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部分提取使用政策的通知
信息来源:遵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浏览:37675次 发布日期: 2017-05-10
遵市公积金〔2017〕31号
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部分提取使用政策的通知
中心各科室、管理部、受托银行:
为促进我市房地产平稳、持续、健康发展,确保住房公积金资金安全,防范贷款风险,根据遵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17年第一次会议审议决定,对我市住房公积金部分贷款和提取政策作如下调整,请遵照执行。
一、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1.职工购买的商品房在2017年7月1日及以后登记备案的(二手房在7月1日及以后正式过户的),按以下政策执行:
(1)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含异地贷款)的职工需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达12个月(含)以上;缴存职工因购房或还贷(含对冲还贷)等提取使用公积金后,也须再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达12个月(含)后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2)购买首套普通自住住房且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含)以下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20%;购买首套住房且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不含)以上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
(3)购买第二套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40%。
2.从2017年7月1日起,向同一职工家庭(本人及配偶)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次数不超过2次。禁止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二、住房公积金提取
1.从2017年7月1日起,取消父母、子女家庭成员之间相互提取使用。取消子女上大专院校等非住房消费提取(销户提取、重大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困难提取除外)。
2.从2017年7月1日起,取消用作购房首付款的补充资金的提取,购房提取仅限于一次性付款购房或分期付款购房提取,提取时限为备案登记表登记日期起一年(含)以内。
3.租房提取:从2017年7月1日起,无房职工租住商品房年租金超出家庭年收入(职工年收入参照公积金缴存基数*12)30℅的才能办理租房提取业务,提取额度不得超出当年年租金总额减去职工家庭年收入总额30℅后的差额(差额上限不得超出之前中心下发的遵义各县、市、区商品房租赁价格)。
三、原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政策中与本通知有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2017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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