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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权改革将在沪苏浙等地试点2年 12月启动(2)

审判权改革将在沪苏浙等地试点2年 12月启动

2013-11-15 15:21 法制日报 3 字号:TT

  大陪审模式深化合议庭改革

  合议庭改革一直是法院司法改革的重点之一。

  2010年,最高法在《关于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明确指出,涉及群体利益等一审案件应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审理。司法解释还规定,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评议案件时,有权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独立发表意见,并独立行使表决权。人民陪审员同合议庭其他组成人员意见有分歧,要求合议庭将案件提请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人民陪审员提出的要求及理由应当写入评议笔录。

  该院民二庭庭长周琴娜介绍,今年8月,江北区法院试水“1+4”大陪审制模式,深化改革合议庭,赋予人民陪审员事实认定主导权。由1名主审法官担任审判长,4名陪审员参审,陪审员的表决权在审判组织中的权重加大。4名陪审员只要有3名意见达成一致,即可能作为定案依据。

  记者获悉,目前,该模式并不适用于所有合议庭案件,而仅仅针对案件事实争议大、社会影响较大,或涉及伦理、风俗、行业惯例等法律关系较为清晰的案件。

  “合议庭中陪审员比重加大,并享有针对事实的优先表决权,客观上弱化了法官对事实认定的表决权,也就弱化了法官的裁判权,通过合理分权、公开示权从而实现有效控权,有助提升司法公信力。”周琴娜对记者说,“1+4”大陪审制模式尚处于试行阶段,推行该项改革有赖于合议庭制度改革深入。

  胡云腾表示,正如所有的改革都不可能一蹴而就,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改革牵一发而动全身,随着试点的开展和积极推进,改革路线必将越来越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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