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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客运站建筑设计规范 JGJ86-92

JGJ86-92


第1章  总则


  第1.0.1条   为保证港口客运站建筑设计符合适用、安全和卫生等基本要求,并统一技术要求,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港口客运站的建筑设计。

  第1.0.3条   港口客运站的建设,应按以客运为主、兼顾货运的原则进行设计。

  第1.0.4条   港口客运站的建筑规模应根据设计旅客聚集量按表1.0.4的规定划分为四级。设计旅客聚集量的计算,见附录一。
  国际航线港口客运站的建筑规模,可根据客运站的实际需要确定。

港口客运站建筑规模分级表1.0.4
分级设计旅客聚集量(人)
一级≥2500
二级1500~2499
三级500~1499
四级100~499
注:
政治、经济地位重要的港口客站运,其建筑规模等级可按实际需要确定,报主管部门批准。


  第1.0.5条   对于条件适宜的港口客运站,可根据需要设置方便旅客的综合服务设施。

  第1.0.6条   港口客运站建筑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和行业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2章  港口客运站建筑设计规范


2.1  站址


  第2.1.1条   站址选择应符合城市和港口规划的布局要求。

  第2.1.2条   站址应具有足够的水域、陆域面积,适宜的码头岸线和水深。

  第2.1.3条   站址应选在靠近城镇及交通便利的地区,并应具有良好的供水、供电和通讯等外部条件。

  第2.1.4条   站址与危险品、有毒品、粉尘等污染物作业场地的防护距离,应符合环境保护、安全和卫生等有关规定。
第2章  港口客运站建筑设计规范

2.2  总平面

  第2.2.1条   港口客运站应包括站前广场、站房、客运码头及其他附属设施等。

  第2.2.2条   总平面设计应合理利用地形条件,布局紧凑,节约用地,远、近期结合,并留有发展余地。

  第2.2.3条   客运站的总平面布置,应符合城市规划和港口总体布置的要求。一、二级客运站宜与港口货运作业区分开设置,三、四级客运站可根据港口具体情况确定。

  第2.2.4条   总平面设计应功能分区明确,客、货流线通顺简捷,并宜使客、货、车流分开,进、出站口分开。国际客运站的平面布置,尚应符合联检的有关要求。

  第2.2.5条   客运站的站前广场、站房和客运码头应配套设置。站前广场、站房和客运码头应布置在沿江或沿海城市道路的同一侧。

  第2.2.6条   客运站站房的布置,应靠近客运码头。
第3章  站前广场

  第3.0.1条   站前广场应包括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停车场、道路、旅客活动、绿化等用地。

  第3.0.2条   站前广场的规模,可根据客运站规模分级及港口实际情况确定。当按设计旅客聚集量计算时,每人不宜小于2m2.

  第3.0.3条   站前广场与城市道路的衔接,应有利于合理组织交通,并方便旅客安全进出。

  第3.0.4条   站前广场设计应合理组织客流、车流,力求流线短捷、顺畅。

  第3.0.5条   站前广场应有良好的排水设施,防止地面积水。

  第3.0.6条   站前广场的绿化设计,应符合城市和港口的有关要求。
第4章  客运码头

  第4.0.1条   客运码头宜集中布置,亦可根据航线、船型、码头岸线水深等情况分散布置。

  第4.0.2条   客运码头应满足客船靠离、停泊等作业要求,并应设置安全、方便的旅客上、下船设施。

  第4.0.3条   客、车滚装船码头应设置安全、方便的旅客和车辆上、下船设施。在码头附近,应设置乘船车辆的专用停车场。停车场的停车规模,不应小于同时发船所载车辆数的一倍。

  第4.0.4条   客运码头的泊位数,可根据客货吞吐量、航线数、船型、船期、到发船密度等因素合理确定。

  第4.0.5条   客运码头的设计,尚应符合现行港口工程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5章  港口客运站建筑设计规范

5.1  一般规定

  第5.1.1条   站房应按客运站等级设置各类用房,一般由候船、售票、行包、站务用房和上下船廊道等组成。

  第5.1.2条   站房应功能分区明确,客流、货流安排合理,有利于安全营运和方便使用。

  第5.1.3条   站房的建筑空间布局和结构选型应具有适当的灵活性和通用性,且能适应改建和扩建要求。

  第5.1.4条   站房应设置保障旅客安全和方便的上下船廊道,且应设置方便残疾人使用的相应设施。

第5章  港口客运站建筑设计规范

5.2  候船用房

  第5.2.1条   候船厅可根据客运站的等级、旅客构成,设置普通候船厅、母子候船厅、二等舱候船厅和团体候船厅。必要时设候船风雨廊等其他候船设施。

  第5.2.2条   候船厅的位置应接近客运码头。其中母子候船厅应邻近上船设施,上船路线应便捷。

  第5.2.3条   候船厅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候船厅的使用面积按设计旅客聚集量计算,每人不应小于1.10m2
  二、普通候船厅采用自然通风时,净高不宜低于4.50m;
  三、应充分利用天然采光,其窗洞口面积与地面面积比不宜小于1:6;
  四、天棚和墙面宜作吸声处理;
  五、地面和墙裙应易于清洁,宜设排水地漏;
  六、候船厅座椅排列方式应有利于组织旅客上船;
  七、当候船厅设于楼层时,一、二级站宜设置电梯;
  八、候船厅的检票口应设导向栏杆,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0.80m;
  九、母子候船厅的墙角、柱角等应作成圆角;
  十、候船厅内应设饮水处。

