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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网络道德与相关法律问题的思考
 
关于网络道德与相关法律问题的思考
 文/姜坤
   在电子空间中,“符号”化的身份和“不在场”的情况,使网民感受不到是在与人、而不是在与机器打交道,因而会做出一些在物理空间难以做出的粗暴、无礼的行为,甚至认为盗窃、入侵等犯罪也不过是敲击了几下键盘、点击了几下鼠标而已;信息内容的地域性与因特网信息传播方式的全球性、超地域性,使不同道德观念下的人们更容易产生文化道德上的冲突;等等。面对网络道德的大面积失范,及其正在对社会大众,特别是广大未成年网民带来的负面影响,网络道德的问题成为当今社会各界讨论的热门话题,如何对待和解决这个危机,也成为众多伦理、法律和心理专家、学者们研究的一项前沿性课题。
   目前,我国有专家学者认为,从道德范畴构成的基本要素的角度考察分析,网络道德存在的主要问题是:道德意识方面,道德相对主义盛行,无政府主义泛滥,人际性感疏远;道德规范方面,传统规范陷入困境,约束力减弱,而新的道德规范又亟待整合;道德行为方面,出现大量的违反和道德的甚至触及法律的不规范行为等等。
   一、网络道德问题的特殊性
   顾名思义,国际互联网是一个全球性的、开放性的、全方位的网络。网络社会是人类为自己开拓的另一个生存空间,这个崭新的信息世界,基本上还是没有法律规范,没有道德规范的寝化社会,人们只是按照自己在现实社会中的人生体验来约束自己。这对建立在现实社会基础上的传统的道德规范形成巨大的冲突,使之约束力明显下降。目前网上的道德规范是非强制性的,只能靠个人的内心信念来维系,这样网上人是否遵从道德规范,也不易察觉和监督,而不像现实社会中的道德要靠社会舆论,传统习惯,内心信念三者同时来维持。因此建立在网上的道德规范约束力减弱。
   由于进入网络空间所引发的问题有许多,它们在网络生活中展开来,对传统道德提出了十分尖锐的挑战。我们现有的用以消除道德失范现象,维护道德秩序的道德管理、监督、约束、制裁机制,在网络社会也出现了严重困难。传统社会由于交往面狭窄,在一定意义上是一个“熟人社会”,传统道德能得到比较好的维护。可是,由于因特网的种种特点,类似于传统社会中道德他律的种种“外力”,在网络社会中却在一定程度上失出了作用,网络社会形成了一个相对自由的“自由时空”。一方面,因特网是由世界上许多国家的很多局域网所构成的,它采用离散结构,不设置拥有最高权力的中央控制设备或机构。它既没有中心,也没有明确的国界或地区界限。作为一个自发的信息网络,它没有所有者,它不从属于任何人、任何机构、甚至任何国家,因而也就没有任何人、任何机构、任何国家可以左右它、操纵它、控制它。况且网络连接面广泛,传输速度快,搜集、处理信息效率高,人们的活动受时间空间的约束大大缩小,因而现实社会中那种分地域设卡、设点管辖、控制的管理方式往往作用不大。例如,在网络上对用户调阅、接受或发布、传播文字、声音或图像信息,包括禁止的黄色信息之类,就并不容易加以控制。另一方面,从信息传播的方式看,网络行为具有“数字化”或“非实体化(虚拟化)”的特点,我们看到的和听到的形象、图象、文字和声音变成了数字的终端显现,甚至人也是以一个“符号”作为身份在活动,彼此不再熟悉,因而很难对网络公民的行为加以确认、监管。总之,以因特网技术为基础的这种更少人干预、过问、管理、控制的网络社会环境,心将对人们的道德水平、文明程度等进行一场或许是有趣的、意味深长的新考验。在这场考验中,许多传统道德津津乐道的东西,如许多空洞的号召说教、人为强加的规范约束、将难免为人们所“默杀”。
