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APP
userphoto
未登录

开通VIP,畅享免费电子书等14项超值服

开通VIP
非同一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的农村承包地互换的法律效力
转载网络

非同一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的农村承包地互换的法律效力

 
酉阳新闻网
3天前

案例简介:

原告张某户系酉阳宜居乡沿峰村3组农户,被告冉某户系宜居乡宜居村7组农户。上世纪80年代,原告张某农村承包经营户与被告冉某农村承包经营户达成口头互换协议,即原告以其地名为“尖子岩”(又名:金子岩、坝上)的承包地与被告地名为“路丝屋基”的承包地进行互换。2012年,原告向被告提出不再互换,但被告不同意退还互换的承包地。2016年8月18日,原告以非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间达成的土地互换无效等为由诉至酉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1.确认原告地名“尖子岩”承包地与被告地名“路丝屋基”承包地的互换无效;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冉某农村承包经营户辩称,原告诉称双方承包地互换无效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原、被告互换承包地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经双方村组同意,且长期未提出异议,并由行政机关对被告互换取得的土地进行了确权。故,原、被告间的互换协议应当有效。另外,法律虽规定互换应当签订书面合同,但这属于管理性规范,并非口头互换协议就无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解释>》第十四条之规定,本案双方的互换协议虽未向发包方登记备案,但并不影响其效力。综上,原、被告间的土地互换协议有效,请求酉阳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016年8月18日,酉阳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原、被告为了方便耕种或各自需要,口头约定土地互换,并已实际履行多年,双方集体经济组织对此亦未提出任何异议,该互换协议应当有效。因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承包地互换在农村普遍存在,是一种小规模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条规定,承包方之间可以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但对非同一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的互换却未作明确规定,《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经双方所在集体经济组织同意,不同集体经济组织农户的承包土地可以互换。”同时,该《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不同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不改变土地所有权权属关系。”据此,互换是经营权权利主体发生变更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且不损害他人利益,即为有效。实践中,村民间互换土地,极少签订书面协议,大都以口头方式进行。合同法明确在书面合同之外,也可以口头或其他方式订立合同。因此,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条关于“互换应当签订书面合同”的规定属于管理性规范,其立法目的是鼓励、引导承包方订立书面合同以防范纠纷,不是互换合同生效的要件,也不能据此认定非书面互换合同无效。

将于2021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四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法律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本条主要涉及两方面法律问题,一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二是流转后承包地禁止使用范围的规定。“不得改变农业用途”是法律对于流转土地的禁止性规定。改变农业用途常见的表现形式有:在承包地上建房、建窑、建坟等建设行为;在承包地上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土壤、植被的行为。

风险提示:

同一集体组织成员互换承包地,双方应在集体组织负责人的见证下签订承包地互换协议,并依法备案。

非同一集体组织成员互换承包地,双方应在双方集体组织负责人的见证下签订承包地互换协议,并依法备案。

承包地互换后,不得在在承包地上进行建房等非农业建设。

谨慎签订承包地互换协议,双方互换的期限不能超过法律规定承包的期限,双方应就互换的承包地名称、面积、四至界限等约定明确。(重庆汇润律师事务所律师冉景涛)

责编:周丽娟 校对:赵舒婷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举报
打开APP,阅读全文并永久保存 查看更多类似文章
猜你喜欢
类似文章
方便耕作村民互换承包地 见利反悔法院保护经营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纠纷裁判依据与实务要点
土地承包权互换后还能反悔吗
5月1日起新规:互换承包地,全家成员同意,还须同时满足3个要求
农户私换承包地效力问题的实务研究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例精选 1-2
更多类似文章 >>
生活服务
热点新闻
分享 收藏 导长图 关注 下载文章
绑定账号成功
后续可登录账号畅享VIP特权!
如果VIP功能使用有故障,
可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