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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律师年检制度的思考

(根据2018年1月13日朱代恒律师在法媒观察之法治论坛的录音整理)

主持人、各位专家、学者、律师以及各位朋友,大家晚上好!

今天论坛的主题是“中国律师行业发展论坛及律协管理体制的批判与反思”。下面我将围绕《改革律师年检制度》这一话题谈谈我的个人看法。实话实说,我的确还没来得及认真的思考和仔细的论证与分析,错误的地方希望各位大咖批评指正。

记得是在2014年2月18日,《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正式发布,中央要求全国各地各部门开展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国家工商总局根据通知要求决定停止企业年检,注册资本从实缴制度变更为认缴制度,从理论上来说,一元钱就可以注册登记一家公司。国家工商总局的新政出台后,有不少法律界人士在各种媒体以及网络上呼吁,能否将律师事务所也纳入改革范畴,同时某些律师还申请取消律师事务所注册资本和年度检查的制度。由此,一直困扰在律师心中关于改革律师年检制度这个话题又被热议起来,流派很多,观点不一。但这是一件好事“百家齐放,百家争鸣”。

一、律师年检制度的状况

律师年检制度,一般指的是律师年度考核制,但是大部分人把年度考核和缴纳律师协会会费统称为律师年检制度。因为这两个程序在时间上往往是同时进行、相互继起,而且紧密联系,不可分割。,

律师年检考核,一般是律师事务所按照司法行政部门规定首先对律师考核,评出几个级别(当然自己律师事务所审核一般没问题),然后交到司法局进行审核,司法行政部门会根据律师表现情况做出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的评价,假如不称职那么就会影响律师执业。司法行政部门也会对律师事务所考核,不合格将会被责令整顿或者停业。每年的年检一般从当年的2月份开始一直延续到当年的6月,甚至会更长。年检时,律师的执业证上都需要司法行政部门来盖章,与此同时,也要向当地的律师协会缴纳当年的会费,俗称“本本费”。这个“本本费”从两个方面构成,一是律师个人年检注册费,另外一个就是律师事务所团体会费和律师个人会员费。从正式制度上看,由于司法局是国家行政机关,律协是行业协会,盖章和缴费之间似乎并不存在关联,但事实上律协并非独立的行业自治机构,与司法行政机关关系紧密。在律师年检制度设立的初期,这种收费更为直接。律师年检时所缴纳的费用并不叫“会费”,而叫“管理费”,后又改叫为“注册费”,向司法局缴纳。由于有律师反映收费没有法律依据,于是司法行政机关进行改革,取消了注册费,改成强制性律师协会会费。目前,每年年检,律师个人要缴纳500元以上的会费,律师事务所要交一万以上的会费,主要是根据律师事务所的收入来确定缴纳会费的系数,据说最高有上100万的。律师协会是强制性加入组织,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必须加入,如果不交会费,年度审核一般不会通过,这就会直接影响律师的执业和生存,因此年检制度具有很强的约束性。

律师年检制度监督律师的初衷是好的,但是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存在很多问题,需要我们提出解决的办法。

二、律师年检制度存在的问题

1.制约律师职业发展

首先,费用不低,增加律师生存压力。据资料反映,2011年深圳市律师协会会费收缴标准是:每家律师事务所年会费5000元,每名律师年会费2000元。因为律师协会负责律师年度考核,每名律师每年还应缴纳年度考核执业保险费320元。据说深圳市目前有律所500多家,执业律师10000多人。每年缴纳律师协会会费和执业保险费大概有4000多万元,这个数字我没有认真去核实,不一定准确。再说,年轻的律师刚出校门或者说是刚出道,本来案源少或者说根本就没有案源,收入没有保障,每年的年检费,对于这些年轻人而言,也是一笔难以承受的支出,这样无形的加重了他们生存的压力。虽然律师协会会组织培训,但是毕竟课时有限,很多人忙于生计,积极性不高。

其次,律师发展受约束。年检制度对于司法行政机关还有另一个重要功能,即对于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日常执业活动进行监管。一旦律师出现不合规行为,停止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年检注册就是一种强制手段。因为如果无法通过年检的话,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也就丢了下一年或者说更长时间的饭碗。这是一个致命的约束。近年来,随着律师数量的大幅增长,从事以制约公权力为核心的“维权诉讼”“公益诉讼”和“影响性诉讼”的律师越来越多,甚至借助互联网形成了跨地域的“律师团”等现象,这也引起了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协的高度关注。于是,每年都会出现司法局对一些从事“敏感案件”的律师暂停注册乃至吊销执业证,或者通过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施加压力,以整个事务所无法通过年检为威胁,迫使相关律师离开律师事务所的现象。也就是说,年检制度的存在,相当于在每个律师事务所头上都放了一个紧箍咒,必须时刻注意被念咒语。但是,我认为律师出错可以个案处理,不应该成为这种制度适用所有律师的原因。其实,司法机关可以通过其他方式进行监督,可能效果还要更好。

2.年检费用缺少有力监管。对律师进行行业管理,司法局及律协发挥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有限的,他们大体上对律师就是“放养”,重庆话叫“放羊儿”,管理比较松散。许多执业很多年的律师,一直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没有收到投诉等等,收取其费用就似乎没有必要。

