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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被告昌平区南邵镇南邵村村委会。
原告王某、朱某等。
原告系北京市昌平区大东流乡酸枣领村农民,1997年将户口迁入被告人村里。2004年12月17日,被告人向原告核发了(昌)南南确认权利证(2005)第248号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确利证书,该证书载明原告家庭确权人口数为4人,土地收益交付办法为当年收益下年1月份分配。后由于昌平城区建设,征用被原告土地,补偿原告六千余万元。由于南邵村委会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决定,外来人口不予发放占地补偿款等方案。后由于补偿款纠纷,原告诉至昌平区人民法院。
【代理意见】
我们接受原告委托,为其代理人。我们认为,原告系农业户口,2004年12月原告取得农户土地经营承包权确权确利证书,确定原告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人拥有南邵村1.68亩土地承包经营权,依确权确利证书享有农村集体组织成员同等收益分配的权利;而被告南邵村委会以通过村民代表大会决议的形式,而不予原告分配土地补偿款的决定,是违反国家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规规定的,集体组织成员对土地补偿费用均享有权利。故我们认为被告应当支付原告土地补偿款。
【法庭判决】
昌平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土地补偿款十一万六千八百九十四元一角六分,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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