赁房屋抵押在先,出租人仍有权将房屋出租,承租人也可租赁该房屋,但承租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风险,也即是后成立的租赁合同关系不得对抗成立在先的抵押合同,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时,此时租赁合同对于房屋新的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也即是“买卖可破租赁”。此时,如果在订立租赁合同时出租人未告知承租人租赁房屋有抵押的,出租人应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果出租人已告知的,则由承租人自己承担。

七、房屋租赁后,出租人将房屋抵押的,承租人应该如何防范法律风险?

《担保法》第48条规定:“抵押人将已经出租的财产抵押的,应当书面告知承租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五条对此也作了明确规定:“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在有效期内对抵押物的受让人继续有效。”

由此可知,租赁合同仅对抵押权的实现会造成一定的影响,但对于承租人而言,只要租赁合同成立在先,抵押在后,则抵押权的实现不会对承租人造成多大的影响,对于出租人而言,应当将房屋已经出租的事实告知抵押人,由抵押权人决定是否接受该租赁房屋的抵押,出租人未告知的,则应当对抵押权人因此而生产的损失承担责任。

现代社会,房屋租赁已是一个很普通的现象,随着人们的法律意识逐渐增强,对于房屋租赁需要注意的事项越来越多,希望法律风险的防范对于现在或将来的出租人、承租人能在房屋租赁中保驾护航。

2020最新房屋租赁合同范本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房屋租赁的有关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

该房屋坐落于▁▁▁市▁▁▁区(县)▁▁▁▁▁▁.该房屋为:楼房▁▁室▁▁厅▁▁卫▁▁厨,建筑面积▁▁▁平方米,使用面积▁▁▁▁平方米,装修状况▁▁▁▁,其他条件为▁▁▁▁▁▁▁,该房屋(□已/□未)设定抵押。

第二条房屋权属状况

该房屋权属状况为第▁▁▁▁种:

(一)甲方对该房屋享有所有权的,甲方或其代理人应向乙方出示房屋所有权证,证书编号为:▁▁▁▁▁.

(二)甲方对该房屋享有转租权的,甲方或其代理人应向乙方出示房屋所有权人允许甲方转租该房屋的书面凭证,该凭证为:▁▁▁▁.

第三条房屋用途

该房屋用途为:▁▁▁▁▁.乙方保证,在租赁期内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以及按规定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前,不擅自改变该房屋的用途。

第四条交验身份

(一)甲方应向乙方出示(□身份证/□营业执照)及▁▁▁▁▁▁等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

(二)乙方应向甲方出示(□身份证/□营业执照)及▁▁▁▁▁▁等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

第五条房屋改善

(一)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日内对该房屋做如下改善:▁▁▁▁▁▁▁,改善房屋的费用由(□甲方/□乙方)承担。

(二)甲方(□是/□否)允许乙方对该房屋进行装修、装饰或添置新物。装修、装饰或添置新物的范围是:▁▁▁▁▁▁▁▁▁▁,双方也可另行书面约定。

第六条租赁期限

(一)租赁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共计▁▁年▁▁个月。

(二)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该房屋。乙方有意继续承租的,应提前▁▁▁日向甲方提出(□书面/□口头)续租要求,征得同意后甲乙双方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如乙方继续使用租赁房屋甲方未提出异议的,本合同继续有效,租赁期限为不定期,双方均有权随时解除合同,但应提前▁▁▁日(□书面/□口头)通知对方。

第七条租金

(一)租金标准:▁▁▁元/(□月/□季/□半年/□年),总计:▁▁▁▁元(大写:▁▁▁▁▁▁元)

(二)租金支付时间及方式:▁▁▁▁▁▁▁▁▁▁▁▁▁▁.

(三)租金支付方式:(□甲方直接收取/□甲方代理人直接收取/□甲方代理人为房地产经纪机构的,乙方应在▁▁▁▁▁▁▁▁▁▁银行开立帐户,通过该帐户支付租金,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直接向乙方收取租金,但乙方未按期▁▁▁▁▁▁▁▁▁▁银行支付租金的除外。房地产经纪机构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应将其中一份合同送交▁▁▁▁▁▁▁▁▁▁银行。)

(四)甲方或其代理人收取租金后,应向乙方开具收款凭证。

第八条房屋租赁保证金

(一)甲方交付该房屋时,乙方(□是/□否)向甲方支付房屋租赁保证金,具体金额为:▁▁▁▁▁▁▁▁元(大写:▁▁▁▁▁▁▁▁▁▁▁▁▁▁▁元)

(二)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房屋租赁保证金除抵扣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租金、以及乙方应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外,剩余部分应如数返还乙方。

第九条其他费用

租赁期内,与该房屋有关各项费用的承担方式为:

