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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一户多宅”,多出来的房子也要补偿!

在我国农村宅基地管理所奉行的“一户一宅基”原则及相关制度的作用下,宅基地使用权、地上房屋所有权这些“物权”与“户籍”紧密联系,对于因“户籍”与“产权”关系不一致导致的单纯以“户籍”为标准安置补偿显失公平的情形,应适当兼顾被征收房屋的“产权”属性,体现出房屋的居住价值,从而确保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最大化。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制度研究所联席所长史西宁律师为您解读遇到违法征地拆迁,法律途径维权流程?

最高法(2016)最高法行再82号

周某某,其父周某成,其母侯某某系某区某村某社村民,在本村集体拥有合法房屋和土地。1998年9月11日,重庆市人民政府征地,同年11月12日,周某某父亲周某成去世,12月12日,国土资源管理分局发布《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后签订《房屋安置协议》,当事人对补偿安置协议不满最主要的一点为:对周某某及母亲2人合并住户安置,未予分户补偿。

注:周某某于1982年自建房与父母分居,单户口与其父母一直为一户,至2006年5月12日周某某与其母亲分户。

此案经一审、二审,均未支持当事人主张,后经最高人民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抗诉后,支持了当事人人的主张。

下面我们来分析下此案的关键点:

1、将周某某与母亲侯某某合并安置,损害了周某某就原房屋所享有的物权利益。以户为单位进行安置,已成为多数地方的习惯做法。但实践当中,各地“户籍”和“产权”管理体系及其相互关系的不顺畅,确实导致了一些符合分户条件且已经合法取得宅基地的村民尚未分户的情况出现。在这种“户籍”与“产权”关系不一致的状况并非村民个人原因所致的前提下,以“户籍”的不独立性否定“产权”的独立性,因习惯做法而忽视个别利益,确有不当。

2、将周某某与母亲侯某某合并安置,损害了周某某原享有的居住便利性。符合条件的成年子女分户居住,是我国农村的一项传统习俗,这项制度在充分利用生产生活资料、提高生产积极性、减少家庭矛盾等方面发挥着积极的作用,是事关农村居民生活便利性的一项重要制度。

3、房屋征收部门以与侯远淑签订的《住房安置协议》为依据,径行处分周某某的房屋安置利益,于法无据。

这个案件离我们现今稍显久远,但恰恰能说明现在大家比较关心的,征地拆迁中“一户多宅”的处理,本案中当事人与其母亲虽未分户,但是本身与分户没有多大区别,只是没有走法定程序,最后,最高法也是根据这个,支持当事人诉求,撤销了中院与高院的判决。

史律师提醒:

土地房屋是老百姓安身立命所在,拆迁对老百姓来说可谓牵一发动全身,合理合法的征地拆迁可以改善老百姓的生活,违法的拆迁则会使老百姓越拆越穷,民怨增大不利于社会稳定。因此法律对于征地拆迁的流程有着严格的规定,征收方必须严格按照权限以及流程去行事,当我们发现存在违法行为,记得要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好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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