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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议事规则

(1993年9月9日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11次主任会议通过)

  (1998年8月25日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9次主任会议修改)

  (2007年6月7日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2次主任会议修改)

  第一条  为了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处理重要日常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及《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主任会议由主任、副主任、秘书长组成。

  第三条  主任会议由主任召集和主持,也可以委托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或其他副主任召集和主持。

  第四条  主任会议一般每月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临时召集。

  第五条  主任会议必须有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始得举行。

  第六条  主任会议讨论决定问题,必须充分发扬民主,坚持民主集中制,严格依法办事。

  主任会议的决定,必须由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第七条  主任会议处理常委会下列重要日常工作:

  (一)决定常委会每次会议举行的日期,拟定会议议程草案和日程安排草案;

  (二)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三)听取专门委员会提出的关于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议案的审议结果报告,决定提请常委会审议;

  (四)对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宁波海事法院和专门委员会向常委会提出的议案,决定提请常委会审议;对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向常委会提出的议案,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提请常委会审议;对决定不提请常委会审议的议案,向提议案人说明或向常委会报告;

  (五)决定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提出的质询案,由受质询机关在常委会会议上或者有关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对答复不满意的,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六)研究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决议、决定草案,决定提请常委会审议;

  (七)研究提出常委会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作的工作报告草案和召开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有关准备事项的建议,提请常委会审议;

  (八)听取法制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提出的市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县(市)、区人大及其常委会不适当的决议、决定的初步审查意见和予以撤销议案,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审议;

  (九)讨论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宁波海事法院提请常委会任免、决定任免或者批准任免的事项,决定提请常委会审议;

  (十)提出应由主任会议提名、常委会任免的人选;

  (十一)提出关于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组成人员建议名单及相关事项;决定常委会组成人员关于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提议提请常委会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提请常委会审议;

  (十二)向常委会提请审议撤职案;决定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撤职案是否提请常委会审议,或者由主任会议提议,组织调查委员会,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提请常委会审议决定;

  (十三)讨论和拟定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草案,提请常委会审议通过,并组织实施;

  (十四)研究确定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常委会年度执法检查计划,决定执法检查报告以及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宁波海事法院对其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是否提请常委会审议;

  (十五)听取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宁波海事法院的专题工作汇报或其他重大问题的情况汇报,提出意见和建议;

  (十六)指导和协调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各工作机构的工作,听取有关重大问题、重要调查报告、视察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或者提请常委会审议;

  (十七)处理常委会授权的工作及其他重要日常工作。

  第八条  主任会议召开的时间和议题,由秘书长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提出建议,由主任或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确定。

  各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各工作机构需要提请主任会议讨论决定的问题,应先提交办公厅汇总后报秘书长审核,并由秘书长报告主任或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确定是否列入议程。

  第九条  主任会议举行会议,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三日前,由办公厅将开会日期、会议议题通知主任会议组成人员,并将会议文件提前送主任会议组成人员审阅。

  临时召集的主任会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条  常委会办公厅、研究室、各工作委员会和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人、专职副秘书长列席主任会议。正职因故不能列席时,委托一位副职列席。

  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副主任,根据工作需要列席会议。

  经主任或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确定,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宁波海事法院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可以列席主任会议。

  邀请在职的原市人大常委会领导、工作机构负责人列席主任会议。

  第十一条  主任会议应有专人作会议记录,并编印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秘书长签发,并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

  第十二条  主任会议通过、决定的事项需要行文时,视其内容由相关的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工作机构草拟或修改,由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或秘书长签发。

  第十三条  主任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办理;重要事项由分管的常委会副主任或秘书长组织实施,实施情况应向主任会议报告。

  第十四条  主任会议讨论的重要问题和决定的事项,经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或秘书长同意,可以发布新闻。

  第十五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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