(一)乙方承担(□水费/□电费/□电话费/□电视收视费/□供暖费/□燃气费/□物业管理费/□▁▁▁▁▁▁▁▁)等费用。乙方应保存并向甲方出示相关缴费凭据。

(二)房屋租赁税费以及本合同中未列明的其他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第十条房屋的交付及返还

(一)交付:甲方应于▁▁▁▁年▁▁月▁▁日前将房屋按约定条件交付给乙方。《房屋附属设施、设备清单》经双方交验签字盖章并移交房门钥匙及▁▁▁▁▁▁▁▁后视为交付完成。

(二)返还: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乙方应返还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甲乙双方验收认可后在《房屋附属设施、设备清单》上签字盖章。甲乙双方应结清各自应当承担的费用。乙方添置的新物可由其自行收回,而对于乙方装饰、装修的部分,具体处理方法为(□乙方恢复原状/□乙方向甲方支付恢复原状所需费用/□乙方放弃收回/□归甲方所有但甲方折价补偿)

返还后对于该房屋内乙方未经甲方同意遗留的物品,甲方有权自行处置。

第十一条房屋及附属设施的维护

(一)租赁期内,甲方应保障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处于适用和安全的状态。乙方发现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有损坏或故障时,应及时通知甲方修复。

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的▁▁▁日内进行维修。逾期不维修的,乙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因维修房屋影响乙方使用的,应相应减少租金或延长租赁期限。

(二)对于乙方的装修、改善和增设的他物甲方不承担维修的义务。

(三)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因乙方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发生损坏或故障的,乙方应负责维修或承担赔偿责任。如乙方拒不维修或拒不承担赔偿责任的,甲方可代为维修或购置新物,费用由乙方承担。

(四)对于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因自然属性或合理使用而导致的损耗,乙方不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转租

(一)除甲乙双方另有约定以外,乙方需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方可在租赁期内将该房屋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

(二)乙方转租该房屋,应按规定与接受转租方订立书面转租合同。

(三)接受转租方对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造成损坏的,由乙方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所有权变动

(一)租赁期内甲方转让该房屋的,甲方应当提前▁▁▁日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于第三人购买的权利。

(二)租赁期内该房屋所有权发生变动的,本合同在乙方与新所有权人之间具有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合同的解除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1、该房屋因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列入房屋拆迁范围的。

2、因地震、火灾等不可抗力致使房屋毁损、灭失或造成其他损失的。

(三)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未按约定时间交付该房屋达▁▁▁▁日的。

2、交付的房屋不符合合同约定严重影响乙方使用的。

3、不承担约定的维修义务致使乙方无法正常使用该房屋的。

4、交付的房屋危及乙方安全或者健康的。

5、其他:▁▁▁▁▁▁▁▁▁▁▁▁.

(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该房屋:

1、不支付或者不按照约定支付租金达▁▁日的。

2、欠缴各项费用达▁▁▁▁▁▁▁▁元的。

3、擅自改变该房屋用途的。

4、擅自拆改变动或损坏房屋主体结构的。

5、擅自将该房屋转租给第三人的。

6、利用该房屋从事违法活动的。

7、其他:▁▁▁▁▁▁▁▁▁▁▁▁▁▁▁▁▁▁▁▁▁▁▁▁▁.

第十五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有本合同第十四条第三款约定的情形之一的,应按月租金的▁▁▁%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二)因甲方未按约定履行维修义务造成乙方人身、财产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租赁期内,甲方需提前收回该房屋的,应提前▁▁日通知乙方,将已收取的租金余额退还乙方并按月租金的▁▁▁▁%支付违约金。

(四)乙方有本合同第十四条第四款约定的情形之一的,应按月租金的▁▁▁%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五)乙方擅自对该房屋进行装修、装饰或添置新物的,甲方可以要求乙方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六)乙方需提前退租的,应提前▁▁日通知甲方,并按月租金的▁▁%支付违约金。

(七)甲方未按约定时间交付该房屋或者乙方不按约定支付租金但未达到解除合同条件的,以及乙方未按约定时间返还房屋的,应按▁▁▁▁▁▁▁▁▁标准支付违约金。

(八)其他:▁▁▁▁▁▁▁▁▁▁▁▁▁▁▁.

第十六条无权代理

由甲方代理人代为签订本合同并办理相关事宜的,甲方代理人和乙方应在甲方开具的授权委托书或出租代理合同的授权范围内确定本合同具体条款,甲方代理人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未经甲方书面追认的,对甲方不发生法律效力。

第十七条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或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依法向______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诉,或按照另行达成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及附件)一式▁▁份,其中甲方执▁▁份,乙方执▁▁份。

本合同生效后,双方对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取书面形式,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签约时间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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