   每一次技术革命都将带来整个社会生产、生活方式的变化,也必将引起政治制度和思想道德观念的变化,出现新的道德观念和规范;当然,每两种文明之间在产生、转换和新文明确立过程中会发生新旧文明之间的冲突,包括道德观念和规范的冲突。确实,由于社会生活基础、人们交往和活动方式发生了实质性的变化,特别是人们的生活内容以及变革中的利益调整,人们的思想观念、道德情感、价值取向难免发生系统的改变,并产生出一些新的道德需求。那么,适应这一全新的电子空间,过去制定的一些零散的不成体系的网络道德规约便不够或过时了,需要在传统道德的基础上,尝试制定比较系统的维护电子空间秩序、对人们的行为加以约束、要求的新道德规范体系,使人们的行为控制在一个新社会要求的范围之内。
   网络社会生活是一种特殊的社会生活,正是它的特殊性决定了网络社会生活中的道德具有不同于现实社会生活中的道德的新的特点与发展趋势。
   (1)自主性,即与现实社会的道德相比,网络社会的道德呈现出一种更少依赖性、更多自主性的特点与趋势。
   因特网本来是人们基于一定的利益与需要(资源共享、互惠合作等)自觉自愿地互联而形成的,在这里,每一个人都既是参与者,又是组织者;或者说既是演员,又是导演。也正因为网络是人们自主自愿建立起来的,人们必须自己确定自己干什么、怎么干,自发地“自己对自己负责”,“自己为自己作主”,“自己管理自己”,自觉地做网络的主人。在网络建设之初,信息贫乏且杂乱无章,此时就有许多网络人无私地大量上载信息,并为那些杂乱无章的信息资源建立管理程序、编制各种实用软件,以方便网络用户特别是那些不太熟悉网络的人访问和运用网上资源(这种行为后来越来越商业化了);网络建立起来以后,为维持网络的正常秩序,网络人又自觉地订立规范,当发现不道德行为时,又都自发站出来扶正驱邪。网络社会的道德规范不是根据权威(不论哪种权威)的意愿建立起来的,而是网络人自发自觉的行为的结果。由于网络道德规范是人们根据自己的利益与需要制定的,因此增强了人们遵守这些道德规范的自觉性。
   此外,网络道德环境(“非熟人”社会)与道德监督机制的新特点(更少人干预、过问、管理和控制),也要求人们道德的行为具有较高的自律性。在那种失出了某些强制和他律因素的“自由时空”、“自主社会”中,或许最初人们还不太适应,然而这种社会,必将是人们的主体意识,特别是权利、责任与义务意识逐步觉醒的社会,一个主体的意志与品格得到更充分锤炼的社会,一个真正的道德主体地位得以确立的社会,一个人们自主自愿进行活动和管理的社会。如果说传统社会的道德主要是一种依赖型道德,那么随着网络社会的到来,人们建立起来的应该是一种自主型的新道德。
   (2)开放性,即与现实社会的道德相比,网络社会的道德呈现出一种不同的道德意识、道德观念和道德行为之间经常性的冲突、碰撞和融合的特点与趋势。
   信息技术带来的传播方式的现代化,特别是信息高速公路的建设,使得地理距离暂时“消失”了,这样,人们之间便可以不受时空的限制而交往,人们之间不同的道德意识、道德观念和道德行为的冲突、碰撞和融合也就变得可能了。同时,由于人们的宗教信仰、价值观念、风俗习惯和生活方式的不同,致使人们的交往受到了极大的限制,各种文化冲突日益表面化和尖锐化,落后的、无聊的、非人性的和反社会的道德意识、道德规范和道德行为,与先进的、合理的、代表时代发展趋势的道德意识、道德规范和道德行为并存,它们之间的冲突、碰撞与融合也就表面化、现实化了。因此,因特网的全球化,将使网络道德的开放性由可能转化为现实。
   (3)多元性,即与传统社会的道德相比,网络社会的道德呈现出一种多元化、多层次化的特点与发展趋势。
   在网络社会中,既存在关涉社会每一个成员的切身利益和网络社会的正常秩序、属于网络社会共同性的主导道德规范,如不应该不应该制作和传送不健康的信息,不应该利用电子邮件作商业广告,禁止非法闯入加密系统,等等;也存在各网络成员自身所特具的多元化道德规范,如各个国家、民族、地区的独特道德风俗习惯等。随着彼此交往的增多,这些处于经常性冲突和碰撞之中的多元化道德规范,一方面使相互之间增进了理解和同情,从而在经历了冲突和碰撞之后达到了融合,另一方面即便彼此无法融合,冲突和碰撞仍旧,也由于彼此并无实质性的利害关系而能够求同存异、并行不悖。
