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APP
userphoto
未登录

开通VIP,畅享免费电子书等14项超值服

开通VIP
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

会泽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

(2008年10月31日会泽县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会泽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县人大常委会)的人事任免工作,保障其依法行使人事任免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事任免工作坚持党管干部、充分发扬民主和依法任免的原则。
  第三条  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机构负责人事任免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  任免人员范围
 

  第四条  县人大常委会根据主任会议提名,任免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决定代理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代理县人民政府县长、县人民法院院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根据县人民政府县长提名,决定县人民政府副县长的个别任免和政府组成部门的局长、主任的任免。
  根据县人民法院院长提名,任免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员、陪审员。
  根据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名,任免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副检察长、检察员。
  辞职的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县人民政府领导人员、县人民法院院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本人向县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决定。
  第五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换届后,新一届县人民政府的县长应当在两个月内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任命政府组成部门的局长、主任。没有继续提请任命上述职务的人员,其原职务自行终止。
  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县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主任、副主任和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员、陪审员,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副检察长、检察员,在人民代表大会换届后,继续担任原职务的,不再重新任命。
  第六条  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如果其任职机构被撤销或者被合并的,原提请机关应当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免去其相应的职务;如果被任免机构名称变更的,原提请机关应当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任免其相应的职务。
 

第三章  任免程序
 

  第七条  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人事任免案,由提请机关正职领导人或者代理正职领导人签署。提请机关应当将人事任免案及其说明、被提请任命人员考察材料等,在县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10日前送达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机构。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提出的,应当向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说明。
  第八条  拟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任命人员的考察材料应当如实反映其基本情况,客观、准确地反映其德、能、勤、绩、廉和法制观念,以及民主推荐、民主测评和任前公示等方面的具体情况。
  凡不具备法律、法规等规定任职资格的,不得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任命其担任相应的职务。
  第九条  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机构负责对提请机关送达的人事任免有关材料进行初审。如果发现被提请任免人员的情况有不清楚,或者送达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要求有关机关作进一步了解,并补送有关材料。
  第十条  县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要组织被提请任命的人员进行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并将考试结果向县人大常委会会议报告。
  考试不及格并经补考仍然不及格的,提请机关应当撤回提名,并且在一年内不得再向县人大常委会提请任命其职务。
  第十一条  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听取有关机关负责人关于人事任免情况的介绍,并讨论是否将人事任免案提交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对被提请任免的人员有不同意见较多的,应及时向提请机关提出建议,有关机关应当作进一步考察、研究,并向主任会议作出说明。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机构可以配合了解有关情况。
  第十二条  列入县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人事任免案,提请机关的正职领导人或者代理正职领导人应当在县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上作说明,并介绍被提请任命人员的思想作风、工作实绩、法制观念、业务水平和组织领导能力等主要情况。正职领导人或者代理正职领导人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说明时,可以委托一位副职领导人到会作说明。
  第十三条  县人大常委会审议任免案,要充分发扬民主,认真听取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
  第十四条 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人事任免案时,有关机关应当派员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十五条  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人事任免案时,如果对被提请任免人员提出不同意见且争议较大的,或者发现被提请任命人员有足以影响其任职问题的,由主任会议向提请机关提出建议,可以暂不交付表决。
  对暂不交付表决的人事任免事项,有关机关应当作进一步考察、研究,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机构可以配合了解有关情况;经考察、研究后,提请机关认为需要继续提请审议的,由主任会议决定将该人事任免事项列入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建议议程,并由提请机关向县人大常委会会议作补充说明。
  第十六条  列入县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人事任免案,在交付表决前,提请机关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对该人事任免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十七条  县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人事任免、辞职请求和撤销职务等事项,采用无记名表决方式进行表决。
  在表决人事任免、辞职请求和撤销职务等事项时,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也可投弃权票,以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十八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任命获得通过后,县人大常委会向其颁发任命书。
  第十九条 被任命人员在接受任命后应进行任职发言和就职宣誓。
  第二十条 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人事任免事项表决未获通过的,有关机关经过对其进一步考察、研究后,可以再次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下一次会议审议,并作出说明。
  再次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人员,经县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仍未获通过的,不得再提名为同一职务的人选。
  第二十一条  县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人事任免、辞职请求等事项的结果,应当书面通知有关机关和提案人,表决通过的事项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
  由县人大常委会任免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未经县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不得对外公布。
 

第四章  监督
 

  第二十二条  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县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自觉接受县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第二十三条  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或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撤销由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案,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决定。
  第二十四条 县人大常委会依法对被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实施监督。
  第二十五条  县人大常委会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由其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检举和控告,并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有关部门应当将调查处理情况报告县人大常委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举报
打开APP,阅读全文并永久保存 查看更多类似文章
猜你喜欢
类似文章
关于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的有关问题探讨
河曲县第15届人大常委会召开第25次会议通过人事任免
河曲县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第24次会议通过人事任免事项 邬建伟 2020-07-02
德化发布最新人事任免:李毓文同志任德化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东台最新人事任免名单
【关注】速看!武清区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召开,通过相关人事任免!
更多类似文章 >>
生活服务
热点新闻
分享 收藏 导长图 关注 下载文章
绑定账号成功
后续可登录账号畅享VIP特权!
如果VIP功能使用有故障,
可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