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制度对于现代国家治理具有决定作用,制度规范是现代国家能力建设的基础保障,构建法治秩序有利于提升现代国家的制度规范能力
国家的政治能力就是其创建合法性制度的能力,是否拥有基于合法性的制度是衡量国家政治能力最核心的要素。从现代国家发展的内在规律看,制度构成了国家能力建设的基础性保障,制度质量是决定国家能力的关键变量。国家权力与国家能力之间并不存在严格的对应关系,甚至可能出现此消彼长的悖论关系:国家权力过大往往会削弱国家能力;相反,权力有限的国家往往可以大大增强国家能力。国家权力过大容易使国家的行为不受法律制度的约束而任意作为,从而使国家跨越自己的职能范围,进而使国家权力延伸到社会所有领域,形成无所不在的干预,扭曲人们的社会经济行为,窒息社会经济发展的活力。因此,要以制度规范加强对国家权力的限制,避免国家权力对国家能力的侵蚀,从而保证国家能力不被国家权力所湮没和替代,保证国家能力在合理的轨道上运行。福山认为,现代政治的使命就是对国家的权力施加制约,把国家的活动引向它所服务的人民认为是合法的这一终极目标上,并把权力的行使置于法治原则之下[12]。绝对权力必然导致绝对腐败。权力由法律所授予,也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运行。应将权力关进法律化的制度之笼,坚持用法律化的制度管权管事管人,让人民通过法治化的途径监督权力,让权力在法制的轨道内运行。随着社会治理法制化进程的日益推进,法治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的地位稳步上升,国家治理的制度规范能力显著增强。
4.构建法治秩序有利于提升现代国家的基础性权力,有力推动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进程
迈克尔·曼把权力分为专制权力和基础性权力,认为专制权力是指国家精英可以在不必与市民社会各集团进行例行化、制度化讨价还价的前提下自行行动的范围,是强加于社会的权力。而基础性权力则是指国家事实上渗透市民社会,在其领土范围内有效贯彻其政治决策的能力,是通过社会获得的权力[13]。政治现代化的基本趋势是基础性权力的加强,因为只有基础性的权力才能够更有效地动员公共资源。国家能力的最大化时期是权力实施的主要形式是基础性权力的时期,而基础性权力是程序与功能高度常规化的结果[14]。虽然道路、统一货币和交通通讯等“基础硬件”对国家基础性权力的拓展和扩张具有重要意义,而人民是否愿意跟国家主动合作这种“基础权力软件”同样非常重要,国家基础性权力的大小与国家治理所具有的合法性水平的高低之间具有密切联系。即使国家已经具备技术的、动机的和制度上的基础条件,仍不能保证国家的基础性权力可以得到有效发挥。人们在信念和意识形态上对国家权力的支持不但可以促进国家对社会的渗透,增强国家的资源汲取和社会动员能力,而且能够帮助国家在政策推行层面上更容易地获得其他社会团体的配合。而不断提高人民的识字率和文化教育水平,以便国家能够通过法律来进行统治。法治建设是提升国家基础性权力的战略部署,实现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前提条件。
国家治理体系的调适能力是衡量其现代化水平的重要变量,增进国家治理体系的调适能力是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关键维度。在一个人类的生产方式、交往方式和社会组织方式急剧变革的时代,社会阶层、利益格局、政治文化日益多元分化,执政党和政府亟须及时调整和变革治理结构和治理体制,不断改善和提高国家治理能力。国家能力强调集中和行使政治权力;而法治和责任政府则是强调限制和约束国家权力,迫使政府依据公开和透明的规则来行使权力。只有确立了法治与民主,政府依法行政,并能够真切地感受到社会组织和其他公民机构的压力而必须向社会负责,国家治理体系才会拥有真正持久稳定而强大的国家能力。稳步推进政治生活的法治化进程,中国的现代国家建设始终伴随着国家治理的法制化进程,构建法治秩序既是构建中国特色现代国家治理体系的主导原则,也是推进中国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战略突破口。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