近年来,在深圳、宁夏、北京都先后发生了律师针对律协选举程序和会费使用问题的抗争,原因恰恰在于律师们认为律协把大量会费花在了领导出国考察、举办会议和论坛乃至购置办公场所等并没有使绝大多数律师受益的地方,甚至有的直接流入了当地司法局的“小金库”。这都是少数现象,但是也确实存在。中国律师人数一直呈现上升趋势,已经超过35万,各地律协所收取的会费总额同步上升,尤其是北上广深等律师人数众多的大城市,每年的个人会费和团体会费总和可以达到几千万元或者更多。这些费用怎么管理、如何支出,目前缺少有力的监管和必要的制约。

三、如何改进律师年检制度

1.理顺司法行政机关与律师协会之间的职能划分

按照现行的律师管理体制,司法行政机关的管理职能主要有:制订律师管理的有关规章;授予律师资格和颁发律师执业证书;批准设立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分所;对违反《律师法》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对律师的年检注册登记、律师机构的组建及思想政治等方面的管理。而根据《律师法》的有关规定,律协的主要工作则仅为做好行业的自我宣传、自我发展和自我约束的工作。从比较中我们不难看出,在现行管理体制下,司法行政机关把握住律师管理工作中能够体现权威的实质性内容,而在一旦发生律师权利受到侵犯需要保护的情况下,则由作为群众团体的律协出面处理,不免显得“头重脚轻“,不能体现律师协会作为行业协会应享有的权利,造成责任、权利不对等的现象。因为由于编制的原因6

,司法局公证律师管理机构就是那么几个人,有的地方是一个人,甚至还没有人(兼职)。律师的管理、投诉的化解、维权的保障,实际大多数情况下都由律协包揽,而律协的工作人员都是招聘的,有的是关系户,对律师专业来讲可以说是外行,你安排外行来解决内行的事,你安排非专业的人来为你专业人员来维权怎么办得到?还有的律师协会的理事、常务理事,乃至会长又是被投诉律师、或者说请求维权律师的竞争对手,你安排竞争对手来处置当事的律师,你能保证他在处理这些问题时公正吗?我持怀疑的态度。

律师协会并没有成为真正意义上的行业协会。行业协会的本质应属于社会中介机构,而社会中介机构的本质又在于其独立性,这种独立性的首要表现就是其民间化或称非政府化。在市场经济的组织架构中,没有这种独立存在的中介机构,是无法实现真正意义的市场经济的。如同没有律师和陪审团,也就没有真正现代法治意义上的审判制度一样。西方国家律师协会的“自治”与中国的不同,律师法规的制定、律师职业准则的出台,律师资格的考试、授予与登录、注册、律师工作机构的设立与撤销,律师纠纷的处理与违纪律师的惩罚等,都是其自治范围。西方国家对律师进行管理,大都不具有行政色彩,是一种由协会进行的行业管理,这样就增加了律师协会的自治性。

因此,应该理顺司法机构和律师协会的关系。放宽司法机关对律师协会的管理,增加律师协会的自主性,社会中介机构改革的方案而必须与司法行政或任何官方机构脱勾改制。突出的表现在律协组织人员的组成不能由司法行政机关确定,民主选举不能流于形式让律师协会真正成为律师自治的组织,发挥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主动性。司法机关对律师协会只是指导的关系,司法机关主管律师审核,律协管理会费的收取,而且两者不应该存在那么紧密的联系。

2.从细节上改革年检制度

律师年检也可以考虑从每年一次改为两年或三年或五年一次,能否参照公安交管部门对驾驶员的年检周期改革,这个问题大家去思考。因为这样的改革既可以为广大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节省一些时间和精力,也可以节约司法行政的管理资源,还能将司法局的年检与律协的会费在一定程度上分离开。也可以应在于逐步取消对律师个人的收费,减轻对律师事务所的收费,通过简政放权,逐步过度到律师行业自治,最终实现以执业登记制度,取代律师年检制度。这样做,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律师事务所的监管功能不但不会受到任何影响,反而会提高行政工作效率。我们要充分相信律师、律师事务所的自治能力,自我约束的能力。

3.监督年检费正常使用

要对律协每年的财务由中立的专业机构进行审计并公示,切实保障律师们所交的每一分钱都用在律协的日常事务上,尤其是为当地全体律师提供服务的各种事务上。律协会费的具体标准,则应当根据每年的审计结果所显示的收支情况来确定,而不是由司法行政机关来任意确定。尤其是对于年轻律师会费的收取,更应采取谨慎的态度,保护其发展,对于年收入比较高的律师,可以相对多收取。

四、总结概言之,在中国律师业于市场化和国际化的发展道路上取得长足进步的今天,存在了近20多年的律师年检制度不但制约了律师的市场行为,而且阻碍了法律职业政治功能的实现,存在许多弊端。但我们也应该清醒的认识到,律师年检制度是一项合法的制度,正确认识其优点,扬长而避短,从理顺司法行政机关与律师协会之间职责划分,从细节上改革年检制度,从监督年检费正常使用下功夫,逐步完善律师协会的自治权、年检权,区别收取律师会费、区别收取律师事务所会费,乃至取消律师会费,并建立律师执业登记备案制度等方面来完善我国律师年检制度。改革律师年检制度,是我们广大律师的呼声,但是也不能操之过急,不能即刻废止,应该采用循序渐进的方式,逐步推进。

不悲观,要躬行。一句话,“九层高台起于垒土”我们必须不驰于空想,不骛于虚声,夹起尾巴为人,夹起尾巴做事。只有这样我们律师才有希望、才有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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