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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县人大常委会(以下简称常委会)会议正常进行,提高议事效率,使常委会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常委会实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常委会组成人员,是指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

第三条 常委会审议议案、报告,决定问题,应当严格依法办事,充分发扬民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行使职权。

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

第四条 常委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有特殊需要的时候,可以临时召集会议。常委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

第五条 常委会会议必须有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

第六条 常委会会议议程、日程草案由主任会议拟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决定。

第七条 常委会举行会议,应当在举行会议十五日以前,将开会日期、建议会议议程通知常委会组成人员;临时召集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八条 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常委会组成人员除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请假的以外,均应出席会议。

第九条 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和县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列席会议。根据会议审议的事项,县级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列席会议。

常委会正县级干部,各工作机构不是常委会委员的负责人,办公室正科级干部、主任科员,机关党委书记列席会议。

第十条 常委会举行会议时,邀请县政协主席或1名副主席列席会议,并邀请9名乡镇人大主席和10名以上县人大代表列席会议。

根据会议审议的事项,经主任会议同意,可邀请公民旁听。

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十一条 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委会会议审议。

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不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议案,应当向常委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

第十二条 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常委会的有关工作机构代常委会拟订议案草案,并向常委会会议作说明。

第十三条 提出议案的机关、常委会有关的工作机构,应当对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议案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 提请常委会审议的任免案和撤职案,依照法律法规和《宣汉县人大常委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五条 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补选市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罢免个别代表。

第十六条 常委会会议审议议案时,先听取关于议案的说明,提议案机关的负责人可以在常委会会议上对议案作补充说明。

第十七条 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议案机关或提议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后,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十八条 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需要作出决议、决定的议案,在审议中出现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任会议提出,常委会同意,可以暂不表决,交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进一步调查研究,向主任会议提出调查研究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再次提请常委会审议。

第十九条 常委会审议议案需要作出决议、决定,但有关重大事实不清的,可以组织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调查委员会应当向常委会提出调查报告,常委会根据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第四章 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

第二十条 常委会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安排听取和审议县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听取和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听取和审议县本级财政决算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调整方案的报告、财政预算调整方案的报告,审查批准财政决算和计划、预算调整方案;听取和审议县人民政府县长、县人民法院院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建帐”“查帐”“交帐”情况的报告。

县人民政府向常委会报告工作,应由县人民政府县长签署、由县长或分管的副县长到会作报告。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专项工作报告,应由院长、检察长到会作报告。如遇特殊情况,可委托副院长或副检察长到会作报告。

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对有关工作进行视察和调研,广泛听取人大代表、人民群众以及社会各界的意见。

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专项工作报告,应在常委会举行会议二十日前送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对报告修改后,应在会议举行十日前报送常委会,常委会办公室应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七日前,将工作报告分发给常委会组成人员。

第二十一条 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和县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应付诸表决。可以直接对工作报告进行表决,也可以就相关报告的审议意见进行表决。

常委会会议审议“一府两院”的工作报告实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对报告表决不满意率超过50%的,报告机关必须重新办理,并在下次常委会会议上重新报告;报告经两次表决没有通过的,报告机关主要负责人应向常委会作出说明,接受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询问或质询,并在切实整改后,再次向常委会会议报告;报告经三次表决没有通过的,将依照相关法律的有关规定,追究报告机关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常委会会议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和执法检查报告,要对组成人员的审议发言进行综合整理形成会议的审议意见。审议意见可以在常委会会议上表决通过,也可以授权主任会议在县人大常委会会议闭会后讨论通过。会后县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将审议意见以常委会文件的形式,交“一府两院”办理审议意见,有关机关将办理审议意见的情况按要求报告常委会。

第二十三条 常委会会议审查和批准上一年度县本级财政决算草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必须作出决议或决定;审议议案、有关专项工作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必要时可以作出决议或决定。

常委会依法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民政、民族工作的重大事项,根据《宣汉县人大常委会关于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实施。

第二十四条 常委会组织的执法检查,由主任会议决定由执法检查组向常委会会议报告执法检查情况。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执法检查报告的审议意见连同执法检查报告,一并交由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由其办事机构送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常委会提出报告。必要时,常委会可以进行审议,或者组织跟踪检查。

第五章 质 询

第二十五条 常委会会议期间,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委会书面提出对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第二十六条 质询案应当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第二十七条 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答复。

第二十八条 提质询案的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主任会议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质询案在受质询机关答复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质询即行终止。

第六章 发言、表决和决议的公布

第二十九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会上的发言和表决,列席会议的人大代表的发言,不受法律追究。

第三十条 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应当围绕会议审议议题积极发言,第一次发言不超过10分钟,补充发言不超过5分钟。对于超过时间或者与议题无关的发言,会议主持人可以制止。

第三十一条 常委会表决议案、决议、决定、人事任免,采取无记名投票、举手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以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三十二条 常委会通过的决议、决定,由县级新闻媒体公布,并在常委会《公报》和网站上刊登。

第三十三条 常委会通过的任免决定,由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通知提请任免的机关,并由常委会向被任命人员颁发任命证书。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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