   总之,在网络社会中,人们的需要和个性有可能得到更充分的尊重与满足。自主自愿形成的网络社会,以其独特的生产方式、管理方式和生活方式,终将建立起一个各国家、各地区(民族、种族)的具有不同信仰、习俗和个性的人们互相尊重、互相理解并互相促进的多元道德并存的社会。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一定的社会道德、法律规范调整网络人之间的关系,以维持正常的网络秩序,否则陷入无休止的争夺,大家都互相欺骗、肆意破坏、不讲秩序,结果谁也可能得不到好处,或谁都可能蒙受损失。网络在某种程度上是自由的同义语,但现实的问题已经表明,网络上的真正自由必须以一定的道德甚至法律规范为前提,为了获得最大的相对自由,网民们必须失去一定的自由;为了保障其根本的利益,他就要放弃一些过份的需求。而在这一过程中订立的规范为大家所接受之后,人们就可依规范行事,从而获得相对的自由,去创造有价值的生活。
   二、法律方式的介入及其面临的问题
   针对网络社会中的犯罪行为和许多严重的社会问题,当道德规范显得软弱无力时,许多人都会自然而然地考虑制定相应的法律规范,力求规范团体和个体在网上的行为和关系。在这方面世界各国已经做出了一定的了努力。例如美国通过的“信息净化法”,“总统反恐怖法”和“隐私权保护法”,新加坡的“Internet管理体系”。我国为了促进Internet的健康发展,也于1996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暂行规定”,并在1997年3月八届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新《刑法》中也增加了对计算机犯罪的惩罚规定。
   但是,在网络发展的过程中,涉及的问题往往是非常复杂的。比如,在高科技条件下,如何保护个人隐私不受侵犯,保护个人信息不被他人非法获取并利用,已成为各国共同关注的问题。在道德与法律的界限上,在限制自由而保护隐私方面,可能影响到国家管理和公共安全的问题;而反过来也同样存在问题。面对这样的两难问题,无法通过法律使之得到根本的解决。比如,一个技术师在修一台电脑的时候发现里面有一些文件不道德或者是违法的文件,他应不应该告发?如果从保护隐私权的角度出发,电脑是其拥有者的私人物品,在未经其主人允许的情况下,任何人都没有理由侵犯其中的内容,技术师被委托修理电脑,并不表示主人同意其看其中的内容。从职业道德的角度来看,技术师有责任保护客户的私人资料和隐私不因维修过程而遭到损失。但是,各国在强调保护公民的隐私权时,同时也隐私权的范围做出了一定的界定,包括我国在内的一些国家就提出,隐私权不能超越国家或者公共安全,按照一定的司法程序,执法人员可以进行相关的检查,每一个公民在面对违法和损害公共利益的事件时,也都有责任监督和举报。显而易见,技术师面临着两难的问题,他不举报就是没有尽到一个公民应尽的责任,但是他举报了就涉嫌侵犯客户的隐私权。
   而另一个例子更能让我们看出,法律在解决网络道德问题时的尴尬。1996年1月8日法国总统密特朗去世后,他的私人医生克劳德·古布雷推出了纪实作品《大秘密》,披露密特朗的病情和其他私生活情况。总统家人起诉后,1996年1月18日法院判该书侵犯密特朗私生活,并违反了医生的职业道德,禁止发行,违者出售一册罚款1000法郎;但事实上,该书不久就被全文搬上了网络,且被译成了英文,随人调阅。法院禁令对此无能为力。
