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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属经审批可以见犯罪嫌疑人,侦查阶段律师服务、刑事案办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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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律师可以去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吗?错!家属也可以


12小时前

近亲属也可以去会见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只不过审批比较严格而已!

首先,人犯与其居住在境内的近亲属通信,须经办案机关同意,要求会见的须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的主管局、处长批准。人犯与其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的近亲属以及外国近亲属会见、通信,或者外国籍人犯与其近亲属、监护人及其所属国驻华使、领馆人员会见、与外国通信,均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或者国家安全厅、局批准。

其次,会见人犯,每月不许超过一次,每次不得超过半小时,每次会见的近亲属不得超过三人。会见时,应当有办案人员和看守干警在场监视。对外国籍人犯,少数民族人犯和聋哑人犯,还必须由办案机关聘请翻译人员在场。会见中,严禁谈论案情,不准使用暗语交谈,不准私下传递物品。违反规定不听制止的,应即责令停止会见。

并且,经办案机关同意和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主管局、处长批准,人犯可以临时离所探视病危的配偶、父母或者子女。案情重大和当日无法返所的人犯不准探视。探视的应当由二名以上办案人员押解和监视,并不得在所外过夜

近亲属也可以寄送学习书刊的:

1、人犯近亲属送给或者寄给人犯的日用品和学习书刊,经检查,看守所同意收留的要详细登记,办好手续后交给人犯;现金由看守所代为保管,人犯有正当用途时可以支付;对于不许收留的物品,当场或登记后予以退回。

看守所对人犯发收的信件,未受办案机关委托检查的,一律交办案机关处理。

2、受人犯委托的辩护人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辩护人,在人犯接到起诉书副本后,可以与人犯会见、通信。

并且,检察官可以根据案情需要也可以去看守所提讯犯罪嫌疑人。

总之,律师会见并不是唯一!!!还有例外的!!!

刑事律师在公安侦查阶段应该提供哪些服务(只是仅仅会见几次吗)

苗培无罪成功辩护律师
2020/05/30 20:57:53

作为刑事律师,我本人应做以下事项工作。

第一,会见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时了解案情、有无刑讯逼供、供述是否理想。

1、先了解犯罪嫌疑人本人身体健康状况,是否适合羁押,有无严重疾病、慢性病等等

2、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案情的经过。有罪或无罪、是否适合所定罪名。

3、如果是无罪情形。必须了解无罪证据是什么、在哪里存放,是否有灭失的风险。

4、诉讼权利是否被侵害。是否有刑讯逼供、诱供、不让睡觉连续讯问等等情形?如有刑讯,查看伤情,第一时间要求验伤。

5、强制措施是否合法合规,是否超过期限办理刑事拘留证、逮捕证。

第二,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

对比和犯罪嫌疑人了解案情。判断犯罪嫌疑人有罪、无罪,以及是否无罪、罪轻是否引起侦查机关重视。

第三,如果侦查机关有侵犯犯罪嫌疑人权益,向检察院申诉。

第四,继续多次会见犯罪嫌疑人。

向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包括无罪、罪行的辩解没有记录或者不敢说的情形,依法告知要如实客观供述全部案情,不能虚假陈述,但也要敢于陈述真实事实。可以在侦查机关宣布逮捕证时再次核查案情时、或要求面见检察院提供案情、或者检察院主动审查逮捕证讯问时,完整供述事实。

第五,申请取保候审(第一次)。

根据掌握案情,对比法律规定,找出取保候审理由,申请取保候审。

第六,第二次申请取保,如不同意向检察院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再次请求取保候审。

如果取保申请侦查机关不同意,随着案情进展,出现取保事由,向侦查机关第二次取保候审,如不同意,根据《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向检察院提交申请,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

第七调取收集证据。

如果存在的无罪、罪轻证据,告知侦查机关后仍不调取,而有灭失风险的,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依法收集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

第八向侦查机关提交法律意见书。归纳案情、提出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是否应当认定自首、立功以及应调取的证据法律意见。

刑事案件公、检、法各个阶段的办理期限是多久?


2020/06/07 08:24:57

经常有朋友来电询问在审理一些刑事案件的时候,需要经过的阶段都是比较多的,那么刑事案件中的各个阶段需要多长时间进行办理?下面,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小编今天整理了关于这个问题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刑事案件各个阶段的办理期限是多久

(一)强制措施期限

1、传唤、拘传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

2、拘留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4日,特殊情况最长37天;

3、取保候审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4、监视居住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二)侦查羁押期限

1、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不得超过2个月;

2、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延长1个月;

3、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26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延长2个月;

4、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26条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可以再延长2个月;

5、发现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计算期限。

(三)审查起诉期限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1、 审查起诉时间,1个月;

2、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3、改变管辖的,改变后的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

4、退回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每次1个月;

5、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在7日以内;

6、被不起诉人对依据刑法第142条第2项作出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在7日以内。

(四)审判期限

1、普通程序一审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特殊情况,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2、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

3、二审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审结,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特殊情况,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诉、抗诉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刑事诉讼的过程,也可以说是一个系统过程,其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为侦查阶段。侦查阶段可以分为刑事拘留和逮捕两个阶段。

拘留: 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第六十九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实践中,很多案子拘留期限都被延长至30日。因此,对于拘留期限最长为37天。

逮捕: 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 第一百二十四条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二十五条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第一百二十六条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第一百二十七条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逮捕后的侦查期限,一般为3个月,根据案件情况可以申请延长2-4个月。

第一百二十八条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第一百三十二条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符合本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需要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检察院作出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一百三十三条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对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一百三十四条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不需要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二阶段,为审查起诉阶段。这个阶段,案子由公安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审查起诉阶段是指,检察院审查这个案件,看是否构成犯罪,有无刑诉法第15条规定的情况,是否有必要向法院提起诉讼的这段时间。

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上述审查起诉期限,是指犯罪嫌疑人已被羁押而言,对于犯罪嫌疑人未被羁押的法律未规定审查起诉期限。

这里应当注意两种情况,一是检察院在审查案件当中,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需要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经公安机关在一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又移送人民检察院要求起诉的,检察院可以重新计算审查期限;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最多可以两次。二是在检察院审查案件中,发现该案件依照法律规定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属于另外一个检察院管辖的,或是由上级检察院指定将该案件交给另一个检察院管辖的,改变管辖后的人民检察院应当重新计算审查期限。

第三阶段,为法院审理阶段。这个阶段,案子由检察院移送到法院。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公诉案件、被告人被羁押的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和第二审刑事公诉案件、刑事自诉案件一个月,至迟不超过一个半月。

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经本院院长批准可延长两个月。

有刑事诉讼法第126条规定情形的经省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再延长一个月。

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刑事上诉、刑事抗诉案件经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可延长一个月。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未被羁押的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延长三个月。

适用简易程序的刑事案件二十日。

按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刑事案件三个月,需要延长期限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延长三个月。

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在我们国家,对于刑事案件的审理阶段,都是有相关规定的,但是具体的时间可能会进行延长,是否可以进行延长就需要看案件的复杂程度进行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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