  第5.2.4条   室外候船处,宜有避雨设施,并设专用检票口。

  第5.2.5条   候船风雨廊宜结合上船通道设置,每道宽度宜为1.20~1.50m;高度不应低于2.40m,并设检票口。

  第5.2.6条   候船厅检票口与客运码头间可根据需要设置登船平台或廊道。平台和廊道均宜设有顶盖,其高度不应低于2.40m。对于无侧墙者应设置安全栏杆,其高度不应低于1.10m。

第5章  港口客运站建筑设计规范

5.3  售票用房

  第5.3.1条   售票用房应由售票厅、售票室和票据库等组成。

  第5.3.2条   售票厅宜单独设置,并与候船厅联系方便。四级站可与候船厅合并。

  第5.3.3条   售票厅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售票厅的使用面积,按设计旅客聚集量计算,每人不应小于0.2m2
  二、售票厅采用自然通风时,净高不宜低于4.20m;
  三、应充分利用天然采光,其窗口面积与地面面积比不宜小于1:6;
  四、天棚和墙面宜作吸声处理;
  五、售票口数目可根据本站历年使用经验确定;
  六、售票口宜面对售票厅主要出入口;
  七、售票口中距不宜小于1.40m,靠墙售票口中心距墙边不宜小于1.20m;
  八、售票口窗台高度宜为1.20m,窗台宽度宜为0.50m;
  九、售票口前宜设导向栏杆,栏杆高度不宜低于1.20m。

  第5.3.4条   售票室应有采光、通风、隔声和安全措施。

  第5.3.5条   售票室地面至售票口窗台面不宜高于0.80m。

  第5.3.6条   票据库应有通风、防火、防盗、防鼠、防水和防潮等措施。
第5章  港口客运站建筑设计规范

5.4  行包用房

  第5.4.1条   行包用房应由托运厅、提取厅、托运仓库和提取仓库等组成。

  第5.4.2条   行包用房位置应方便托取和装卸。

  第5.4.3条   一、二级站宜有行包装卸运输设施的停放和维修场所。

  第5.4.4条   行包托运厅和提取厅均应设业务办公用房。

  第5.4.5条   行包用房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行包用房的使用面积,按设计旅客聚集量计算,每人不应小于0.30m2
  行包托取受理处的门净宽不应小于1m
  行包托取和小件寄存处受理柜台高度不宜高于0.50m;
  五、行包托运厅、行包提取厅、行包托运仓库和行包提取仓库的主要出入口地面有高差时,宜设坡度不大于1/10的坡道;
  六、行包仓库应有利于运输工具通行和行包堆放,其窗台高度不宜低于1.50m;
  七、行包仓库和小件寄存处应通风良好,并应有防火、防盗、防鼠、防水和防潮等措施。
第5章  港口客运站建筑设计规范

5.6  国际客运用房

  第5.6.1条   国际客运用房应由出境用房、入境用房和驻站业务用房等组成。并可与国内客运用房合建。

  第5.6.2条   出境和入境用房应包括候检、联检、售票、行包和服务等用房。出境用房和入境用房可以互用。

  第5.6.3条   出境和入境用房的布置,必须避免联检前的旅客及行包与联检后的旅客及行包接触混杂。

  第5.6.4条   出境和入境用房应符合联检程序的基本要求,流程短捷,联系方便,并宜具有适当的灵活性和通用性。

  第5.6.5条   出境和入境同一种联检程序用房宜布置在同一层内。当布置在不同楼层时,宜设电梯。

  第5.6.6条   边防、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公安、海关、海监、旅行社、邮电、银行和免税商店等部门的驻站业务用房,可按需要设置,其布局应有利于联检工作联系。

  第5.6.7条   候船厅、联检厅均应单独设置厕所和盥洗室。可根据需要设置旅客餐厅等服务设施。

第5章  港口客运站建筑设计规范

5.7  附属建筑和服务配套设施

  第5.7.1条   港口客运站的附属建筑,可根据需要,设变配电室、锅炉房、浴室、食堂、宿舍、维修用房、仓库、车库和自行车棚等。

  第5.7.2条   港口客运站的服务配套设施,可根据客运站的需要和城市规划要求,设置旅客餐厅、旅馆和商店等。

  第5.7.3条   附属建筑和服务配套设施的设计要求,应符合现行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第6章  防火和疏散

  第6.0.1条   港口客运站的防火和疏散设计,除应执行国家现行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外,尚应符合本章的规定。