   旧的法律系统在网络世界的新问题面前显得漏洞百出,难以招架;不仅如此,即便是新制定的有关网络信息的法案,也有很多不能解决或难以操作的实际问题。因此,光靠法律手段是远远不够的,在现有的条件下,还必须在法律的保障下,同时依靠道德的力量,才能解决纷繁复杂、层出不穷的网络问题,单独依靠法律或仅仅依靠道德都不能达到我们的要求。法律是外部的制约力量,是他律,是最低标准的“道德”要求,任何一个人,无论道德修养的高低,至少都不能违背法律规定,否则必然受到法律的制裁;道德是内心的制约力量,是自律,是最高水准的“法律”规范,任何一个人,除了遵守法律之外,必然还受到社会道德的约束。法律是道德的后盾,在法律的威慑下,道德才有生存的空间;另一方面,道德是法律的氛围,在道德的环境里,法律才能有效地行使;没有法律,道德就失去了维系的力量;不讲道德,法律就成了有空子可钻的摆设。
   网络空间是虚拟空间,是全球性的、开放性的信息系统,网络上允许广阔的个人空间存在,就存在许多现有法律无法到达、不能面面俱到的问题,法律不能完成的任务,交由道德辅助完成;尤其在现阶段的技术条件下,网络还存在很多漏洞,网络媒体的安全服务机制尚未能完全有效地建立;因此,道德的作用就显得尤其重要。
   隐私权问题更有其具体的特殊性,光靠法律是无法解决的,只有通过道德的约束,个人的隐私才能得到最好的保护。这是因为:一方面,道德的力量能强化网络的环境道德压力,而环境的道德压力有多大,群体的道德水准就有多高;环境所施与的道德压力越大,人们试图侵犯他人隐私时的道德恐惧就越强烈,因为道德压力虽然不具有法的强制性,但它可通过社会的舆论产生巨大的威胁,简言之,就是令人“不敢”去做;另一方面,道德的力量还能强化人们内心的道德自觉,即通过呼唤内在的自尊心和羞耻心,主动回避侵犯隐私的不光彩行为,简单地说,就是让人觉得“不屑”去做。只有在法制的前提下,将尊重他人隐私视作自身当然的道德要求,那时,一切信息技术的发展,就不再能妨害人类自身的健康、基本权利和社会安全;信息技术的积极面才会被最大地发挥和利用,消极面被有效地遏制,社会利益和人的尊严才能真正得到保障。
   网络道德应成为网民共同的守则。除了加快和完善网络法制规范,加紧网络技术改进、提高网络安全性能之外,大力提倡网上自律是行之有效的好办法。由于网络媒体的交互性和开放性,网上自律亦区别于传统媒体。传统媒体的媒介自律是针对媒介业内的,对媒介从业人员提出了相关的职业道德的规范性要求;网络媒体因其互动性,网络媒体的“自律”概念也发生了变化,网上的自律要求应当是双向的,一方面网络媒体应制定出所有网络内容服务商共同遵循的道德守则,主动自觉地遵守传播者的职业道德、保护用户个人隐私不受侵犯,这一点与过去传统媒体的“自律”相当;另一方面内容服务商还应制定“用户自律公约”,提请每个上网用户对自己的网络行为负责,网上人人都可以是信息的收集和发布者,那么“自律”就不再是某个群体而是大家共同的行为规范了。
   三、根本途径应是道德与法律建设双管齐下
   互联网的“大度”,使它不会拒绝任何“异端邪说”,也很容易使个体生命意识极度扩大化。然而这种宽容和对个性价值的极度恶性张扬,又对国际网络的安全形成了很大危害。面对如此两难的困窘,迫切需要对互联网道德规范的定位与约束。但是,一项新的道德体系的形成又往往是一个长期的里程,必须经过无数思想家的引导与锤炼,还必须得到社会的验证与定型。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只能运用传统的道德理念来衡量现在的网络是非。当然,这是不科学的、不完善的,甚至是不足以服众的,然而这毕竟是我们所习惯并且熟知的,是数千年文明的积淀。而道德大厦的发展,并不一定必须推翻重建,有些时候,添砖加瓦也许更为现实。但这仅凭人们的自觉意识是远远不够的,必须对它进行法律形式的引导与规范,网络的立法迫在眉睫。而且,这“法”的确立不只局限于现实世界当中对于网络应用行为的约束,还必须考虑到虚拟社会内部的法律制定。从长远来看,网络虚拟社会只有在道德与法律的双轨上,才能为我们提供更丰富更安全的情感需求,才能给予更多的人实现其生存价值的机会,这也是我们建设文明网络的突破口。
