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议申请人:※※※,男,汉族,19※※年※月※ 日生,住广西※※县※※镇※※村※※号,身份证号码:※※※※※※,电话:※※※。
被申请人:广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地址:※※※※※※北路(※※※)。电话:※※※
法定代表人:※※※,职务,局长
请求事项
请求撤销或变更※※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城管责改通字〔2021〕(住建)第※※号)。
事实和理由
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具有实质行政处理内容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针对建设规定的“责令限期拆除”,属于一种行政处罚。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2013)海行初字第5号“厦门加州海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厦门市海沧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案”,确认对 “责令限期拆除”是拆除决定,对相对人的权利产生实际影响,具有法律上拘束力。已对当事人施加了一定义务,系具有实质行政处理内容的行政行为。因此该定性行为已经对行政相对人的财产权产生了实际影响,属于一种行政处罚。应当是可复议、可诉讼的。
因此,※※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城管责改通字〔2021〕(住建)第※※号)责令改正,自行拆除。是可复议、可诉讼的行政行为。
二、申请人在宅基地上建造住宅房屋的附属设施,应以宅基地规范处理
申请人的宅基地是在分田到户实行土地联产承包责任制时期由村集体划分的宅基地。2002年3月25日申请人※※※在※※※※※※路段南侧的宅基地上申请建住房,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尚未全部把该地段的宅基地全部建住房。东接※※※;南接※※※;西接※※※;北接※※※。只是到2018年左右※※※的房子与当前的城乡规划不一致才征收拆除,证明北面的※※※房屋未拆之前尚未制定该路段的城市和乡村规划。村民为了房屋的安全保障才申请,而当时城厢各地农村都没有办理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人※※※在空余部分宅基地属于住宅房屋的附属设施,是符合当法律规定的。为此,建有简易房从事“水泥砖加工”;此后,2019年3月在原简易房上面加盖“铁皮房”,申请办理《营业执照》从事废品再生物资的回收。2020年9月10日与※※※联合从事大理石花岗岩的“灶台加工”,注册资本壹佰万元整,申领的“※※县※※※装饰材料销售有限公司”。因此,既有一直属于宅基地的历史原因,也有之前在此宅基地上长期办理水泥砖的加工时还没有制定该路段的城乡规划的事实。从来没有接到任何通知要拆除简易的房屋等附属设施。只在2019年搭建好铁皮房后,才被告知停止建设。
依据宅基地的附属设施,属于在农村宅基地上的建筑,应依据有关宅基地的管理规范。
三、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不应一概认定为违法建设
我国农村宅基地是集体土地,是用于集体成员建设住宅房屋及其附属设置的专用土地。铁皮棚的用途若是属于住宅房屋的附属设施,参照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9)京行终1911号:村民住宅、乡村基础设施等应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但结合农村土地使用现状、历史遗留及政策原因等情况,对于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建筑不应一概认定为违法建设并责令限期拆除。
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关于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中对违章建筑处理的原则意见》([88]城房字第95号)的精神,对于因历史和规划等原因建设使用至今的房屋,没有审批手续未取得产权证书的,并非一概属于违法建设。因历史原因造成的未办理规划许可手续的房屋。如上述法律法规颁布实施之初,很多地方尚未制定城市和乡村规划,规划许可也就无从谈起。
申请人※※※在宅基地上建造房屋之后,建造附属设施,且周边都属于村民的宅基地,四周都基本建好房子。说明是符合乡村规划的。多年来政府也默认了这些建筑。村民也基于对政府有关部门产生信赖,信赖利益应受法律保护。
基于上述事实,被申请人把申请人的加建的“铁皮房”作为违建进行认定,缺乏历史依据与事实依据。
四、住宅房屋的附属设施是可建设的,责令拆除不能搞“一刀切”
2020年9月11日《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9378号建议的答复》(农办议【2020】)190号)2011年,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四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对面积超标、非本农民集体成员占用、权属来源证明缺乏等宅基地历史遗留问题,区分不同主体和历史阶段,在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中分类处理。宅基地的用于建房,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分类进行认定和处置。不能“一刀切”地认定所有超标准宅基地上的建筑都是违法建筑,应该结合各种条件进行综合认定。
就目前的政策而言,并没有对农村搭建铁皮屋做出明确规定。铁皮屋的用途若是属于住宅房屋的附属设施,则是可以建设的,在符合地方农村住宅房屋建设标准的条件下不算违法。
之前不在规划范围之内,当今是否符合“规划”?不是“铁皮房”就认定为违建。首先这些村民是在自己的宅基地上建住房附属设施,其次,周边都是村民的房屋,不能认为房屋就符合规划,铁皮房就不符合规划。这人为的认定标准,明显与国家要求的合理行政不相符。
五、行政行为要尽可能使相对人的权益遭受最小的侵害,符合比例原则
如今,※※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城管责改通字〔2021〕(住建)第※※号)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为由,明显是不符合的。同时,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进行处罚。属于明显的“一刀切”做法。
早在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 (1999)行终字第20号中,就确定了比例原则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行申4658号行政裁定书确认:行政执法最终的目的是实现公共利益,而公共利益正是无数个人利益的统一。如果以无谓地牺牲个人利益为代价实现形式上的公共利益,则违背了行政执法所追求的最终价值。既要保证行政管理目标的实现,又要兼顾保护相对人的权益,应以达到行政执法目的和目标为限,尽可能使相对人的权益遭受最小的侵害。
是否只有采取“拆除”这一处罚形式,需要根据是否“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从申请人的附属设施以及周边都是村民建住房,明显不属于“严重影响城市规划”,也就不需要“一刀切”强令拆除。
未取得规划许可但是也未严重影响规划的房屋。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违法建筑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影响的,应当限期改正,只有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才能限期改正。该条款实质是比例原则的体现。即针对未依法办理规划许可而建设的房屋,应当采取对相对人利益损害最小的方式进行改正。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其建设内容符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要求的,责令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并处违法建筑整体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基于申请人建“铁皮房”是在自己的宅基地上建设住房的附属设施,之前没有列入城乡规划,且一直多年建有简易附属设施,2019年3月之前才加建“铁皮房”,是健在自己的宅基地上,且周边都是村民的房屋。没有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程度。
因此,改用“责令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比较符合法律规定的比例原则。既达到行政执法目的,也使相对人的权益遭受最小的侵害,起到教育的作用。
此致
※※县人民政府
申请人:
2021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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