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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常委会干部任前法律知识考试要规范进行
人大常委会干部任前法律知识考试要规范进行 


《甘肃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具有任免权的国家机关任命担任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时,应当进行相关的法律知识考试和执法实绩考核,考试、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任命”,为该省地方人大常委会开展干部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工作提供了直接依据,符合宪法和地方组织法及其他相关法律的精神。实践证明,对“一府两院”提请人大任命的干部进行法律知识考试,有利于增强拟任干部的法律知识、人大意识,有利于增强依法行政、公正执法的观念和自觉性。这种形式和制度,受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普遍欢迎。

但也应看到,由于任前法律考试制度尚缺乏明确的法律层面的规定,各地在实际操作中作法不一,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人大任免工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一是一些应考者对人大常委会干部任前考江缺乏应有的正确态度,认为任前法律考试只是一种形式和程序,最终不得党委“说了算”,对人大常委会组织考试是“口服心不服”。二是一些地方人大常委会对任前法律考试组织工作不严密、不严肃,存在着命题、监考、评卷应付了事的现象。三是考试内容千篇一律,任命的政府部门负责人和“两院”人员同考一套题,且一套题要重复考几次任命人员。这样做使任前法律考试完全变成了形式主义,失去了它的原本意义,影响了人大任前考法的权威性,更影响到了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形象。

一、提高对干部任前考法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对“一府两院”提请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的干部进行任前法律知识考试,是近几年来地方人大常委会在行使任免职权过程中,为提高任免质量而探索出来的一种新的有效方法,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对干部队伍的客观要求,是提高干部依法行政、文明执法的一个有效手段,是新形势下强化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职能的必要做法,是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的需要。通过考试这种形式,可以掌握被任命人员是否具有法律意识,是否了解一些基本法律常识,是否具备拟任职务所必须掌握的专业法律知识,进而使其在今后的工作岗位上,自觉学法、用法、守法。

二、根据拟任职岗位的不同情况科学确定考试内容。由于干部层次的不同,部门职能的各异,出台的法律法规内容繁多,任前考法考什么已成为拟任干部普遍关心的问题。笔者认为,任前考法应突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相关理论知识。因为人大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其内涵丰富,涵盖了政党和国家机关的关系、国家机关的产生、职能及其运作方式,涉及到宪法、地方组织法、选举法、代表法以及法官法、检察官法等诸多法律。在突出人大制度理论这一重点内容外,还应针对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干部各应具备的相关专业水平,选取一些与其岗位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作为考试内容,这样就使得考试内容重点突出,全面兼顾。综上所述,一般来说,干部任前法律知识考试的内容应该包括:(一)现行宪法及相关宪政理论;(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基本法律;(三)拟任职务所必需的专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四)依法治国及依法行政、公正公司法的理论与实践;(五)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水平。

三、严格干部任前考法程序。任前法律考试从本质上来讲是人大常委会对即将由其任命的“一府两院”组成人员进行的任职素质考察,是检验干部法律水平和依法管理能力的重要手段,是更好地体现为民掌权、为民选好公仆的法律原则,是对拟任人员法律素质的实质性考察。一要把党管干部的原则和依法办事有机结合起来,遵循民主、公开、公正和注重实效的原则,从根本上引起拟任人员对任前法律考试的重视,不使考试流于形式。二要完善试题结构。任前法律知识考试试卷应该分主观性试题和客观性试题两大类型,其中主观试题内容占60%,并采取书面闭卷形式进行。三要合理确定相关部门职责并实行分权运作。一般来讲,干部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可由人大常委会人事法制工作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由其根据主任会议决定,负责制作干部任前法律知识考试试卷,并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建立干部任前法律知识考试试题库;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根据主任会议决定,负责将干部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复习范围和执法实绩考核的内容、时间、地点、方式、要求等事宜提前通知拟任职人员;组织任前考法的相关人员应当从常委会其他工作部门中从优选择确定,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坚决防止试题内容泄露,做到出题的不监考、监考的不评卷,违反该项规定的,应按照《公务员法》和党政纪条规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由人大常委会人事法制工作部门负责干部任前法律知识考试评卷工作,考试实行百分制,考试成绩以60分以上为及格;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向参考人员和考核对象反馈考试成绩,参考人员对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可提出复核请求;干部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完毕后,县人大常委会人事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向县人大常委会会议提交专题报告;干部任前法律知识考试成绩和执法实绩考试结果作为县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干部的重要依据,无正当理由未参加干部任前法律知识考试或考试成绩不及格者,暂缓提请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经过另行考试或者补考,成绩合格者,由主任会议提请人大常委会下次会议表决;经过另行考试或补考,成绩仍不合格者,不再列入县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交付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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