  第6.0.2条   各级客运站的站房耐火等级均不应低于二级。

  第6.0.3条   候船厅和售票厅,由厅内的最远一点至最近疏散口的直线距离不宜超过20m。

  第6.0.4条   候船厅和售票厅安全出口的数目均不应少于两个。
  注:设有导向栏杆的门,其疏散宽度按实际宽度的60%计。

  第6.0.5条   底层疏散外门和疏散楼梯的最小宽度不应小于1.40m。疏散外门不应设门槛、门锁,紧靠门口1.40m范围内不应设踏步。如设坡道,其坡度不应大于1/10。

  第6.0.6条   电梯不得计作安全出口。

  第6.0.7条   一、二、三级站应设室内消防给水系统。

  第6.0.8条   一、二、三级站及国际客运站的行包仓库,应设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国内二等舱候船厅和国际客运用房,宜设自动喷水灭火设备。
第7章  港口客运站建筑设计规范

7.1  给水排水

  第7.1.1条   客运站应设置室内外给水排水系统;二等舱候船厅和国际候检厅的盥洗室,宜设置热水供应设施。

  第7.1.2条   作为饮水的开水或自来水,应进行煮沸、过滤或消毒处理。

  第7.1.3条   国际候检厅的化粪池应单独设置。

  第7.1.4条   污水应进行处理,达到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下水系统。
第7章  港口客运站建筑设计规范

7.2  采暖通风

  第7.2.1条   采暖地区的一、二、三级客运站,冬季应采用集中采暖系统,四级站可采用其他采暖方式。

  第7.2.2条 
采暖室内计算温度表7.2.2
序号房间名称室内计算温度(℃)
1候船厅、售票厅、行包托运、提取厅14~16
2二等舱候船厅、母子候船厅、医务室18~20
3国际客运用房、通信用房18~20
4售票房、广播室、问询处16~18
5值班室、休息室、各办公室、会议室16~18
6厕所、盥洗室、饮水处、内走道14~16


  第7.2.3条   候船厅、售票厅的散热器及其支管应设防护罩。

  第7.2.4条   候船厅、售票厅应进行通风换气。当自然通风达不到要求时,可采用机械通风或自然与机械相结合的通风方式。其新风量人均不应小于8m3/h。

  第7.2.5条   机械通风时,冬季可采用值班采暖与热风采暖相结合的采暖方式。

  第7.2.6条   厕所应设排气系统。其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应小于10次。

  第7.2.7条   采暖室外计算温度低于-10℃地区的一、二级客运站,其候船厅和售票厅通往室外的主要出入口宜设空气幕系统。

  第7.2.8条   二等舱候船厅和国际候检厅宜设舒适型空调系统,其夏季空调室内计算温度宜控制在24~28℃。
第7章  港口客运站建筑设计规范

7.3  电气

  第7.3.1条   一、二级站的用电负荷为二级负荷:国际客运站用电负荷等级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7.3.2条   客运站照明可分为正常照明、应急照明、值班照明。

  第7.3.3条   客运站及站场照度标准应符合国家现行《民用建筑照明设计标准》的有关规定。

  第7.3.4条   客运站的通讯设施,可根据需要设置调度电话、公用电话、有线广播及无线对讲电话等。

  第7.3.5条   一、二级站和国际客运站,宜设置营运班次动态显示装置。

  第7.3.6条   站房建筑物应设防雷装置。一、二级站为二类防雷建筑;三、四级站为三类防雷建筑。
附录一  设计旅客聚集量的计算

  港口客运站的设计旅客聚集量,可按下式计算:

M=Q(K1K2)/n(附1.1)

  式中
  Q---设计旅客年发客量(人);
  n---客运站的年客运天数;
  K1---聚集系数,见附表1.1;
  K2---客运不平衡系数,由统计资料确定。当无统计资料时,可参照附表1.2确定。
  注:①对于每日发船次数少于两次的港口客运站,设计旅客聚集量可采用最高量(春运期间除外)每航次的平均发客量;
  ②对于国际航线的港口客运站,当站内同时有国际旅客进、出港时,设计旅客聚集量的确定,尚应考虑进客量的因素。

聚集系数K1附表1.1
规模分级一、二级站三级站四级站
适用港口
沿海0.35~0.400.40~0.450.45~0.50
长江、珠江、西江0.25~0.300.30~0.350.35~0.40
黑龙江、松花江0.45~0.500.50~0.550.55~0.60
其他内河0.30~0.350.35~0.400.40~0.45
沿海1.20~1.301.30~1.401.40~1.50
长江、珠江、西江1.10~1.201.20~1.251.25~1.30
黑龙江、松花江1.30~1.401.40~1.501.50~1.60
其他内河1.15~1.251.25~1.351.35~1.40
附录二  本规范用词说明

  一、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于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反面词采用"不宜"。
  二、条文中指明必须按其他有关标准和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合.....要求或规定"。非必须按所指定的标准或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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