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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啸虎:改革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势在必行(4)

史啸虎:改革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势在必行

2013-11-08 14:27 来源:光明网-理论频道  我有话说1人参与

  “383”方案能否排除阻碍,有力贯彻是关键所在。

  光明网:根据相关规定,土地非农化使用必须先实现国有化。“383”方案允许农村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平等进入非农用地市场有何意义?农地非农化使用的增值收益应该如何分配,是否应该全部归农民个体所有?

  史啸虎:土地非农化使用必须先实现国有化的做法是《土地管理法》规定的。该法几经修订,但第四十三条基本没变。该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该条最后一句的除外条款其实在过去二十年中给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进入市场开了一个口子。上世纪九十年初广东和江苏引进外资招商租赁和兴办乡镇企业大量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就是利用了这一个除外条款才得以进行的。当然,这里有很多用地并非都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的,而是钻这一制度漏洞的。只是我们的政策和法律故意阙如罢了。现在沿海地区很多城市的建设用地绝大多数都是来自农村集体土地,政府征收并拿出来招拍挂的国有土地只占少数。就这点来说,“383”方案允许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上市交易只不过是将原本遗漏在政策和法律之外的打擦边球的做法重新正名而已。

  其实,关于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享有平等权利的提法也不新鲜。10年前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就曾提出同样的政策,“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对依法取得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必须通过统一有形的土地市场,以公开规范的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与国有土地享有平等权益。”后因遭遇获得巨大土地利益的地方政府等利益集团的反对和阻扰,这一具有远见卓识的决定并没有得到贯彻实行。所以,“383”方案重申了十七届三中全会的决定精神应该是值得肯定的。现在的问题是,现在的问题是,“383”方案如被十八届三中全会所采纳,那能否避免重蹈覆辙、排除阻扰,从而得到有力地贯彻?这是问题的关键所在。

  农村建设用地上市交易无疑会给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农民带来很大的合法收益。但是,国家也可以通过征收土地交易税和土地增值税等方式对各类土地交易行为进行征税,以保障国家的利益。就土地产权的所有者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农户而言,农村建设用地与国有土地平权上市交易会使得他们获得更多的土地收益。进行产权制度改革后的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土地交易获得的税后收入,根据各自的营收和财务制度,刨去营销和土地平整等成本及公积金等合作社留成后剩余的利润,可按照合作社及其社员的股权比例进行分红。由此可见,只要我们的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改革得法,集体土地上市交易后的收入必然会根据市场原则在权益各方之间进行合理的分配,国家、集体和农民个人的权益都将得到合法而公平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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