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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不履行拆迁协议,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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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12 10:30:43

近日,我律师团接受山东岳某的委托,承办其拆迁协议履行纠纷案件。委托人岳某声称,其于2017年年初与当地拆迁办签订了拆迁协议,约定当地政府于2019年年初交房,但是眼见着回迁房顺利盖了起来,可又被开发商以商品房的名义卖出去了。岳某及其他被拆迁人多次联系政府,却一直没得到合理解决。

岳某在与我律师团取得联系之后,主要提出了两点问题:第一,协议签了这么久,原来的房子也早就被拆了,现在还能要求履行协议吗?第二,拆迁办拖了这么久没交房,咱能主张违约赔偿责任吗?

岳某的这两个问题,其实是行政协议履行过程中的典型问题。行政协议虽然带有行政行为的强制性特征,但是其同时也具有着民事协议的部分特性,尤其体现在协议的履行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被告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本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协议的,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由此可知,如果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签订了行政协议,但是行政机关拒不履行的,行政相对人有权提起诉讼要求行政机关履行协议,行政机关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协议约定全面履行义务。

而关于违约责任,正由前述法条,倘若行政机关不履行行政协议导致行政相对人的损失,则应当赔偿相应的损失。而且,即便协议没有约定违约条款,行政机关也应当承担该部分的损失,因为未约定违约责任并不能成为行政机关不承担违约赔偿责任的理由。

综上所述,我律师团在代理岳某案件后,第一时间为其提起了行政诉讼,要求拆迁办按照协议的约定全面履行协议,并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让我们共同期待法院的公正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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