   对于网络带来的新的法律问题,需要我们完善相应的法律,合理制定和实施相关的法律法规来加强管理。但同时也必须加强网络道德建设,这才是基础性工程,在预防网络犯罪中起着“治本”的作用。网络道德建设是一个全新的世界性课题,因而谈论起来也往往显得头绪纷繁。一般说来,当前网络道德建设的主要问题在于处理好以下关系。
   1.虚拟空间与现实空间的关系。现实空间是我们大家熟悉并生活其中的空间,虚拟空间则是由于电子技术尤其是计算机网络的兴起而出现的人类交流信息、知识、情感的另一种生存环境。其信息传播方式具有“数码化”或“非物体化”的特点,信息传播的范围具有“时空压缩化”的特点,取得信息模式具有“互动化”和“全面化”的特点。这两种空间共同构成人们的基本生存环境,它们之间的矛盾与网络空间内部的矛盾是网络道德形成与发展的基础。
   2.网络道德与传统道德的关系。在虚拟空间中,人的社会角色和道德责任都与在现实空间中有很大不同,人将摆脱各种现实直观角色等制约人们的道德环境,而在超地域的范围内发挥更大的社会作用。这意味着,在传统社会中形成的道德及其运行机制在信息社会中并不完全适用。而且,我们不能为了维护传统道德而拒斥虚拟空间闯入我们的生活,但我们也不能听任虚拟空间的道德无序状态,或消极等待其自发的道德机制的形成,因为它将由于网络道德与传统道德的密切联系而导致传统道德失范。如何在虚拟空间中引入传统道德的优秀成果和富有成效的运行机制?如何在充分利用信息高速公路对人的全面发展和道德文明的促进的同时抵御其消极作用?如何协调既有道德与网络道德之间的关系,使之整体发展为信息社会更高水平的道德?这些均是网络道德建设的重要课题。
   3.个人隐私与社会安全的关系。在网络社会中,个人隐私与社会安全出现了矛盾:一方面,为了保护个人隐私,磁盘所记录的个人生活应该完全保密,除网络服务提供商作为计费的依据外,不能作其它利用,并且收集个人信息应该受到严格限制;另一方面,个人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因此,他的网上行为应该记录下来,供人们进行道德评价和道德监督,有关机关也可以查寻,作为执法的证据,以保障社会安全。这就提出了道德法律问题:大众和政府机关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调阅网上个人的哪些信息?如何协调个人隐私与社会监督之间的平衡?这些问题不解决,网络主体的权益和能力就不能得到充分发挥,网络社会的道德约束机制就不能形成,社会安全也得不到保障。
   作为一种新的规范,网络道德的建设,仅靠行政部门的干涉、大众媒体的呼吁是远远不够的。正如同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有许多约定俗成的东西在深深制约着我们的道德意识一样,网络空间中也会有自己独特的价值体系和行为模式,这些也会对网络道德的建设产生深远影响。从这个意义上说,每一个上网的人其实都在用自己的方式参与网络道德的建设。现在人们仍然更多的把关注的焦点放在网络的物质层面,对于网络道德这样相对抽象的问题并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但毫无疑问,只有具有了一个成熟的网络道德体系,网络这个虚拟的世界才会健康有序的发展。

(本文2005年写的,未曾发表过,现贴出来充个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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